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工具并不是一审认定的锤子 案件存在疑点
江苏辩护律师网消息 2013年2月27日,张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受害人董某(女)有债务纠纷,遂至小区地下室将董某用锤子杀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张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审过程中,仲若辛律师提出案件疑点多处,如锤子并不是一审认定的杀人工具等。因案情重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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