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大连庄河市政协委员董英成陷入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本报曾以《政协委员董英成的牢狱之灾》为题做过报道),蹊跷的是,此后案件由民事转为刑事,董一审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刑13年。
董英成随即上诉,“态度坚决,坚持无罪。”当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将其刑期从13年改至4年。
董再次上诉,11月9日,该案在辽阳市中院再次开庭。如今,案件持续近两年,罪与非罪的争议始终不休。
重审改判
2012年11月9日,辽阳市中院二审再次开庭。庭审进行了一个多小时便告结束,如同第一次在辽阳市中院开庭的翻版。
董英成的辩护律师也继续使用了此前的无罪辩护意见。“上诉人董英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本案被害人(公司)货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法定合同诈骗罪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形,不够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机关依旧未能提交任何新证据,只是又一次建议,将此案发回重审。
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后,董英成的女儿董晓娜目送着父亲被法警押出庭外,她坐在旁听席上,久久不愿离去。“罪与非罪,事实已经再清楚不过了。还要发回重审,这不是要将我们家庭最后的力量耗尽吗?”
3月16日下午,辽宁省辽阳市中院二审第一次开庭。
此次庭审,检察机关未能提交任何新证据。庭审临近结束,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表示:“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公诉机关考虑到认定被告人董英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定罪的事实存在争议及相关定罪的证据存在不确定性,建议二审审判机关将该案发回原审判机关重审。”
4天后,辽阳市中院认定董英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灯塔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5月11日,灯塔市法院重审开庭时,董英成依然强调,“我无罪”。
随后,灯塔市法院对事实进行了重新认定,改变了起初的判决结果。
9月29日,灯塔市法院宣判。法院认定董英成依然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刑期从13年改为4年。
判决书中称,“被告人董英成虚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所指。”
对此,董的辩护律师认为荒唐。“董英成有自己注册的工厂和生产的机器,也实际完成了合同约定,怎么还被认定为"虚构单位"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呢?”
董英成继续向辽阳市中院提出上诉。至此,案件已经走过了两个轮回。
两次通缉
4年多前,大连庄河市政协委员董英成卷入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最终却演变为“合同诈骗”遭到通缉。
2005年11月5日,董英成开办的大连成冬公司按照与辽阳绿龙公司签订的合同,完成了近3000万斤红薯全部加工。
但在结款时,绿龙公司到辽宁灯塔市法院起诉成冬公司,称其提供的设备质量有问题,要求赔偿损失70余万元,返还货款769500元。
灯塔市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判,2007年4月19日,一审判决:成冬公司赔偿绿龙公司75万余元,再将已经收取的近77万元货款退还绿龙公司;绿龙公司退还“购买和借用”董英成单位的加工设备及配件;驳回董英成单位提出的反诉请求。
法院判决生效8个月后,该案委托庄河市法院执行。但是,庄河市法院以签署合同时的印章名称与工厂实际名称不符,未找到该单位为由,将案件退回。
灯塔市法院执行遇阻,成为此案转折的关键点。
2008年1月2日,灯塔市公安局以董英成涉嫌合同诈骗罪在网上通缉。此事在庄河市政协的介入下,不了了之。其家属将此事反映至辽宁省人大,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重视。
当年5月8日,迫于压力的灯塔市公安局撤销了通缉令。
但是,2009年2月9日,董英成再次成为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的“诈骗犯”。
在董英成的支持下,其女儿董晓娜赴上级部门上访,为父亲申诉。
3月2日,辽宁省人大对此事有了反馈。辽宁省人大信访办给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去公函,并转去董晓娜的信访材料。
公函中称,“信访人认为,该案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因其正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时没有新印章,并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通知了绿龙公司并征得该公司的同意,不存在用虚假印章诈骗的事实和故意……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不具有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信访要求灯塔市公安局撤销对其的网上通缉。”
显然,人大信访办的介入使得公安局办理此案时有了顾虑。此后两年时间,董英成一直在庄河市正常生活,只是灯塔市公安局挂在网上的通缉令并未撤销。
一场“清网行动”,董英成未能注销的通缉犯身份让他再次被警方盯上。
2011年7月5日傍晚,董英成在住所被庄河市大营派出所民警抓捕。鉴于其政协委员的身份,警方在刑拘董英成后,向庄河市政协进行了通报。
两天后,董英成被转交灯塔市公安局,关进了灯塔市看守所。7月20日,灯塔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1月9日,灯塔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董英成有期徒刑13年。
董英成立即提出上诉,“态度坚决,坚持无罪。”
2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对董英成案件举行了专家论证会。
4位专家认为,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董英成是为了交易方便私刻公章,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完整案情来看,董英成全部履行了合同,根本不构成诈骗要件,完全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而非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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