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2日,《中国新闻周刊》披露的一则消息震惊法律界:山东济宁一名执业三十余年的“优秀律师”朱玉冰,因向时任市司法局副局长国庆启输送60万元巨额现金,在后者运作下顺利当选济宁市律师协会会长。而这位副局长,已于2025年1月被刑拘,2025年11月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其违法所得逾865万元被依法没收。这一案件不仅揭开了一名司法官员的堕落轨迹,更将一个令人痛心的现实推至公众面前——法律人本应守护的公平正义,竟在权力与金钱的交易中被明码标价。
律师,是法治社会的捍卫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更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参与者。他们身穿律袍,手握法典,口辩是非,理应以专业、良知与操守立身。然而,当一名律师需要用60万元“购买”一个律协会长的职位时,我们不得不发问:这还是我们所信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吗?这样的“会长”,还有资格代表律师行业发声吗?
据判决书及知情人士披露,国庆启利用其分管律师工作与律协换届的职务便利,在朱玉冰当选会长一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推荐参选省律协副会长,到主导市律协换届提名,国庆启步步为营,而朱玉冰则“心领神会”,以“借款”之名行“行贿”之实,将60万元现金送入其囊中。所谓“借款”,不过是权钱交易的遮羞布;所谓“运作”,实为对行业公信力的系统性侵蚀。律协会长本应经由民主选举、行业公认、德才兼备者出任,如今却沦为权力寻租的“奖品”,令人不寒而栗。
更令人忧心的是,朱玉冰至今仍担任会长职务,且其所在律协表示将“统一对外答复”,态度暧昧,回避实质回应。而主管单位济宁市司法局虽称“正在调查核实”,却无任何先行暂停或问责举措。这种迟缓与暧昧,无异于对公众监督的漠视,也进一步削弱了社会对司法行政系统自我净化能力的信心。
从法律角度看,朱玉冰的行为已涉嫌行贿犯罪。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三万元以上即应追刑责;若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一万元以上即可入罪。本案中,行贿对象为分管律师行业的司法局副局长,其行为直接影响行业自治组织的选举公正,严重破坏司法管理体系的廉洁性,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王鹏律师的判断一针见血:“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罢免其职务。”
在此,我们不禁又想起去年引发舆论哗然的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案——37名行贿人中竟有18名为律师。彼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已严正指出:“律师行贿行为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肃追究,轻则停止执业、吊销执照,重则追究刑责。”然而,类似案件中,律师被追刑责者寥寥。此次济宁案中,若朱玉冰最终仅被“内部处理”或“暂停职务”而逃过刑事追责,那无异于释放错误信号:只要不“直接干预案件”,权钱交易便可被宽容。这是对法治的极大讽刺。
法律职业的尊严,不在于头衔与职位,而在于底线与操守。一个曾获“山东省优秀律师”“十佳律师”称号的人,若最终因行贿上位而玷污职业生涯,那所有荣誉都将变成讽刺。他或许专业能力强,但若失去了对规则的敬畏,再高的业务水平也不过是为不义之举添砖加瓦。
我们呼吁:
济宁市司法局应立即暂停朱玉冰律协会长职务,并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律协非私人领地,会长之位不容买卖。
检察机关应依职权主动介入调查,对朱玉冰是否构成行贿罪作出独立、公正的法律认定。若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起诉,不得以“认错整改”“内部处分”代替刑事责任。
山东省律师协会应公开回应,启动行业纪律审查程序,依据《律师法》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对其作出停止执业、吊销执照等严厉处分,以正行风、以肃行业。
全国律师行业应以此为镜鉴,彻底清理“官商律”勾连的潜规则,推动律协选举公开、透明、去行政化,杜绝“推荐即决定”的权力垄断。
法律人,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若防线从内部被攻破,那正义的大厦将岌岌可危。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期待。当一名律师需要用60万去买一个会长职位时,我们失去的,不只是一个职位的公正,更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这样的会长,不配穿律袍;这样的交易,必须被清算。
唯有刮骨疗毒,方有清朗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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