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指控多环节违法
2026年1月13日,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专项辩护意见,直指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下称“驻马店市监委”)非法介入经济纠纷,平舆县司法机关对李刚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无管辖权,请求检察机关报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驻马店市以外的司法机关办理本案。该辩护意见通过详实的卷宗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披露了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多项违法情形。
一、两次不予立案后 监委介入引发管辖混乱
根据辩护意见披露,本案最初由相关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新蔡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12月24日,刘瑞以李刚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为由报案,新蔡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认定“没有犯罪,属于经济纠纷”。2024年11月17日,程飞、李林又以诈骗罪报案,新蔡县公安局再次于2025年1月15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证据无法有力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
在两次报案均被驳回后,匿名控告人转而向驻马店市监委寻求支持。辩护意见指出,驻马店市监委在卷宗中未体现报案人身份、立案材料及立案时间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19日安排工作人员毛某将案件移送驻马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均将毛某记载为报案人,真正控告人信息缺失。当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案件非法指定给无管辖权的平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管辖,其《案件线索交办核办审批表》明确记载“按照纪委监委意见”进行交办。
仲若辛律师强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2 条,指定管辖仅适用于“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案件,且应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驻马店市监委无权干预公安管辖事宜,此次指定管辖明显违法。
二、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无缝对接” 讯问程序涉嫌违法
辩护意见详细列举了案件办理中的程序违法细节:2025年3月24日至6月23日,驻马店市监委以涉嫌行贿罪名义对李刚采取留置措施长达三个月,但卷宗中未见留置批准手续、决定文件及行贿罪讯问笔录,构成非法留置。2025年6月23日留置期满当日,平舆县公安局向李刚发出《传唤证》,但实际情况是李刚从留置地点直接被公安机关控制,民警张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其当日被带至驻马店市办案中心,次日即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更值得关注的是,平舆县公安局在立案前已开展讯问工作。卷宗显示,该局经侦大队于2025年5月29日、6月13日、6月16日,在驻马店市监委留置管理中心 C05 房间对李刚制作多份讯问笔录,内容均围绕职务侵占罪展开,与监委留置的“行贿罪”事由无关,而该局正式立案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仲若辛律师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第198条,立案前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且讯问应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看守所进行,平舆县公安局借用监委留置场所限制人身自由并开展立案前讯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三、多份生效民事判决佐证经济纠纷本质 监委行为违背中央政策
辩护意见提交的多份法院生效判决显示,李刚与报案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其中,新蔡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9 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认定程飞、刘瑞应偿还李刚借款本金774.13万元及利息,但二人至今未履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7民终6004号民事判决查明刘瑞、程飞、程霞共欠李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龙泰公司1000 万元,均未归还;新蔡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9 民初 6492 号民事判决及驻马店中院(2025)豫17民终3742号生效判决,均确认李林不享有龙泰公司股权,李刚不存在侵害其股权的可能。
仲若辛律师认为,上述判决充分证明报案人所称“职务侵占”实为民事纠纷,驻马店市监委介入本案违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规定,属于“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与中央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政策精神相悖。
四、检察机关拒绝监督 辩护律师申请异地管辖
辩护意见指出,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具有法律监督职责。《刑事诉讼法》第 8 条、《民营经济促进法》第 66 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条款均明确,检察机关应对违法立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但仲若辛律师于2025年10月29日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多项监督申请,均被拒收退回,导致违法行为未能得到纠正。
鉴于驻马店市监委的非法干预,以及驻马店市、平舆县两级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程序违法情形,仲若辛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明确请求: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报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驻马店市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本案,以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截至发稿,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对该辩护意见作出正式回应,本案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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