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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坚持集资诈骗罪 吴英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仍做无罪辩护 吴英案二审控辩双方继续定罪之争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陈东升 生王春     更新时间: 2013-03-16   

今天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东阳富姐吴英案二审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表示,吴英认识到自己不可能会无罪释放,所以想要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靠。而与吴英的庭上表述不一,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杨照东、张雁峰两名律师继续为她作无罪辩护。

 

【定罪之争】吴英:我没有诈骗

 

“我对未还清欠款的债权人深表歉意,但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吴英在最后陈述阶段说。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3点多,比起一审判决宣判时,吴英在庭上的情绪还算稳定。

 

一审后,吴英曾说,“虽然我有错,但错不至于犯法,更不至于死罪。”由先前的不肯上诉、闹自杀风波,再到坚决举报,吴英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心理历程,张雁峰介绍说:“她自行辩护时说话不多,但4月6日会见时她透露了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该罪的最高刑期是十年。”

 

2009年12月18日的一审中,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的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辩方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错误,吴英不构成犯罪,为此还提交了新证据即5份调查笔录,由吴英案的受害人出具的证词———“她没有骗人,无非是跟我们借钱嘛,很平常的事情”。

 

判定吴英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吴英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资是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列举了8种情形,其中两种是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

 

“以这两种情形例举,吴英购置了大量的地产、开办了十余家公司,购买汽车也是为了出租经营,不存在肆意挥霍。”辩护律师认为吴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且其比例极小。

 

出庭检察官对吴英及其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吴英在成立本色集团及下属多家企业之前就已经大量借债,利息比银行高18至30倍,她能够支付利息也是靠新借款,完全没有顾及自身偿还能力,到后期吴英已无能力在东阳当地取得新借款还转向丽水等地寻求新的借款。因此,检察官认为,吴英所谓的经营根本不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此外,检察机关认为,吴英还大量将珠宝等高价物品赠与他人,盲目投资期货巨亏4700余万元,盲目竞标东阳某地块,致使80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等,足以说明吴英在肆意挥霍集资款。

 

【举证之困】检方:1.4亿元不知去向

 

检察官宣读了出庭意见,与一审认定情况基本一致,并指出了其中涉案的1.4亿元资金不知去向。

 

检方表示,资金去向难以查清,是由于吴英所在公司的账目不全所导致的。

 

律师认为,这个资金去向的举证责任应该在检方。张雁峰打了个比方:“假若认定谁杀人了,检方一定要证明时间、地点、凶器是什么?如果不知道凶器是什么,而归因于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就是事实不清。”

 

检方还强调,吴英的诈骗手段表现在隐瞒了自己负债经营的事实。律师说,“法律没有规定借钱必须晒家底,如果没晒家底就是构成犯罪,就是诈骗”?

 

另外,关于检方提出的宣传册的虚假宣传问题,辩护律师提供证据说明了本色集团于2006年12月所作的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册是为了招标所用。事实上,所有的借款行为已于11月完成,该宣传册对借款行为没有构成影响。

 

检察官在庭上指出:“吴英明明知道林卫平的钱是通过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所得,还向他借钱,就是向社会公众集资。”

 

“虽然林卫平的资金系非法吸存所得,但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林卫平的事情不能算到吴英的头上。”张雁峰说,“从合同法角度讲,这叫做合同具有相对性。”

 

【量刑辩护】律师:有检举贪官立功表现

 

在看守所里,吴英写出了数万字的《上诉材料》、《控告信》、《检举材料》等,成功检举了多名受贿官员。

 

张雁峰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提供的证明:2009年3月,吴英检举揭发了李天贵、周亮两人的犯罪行为,深挖窝案串案,一并查处22个案件涉案22人,其中厅级干部两案两人、处级干部5案5人,在全省震动很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向法院申请重大立功,即使算不上重大立功,也能称得上普通立功表现。”张雁峰解释说,重大立功是指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此,检方没有作出回应。

 

庭审最后,主审法官宣布:“由于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将择期宣判。”

 

本报金华(浙江)4月7日电

 

案外人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吴英案充分暴露出了民间融资“谁来管,怎么管,法律责任、安全港的设计”等种种难题,亟待各界人士求解。

 

“不要等到民间融资演变成了非法集资才开始打击,而应事先引导。”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仁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政府的监管应当前置。

 

“要提前预警,对各地的集资状况保持动态关注。”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丁平练认为,针对民间互助、资金掮客、集资诈骗等不同的融资类型,应有相应的防范打击策略。

 

“要避免集资诈骗案的频发,就必须引导中小企业融资走向规范化。”李有星表示,“要避免正常人掉到陷阱里去,就要突破罪与非罪标准模糊的立法现状,需要设计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在责任体系的调整上,应细化民事责任,强化行政责任的预警机制,增加更多的立法解释。”

 

“鼓励合法民间借贷形式,严厉打击非法融资。”他进一步阐释说,立法逻辑应同时关注融资双方而不是仅偏重于融资者,这是实现规制效果的关键。通过信息监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登记备案、民间借贷征信体系等监管设计,从而使民间融资走上一条法律与政府共同监管的阳光大道。

 

发布时间:2011-04-08 07: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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