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3 月 26 日,蒋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十时持续至下午五时三十分,历时七个半小时。控辩双方围绕“出境人员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行为”、“蒋某的行为定性”以及“具体涉案人数”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护人仲若辛当庭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利用边检民警职务之便,与杨某、王某共同实施部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系共同犯罪。随后,五名辩方律师对三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单独发问,具体围绕被告人行为是否满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展开。
之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辩护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明确指出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大半天的法庭调查,案件于下午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为蒋某辩护,当庭提出蒋某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从法律适用前提、案件相关事实认定、蒋某案涉行为等维度展开论述,明确指出案涉过境人员持有合法出境证件,不属于法律禁止出境人员,不存在法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仲律师提议法庭与时俱进,更新司法理念,正确认定出入境相关犯罪问题,合理确定处罚边界。
为满足群众旁听需求,合议庭临时调整到较大法庭审理,庭审全程,均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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