仲若辛律师依法向检方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江苏辩护律师网消息 江苏鼎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犯罪嫌疑人王某2008年在徐州成立江苏鼎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4月在南京成立江苏鼎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南京市童卫路5号租用办公用房并招聘会计、出纳及接待人员,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于2011年9月任南京分公司办公室主任。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江苏鼎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义在《金陵晚报》《现代快报》等报纸上刊登广告,招揽客户进行投资。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该分公司吸收数十人在该公司投资,金额达20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000余万元。警方认为,王某、朱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移送南京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被退回南京警方补充侦查。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朱某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此前,仲若辛律师向检方提出了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上一篇: 仲若辛律师辩护的张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起诉至高淳法院张某某系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 |
下一篇: 仲若辛辩护的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开庭作案工具并不是一审认定的锤子 案件存在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