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系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
江苏辩护律师网消息 张某某等非法经营案起诉至高淳县人民法院。张某某系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
起诉书指控,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单位未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任何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农药生产、加工活动,仍然以该公司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农药加工合同,后或由客户单位提供农药原药、张某某单位购买生产助剂,或由张某某单位购买农药原药、生产助剂、加工设备等,由被告人安排将农药原药加工成苯线磷、茚虫威、利谷隆、噻螨酮、螺螨酯等农药,经营数额400余万元。高淳检方认为,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农药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225条、第231条之规定,系单位犯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化工公司经营决策者,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该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高淳县人民法院管辖。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仲若辛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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