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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犯诈骗罪被判10年 出狱后5次重审仍判他10年
来源: 凤凰网     更新时间: 2013-03-16   

16年前,陶云江因犯诈骗罪,被官渡区法院判刑10年。一审宣判后,陶云江不服判决,在狱中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案子还没有经过二审,陶云江就刑满释放了。陶云江出狱后,不断申诉希望法院还他一个公道,判他无罪,同时希望得到国家赔偿。昆明中院审查后,发回官渡区法院再审。7月19日,官渡区法院对陶云江再审案作出判决:依照1979年老刑法,陶云江犯诈骗罪仍然判处10年。

 

案件回放

一审判10年上诉无果

 

16年前,陶云江到昆明小哨建筑经营公司工作,后来当上了公司经理。1995年3月,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公司名称变成了昆明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1996年,陶云江被警察带走,理由是其私刻公章进行诈骗,后被指控冒用昆明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名义,私刻印章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借款协议,涉案金额为40万元。

 

1997年7月,官渡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陶云江有期徒刑10年。同年8月27日,陶云江在看守所里接到了一审判决书。第二天,他向看守所民警要了纸和笔,写了上诉状,并请民警递交。但陶云江并没有等来二审开庭的消息。2004年,他减刑后被刑满释放。

 

陶云江认为他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都是经公司和公司企业办建管处同意和授权的,并没有私刻公章诈骗。对此,陶云江曾向云南省公安厅反映过上诉状去向不明的事,省公安厅出具了《回告书》证明:1997年9月5日,看守所民警在法定期限内,已将上诉状转交给了昆明中院。

 

市中院承认工作疏忽

 

针对陶云江服完刑后都没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情况,昆明中院曾表示,当年陶云江的上诉状确实已送达,但因为书记员的疏忽,没有送到相关法庭和法院。“这的确是我们的失误。”依照程序,上诉状要转到官渡区法院审查是否在起诉期内,然后决定是否立案,但收下上诉状的书记员因工作疏忽,没有转到法院,导致此案没有作为上诉案件立案。对出错的书记员肯定要处理,“如果陶云江被判无罪,处理就会更重,因为书记员的行为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陶云江还可以走司法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陶云江说,待刑事部分有一个最终的判决后,对于法院程序上的失误他将申请国家赔偿。

 

释放后案件多次重审

 

经昆明中院调查,认为陶云江的申诉符合相关规定,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昆明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8年9月25日,昆明中院对陶云江案再审后,认为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并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官渡法院重审。同年12月8日,官渡区区法院对陶云江诈骗一案重审,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但判决书显示,因陶云江无故退庭,案件无法审理。

 

2009年4月29日,官渡区法院第二次开庭,这一次因官渡区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案件又无法审理。随后,官渡区法院第三次、第四次开审,均因陶云江无故退庭,案件依然无法审理。

 

2011年10月20日,陶云江案第五次开庭,陶云江出示了大量的人证物证,证明他当年没有私刻公司印章诈骗。而在判决书记载的一份鉴定结论报告上称,1996年1月4日,官渡区法院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印章和笔记进行鉴定,印章鉴定书证实,涉案公章与“小哨”公司用的章不是同一枚。

 

同时,判决书记载陶云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说,自己一共诈骗过四次,第四次诈骗是他在1995年8月7日私刻昆明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以及该公司第一工程处的合同专用章,向四川这家建筑公司诈骗了21万元。

 

案件焦点

是否被刑讯逼供

 

对在公安机关自己的有罪供述,陶云江说:“我遭到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再审判决书上显示:1996年,陶云江提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经办人在询问和提讯时对其刑讯逼供,并提交了余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残疾评定表、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当年遭到了刑讯逼供。

 

对此,官渡区法院发函给官渡区检察院,对陶云江提出的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进行核实。2010年9月2日,官渡区检察院回函称,经核实,陶云江反映公安机关经办人员对其实施殴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反映公诉机关经办人员使用暴力取证致其伤残不属实,并无刑讯逼供的行为。

 

官渡区法院认为,陶云江所指的证人中,董某、张某在原案的证言中,并未提及其被刑讯逼供一事,且陶云江提供的证人余某等人证言证实的是,其在监狱服刑期间被殴打的经过。对此,沾益县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管教干部殴打一事在调查中,经伤情鉴定,陶云江是骨质增生属退行性改变,未见骨折现象。法院认为,陶云江提交的证据不能印证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法院不予采纳。

 

是否私刻公章

 

再审过程中,陶云江提出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2011年6月11日,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所盖的这两枚章和涉案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材料中的印章一致。

 

官渡区法院认为,虽然申请书和证明上的印章和工商备案的一致,但1995年2月25日,昆明小哨建筑经营公司已变更为昆明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法人代表也变更,并登报作废。该公司新的法人代表证实,变更后与陶云江无任何经济往来和业务关系,也没有委托陶云江刻过工程处的印章。

 

官渡区法院对陶云江辩解当年签合同的行为是经公司授权,是法人委托刻印章的说法没有采纳。

 

再审判决

维持原判,仍判10年

 

官渡区法院再审认为:陶云江在1995年2月9日,以自己所在公司的名义和开远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未按协议将50万元打入指定的账户,房地产公司多次催促,陶云江避而不见。同年8月,陶云江以开远旧城改造为借口,与四川这家公司合作,向该公司借款20万元,收取信誉金1万元,直到案发,陶云江未安排该公司人员进场施工,也未退还21万元。

 

7月19日,官渡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根据陶云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陶云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来源:云南网 2012年07月23日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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