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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 | 无罪判有罪,谁伤谁有理?
——从福建东山正当防卫案看无罪判决率走低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6-03-24   


近期,法院无罪判决率持续走低的话题引发广泛关注,而福建东山一起正当防卫案的一审判决,更将“无罪判有罪”的争议推向风口。当被侵害者奋起反击,却因致不法侵害人轻伤而被控故意伤害罪,这样的判决背后,藏着值得深思的司法困境:为何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往往不敢作出无罪判决?福建东山这起案件,或许并非个例,而是无罪判决率走低背后的一个典型缩影。


2026年3月18日,大风新闻报道了这起颇具争议的案件:因生意合作账目纠纷积怨,陈某某酒后擅自闯入赖某锦入住的宾馆房间,率先动手实施暴力殴打,赖某锦情急之下持双节棍反击,致陈某某轻伤二级。令人费解的是,原本是被袭击的受害者赖某锦,却沦为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赖某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量到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最终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面对这样的结果,赖某锦的控诉振聋发聩:“就因为他轻伤二级了,所以我的反击就变成了故意伤害?”目前,赖某锦已不服一审判决,正式提起上诉。


我们认为,东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存在明显偏差,其在关键证据采信、正当防卫认定上的失误,不仅违背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原则,模糊了正当防卫的司法边界,更与无罪判决率走低的现象形成呼应,值得司法机关深入审视与反思。


判决的首要谬误,在于对关键证人证言的选择性取舍,割裂了案件事实的完整性,导致对不法侵害的危险性判断出现根本性偏差。案卷材料与庭审实录均明确记载,陈某某在行凶过程中多次发出致命威胁,扬言“今天晚上你们三个必须死一个”“谁报警谁死”。这两句话绝非单纯的情绪宣泄,而是直接反映其主观伤害意图、凸显不法侵害紧迫性与危险性的核心证据——它证明陈某某当时已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恶意,让现场的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然而,这份至关重要的证言在一审判决中被刻意删减:证人赖某义的相关证言仅保留片段,证人赖某岳的同类证言则被完全遗漏。


这种选择性采信并非简单的文书疏漏,而是直接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不仅要考量已经造成的损害,更要关注其可能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与现实可能性。陈某某的死亡威胁,结合其酒后失控、率先踹击赖某锦胸腹部的暴力行为,足以证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已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一审判决对该核心证言的忽略,相当于剥离了不法侵害的本质危险性,进而错误否定了赖某锦防卫的必要性,本质上是对案件事实的片面认定,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其次,赖某锦的反击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否定其正当防卫属性的理由,明显脱离案件实际,难以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现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多重不法侵害: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他人宾馆房间,侵犯他人住宅安宁权;率先动手抓衣领、踹胸口,实施暴力殴打行为;发出死亡威胁,意图剥夺他人生命,且其侵害具有持续性——即便赖某锦等人躲入厕所,陈某某在听到报警后仍冲出继续施暴,不法侵害并未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踢踹行为未严重危及赖某锦人身安全,且赖某锦一行三人可合力制止对方,因此无需使用双节棍反击。这一认定显然忽视了案件的真实情境:从力量对比来看,陈某某身高1.8米、体型壮实,而赖某锦身高仅1.63米,其随行人员身高也均低于陈某某,且事发时赖某锦仅穿着内裤,处于毫无防备的状态,被踹后翻滚至床角落,人身安全已遭受现实、紧迫的威胁;从侵害强度来看,陈某某不仅动手施暴,还搬起小圆几砸向赖某锦,其行为已超出一般争执范畴,具备“行凶”的特征——即便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结合其打击部位、力度及死亡威胁,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依法可认定为“行凶”。在此情况下,赖某锦使用随身携带的木质双节棍反击,本质上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及随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完全契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依法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


最后,一审法院以“事后轻伤二级”为由否定正当防卫、认定故意伤害的逻辑,违背了正当防卫的司法判断原则,陷入了“谁伤谁有理”的认知误区。《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必须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其中“造成重大损害”特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同时,《指导意见》强调,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充分考虑其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坚决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的冷静理性、客观精确标准,去苛求防卫人。


本案中,冲突发生在凌晨,陈某某突然闯入、率先动手,且伴随致命威胁,事发突然、情况紧迫,赖某锦在被踹击受伤、陷入恐慌的状态下,根本没有时间冷静判断反击的力度和限度。一审法院无视当时的紧急情境,仅以陈某某构成轻伤二级这一事后结果,倒推赖某锦的反击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无疑是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也违背了“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的司法原则。更何况,赖某锦的反击仅造成陈某某轻伤二级,未达到“重大损害”的标准,即便从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来看,也完全不符合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民事判决已认定陈某某在账目纠纷中存在过错,需向赖某锦支付1.9万余元赔偿款,这从侧面印证了赖某锦在整个事件中的正当性。而一审刑事判决却将奋起反击的受害者定罪,即便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也依然给赖某锦的人身自由和名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他被刑事拘留、逮捕,累计羁押长达8个月,这份“免罚”的背后,是对其正当防卫权利的漠视,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偏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其立法精神在于鼓励公民勇敢反抗不法侵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底线。东山案的一审判决,不仅让赖某锦陷入“被侵害反获罪”的困境,更向社会传递了错误信号:似乎只要造成对方伤害,即便自身是受害者,也需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导向无疑会挫伤公民反抗不法侵害的勇气,助长“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不良风气,与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当前,赖某锦已正式提起上诉,我们期待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偏差,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充分考量当时的紧急情境,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还赖某锦一个公道。更深层次而言,东山案的争议也折射出无罪判决率走低的部分症结:部分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过度考量“维稳”压力、担心引发当事人申诉上访,进而回避无罪判决,选择以“免予处罚”“缓刑”等方式折中处理。但这种折中,看似平息了一时矛盾,实则牺牲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唯有司法机关坚守正当防卫的立法边界,敢于直面争议、坚持依法裁判,不让正当防卫者寒心,不让不法侵害者得利,才能真正扭转无罪判决率走低的不合理趋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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