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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民企保护: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不平等
——读储陈城教授《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中的刑事差异化制度设计》有感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6-01-18   

当《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背信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时,很多人欣喜于法律对民企平等保护的承诺。然而,安徽大学法学院储陈城教授在《政法论坛》的洞见如一记警钟:形式上的平等保护,正悄然异化为对民营企业的“二次伤害”。刑法的过度介入,不仅未筑牢民企发展的堤坝,反而在无形中埋下系统性危机的种子——这绝非法治的进步,而是对“平等”本质的深刻误读。


刑法对国企与民企的“一刀切”,本质是混淆了形式与实质的边界。国企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足的政策支持与风险缓冲机制,而民营企业则高度依赖“人合性”——核心人物的决策、股东间的情感纽带、家族式管理的灵活性,构成其生存根基。当刑法将民企内部治理纠纷(如股东利益冲突、高管决策争议)直接纳入刑事范畴,便如同在脆弱的瓷器店中挥舞重锤。


某科技民企的案例令人扼腕:创始人因股东间股权纠纷被以“背信罪”立案,企业核心团队瞬间瓦解,关键客户流失,供应链断裂。短短三个月,这家曾年入5亿的创新企业轰然倒塌。这绝非个案——刑法的介入频率越高,民企的抗风险能力反而越弱,因为其治理短板被刑事程序放大为系统性崩溃。


储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刑法的过度介入,正在将民企内部的民事纠纷、商业竞争,转化为刑事危机的导火索。《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背信行为”的规制,若缺乏对“人合性”特性的审慎考量,极易沦为股东间利益争夺的“刑事武器”。当某地产集团因股东股权代持争议启动刑事程序,最终导致整个项目链断裂、数千员工失业,刑法便从“权利守护者”蜕变为“经济破坏者”。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教条式保护”正在扼杀创新活力。当企业将精力耗费于防范“刑事风险”,而非投入技术研发与市场开拓,法治便成了“刻舟求剑”的枷锁。正如某企业家所言:“我们不是怕刑法,而是怕刑法在没有必要时突然降临。”


法治的温度,不在于法律条文的冰冷对称,而在于能否感知企业生存的细微脉动。当刑法的刀锋不再随意指向民企的“人合性”软肋,而是如春雨般精准滴灌于治理短板,方能实现“平等保护”的真义。这不仅是对民企的救赎,更是对法治文明的进阶——真正的平等,是让每家企业在法治的阳光下,找到属于自己的生存与生长空间。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告别“刑法介入越频,民企危机越深”的怪圈,让刑法真正成为民营经济行稳致远的“护航者”,而非悄然埋下的“隐形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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