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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国家税收流失 被告人无罪释放
被指滥用职权罪 后检方撤诉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佳木 景星婷     更新时间: 2013-03-17   

中国法院网讯 (佳木 景星婷) 7月31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滥用职权案作出的裁定被告人无罪的裁定书生效。

 

今年3月28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镇江市某房产管理处租赁管理科科长杨洪林犯滥用职权罪,向京口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洪林在担任某区房产管理处租赁管理科科长、负责初审产权证发放工作中,超越职权,将谏壁镇雩北村集体所有的14间门面房,违规办成私有房产证,致使国家税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遭受49万余元的损失。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京口法院经审查于2006年4月17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后5月22日该案辩护人以需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法院对该案延期审理。6月22日该院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决定恢复审理。

 

审理后法院认为,渎职犯罪必须以已经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且行为与损失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杨洪林滥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并没有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也没有产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损失,且房屋销售纳税主体是雩北村村委会,国家税收的流失与杨洪林滥用职权的行为亦无直接因果关系。杨洪林滥发产权证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纠正,这与刑法规定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要件不相符合,杨洪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后,建议检察机关撤诉。

 

6月23日,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在延期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杨洪林的刑事责任为由,向京口法院申请撤回起诉。7月24日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7月31日该裁定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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