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鄂州鄂城区法院一纸《出庭通知书》引发法律界轩然大波:因审理所谓“重大敏感”的涉黑案件,法院禁止辩护律师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此举不仅让律师群体哗然,更在公众舆论中激起强烈质疑——在法官、检察官早已实现“无纸化办公”的今天,为何独独要求辩护律师“返璞归真”,回归纸笔时代?这究竟是维护庭审秩序,还是变相限制辩护权利?是程序正义的守护,还是司法理念的倒退?
表面上,法院的禁令有“依据”可循。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这一条款的初衷,本在于防止庭审内容被不当录音录像、传播扩散,保障司法权威与当事人隐私。然而,任何规则的适用都应遵循比例原则,兼顾秩序与权利。当一项旨在“防风险”的规定,演变为对律师基本执业权利的系统性压制时,其正当性便值得深刻检视。
一、禁止电脑入庭,实质上构成对辩护权的“软性剥夺”
刑事辩护的本质,在于通过充分、有效的质证与辩论,推动事实查明、促进司法公正。而现代刑事案件,尤其是涉黑类案件,案卷动辄数百卷、证据材料数万页,电子卷宗已成为阅卷常态。律师若不能使用电脑,意味着无法快速检索关键证据,难以调取法条、判例,不能实时整理发问提纲与质证意见,甚至无法高效查阅自己撰写的辩护意见。
这无异于要求一名外科医生“徒手做手术”——工具被剥夺,专业能力自然大打折扣。正如多位法律人士所言,电脑早已不是“奢侈品”,而是律师执业的“标配工具”。在控方依托信息化系统高效举证的同时,却要求辩方“徒手抄写”,这种不对等严重破坏了控辩平衡,背离了“控辩平等”的诉讼基本原则。
更值得警惕的是,法院虽称“确需使用可提供专用电脑”,但这种“统一供给”模式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专用电脑配置低、无外接设备、不连网络、无法导入个人整理材料,且存在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风险。律师无法使用自己熟悉的系统与文件结构,辩护效率大打折扣。所谓“提供便利”,实为“制造障碍”。
二、规则滞后与执行异化:当“防止泄密”成为“限制辩护”的借口
诚然,防止庭审信息外泄是法院的职责。但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应是“一刀切”地禁止电子设备。其实,只要明确禁止录音、录像、拍照、直播,即可达到目的。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就明确表态:“律师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但不得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传播庭审活动。”这一表述清晰划定了边界——允许使用,禁止滥用。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虽有“禁止携带电子设备”的条款,但其适用应限于极少数确有泄密高风险的案件,且须经严格审批,不得成为普遍性禁令的“万能挡箭牌”。
令人忧虑的是,类似做法并非孤例。广西来宾中院此前亦以“重大敏感”为由禁止律师带电脑,引发广泛批评。当个别法院将“重大敏感”作为万能理由,随意限制律师权利,实则是将司法公开、权利保障让位于“维稳思维”与“管控惯性”,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结语
司法的现代化,不仅是设备的升级,更是理念的革新。保障律师携带电脑出庭,不是给律师“开绿灯”,而是给正义“供电”。当法庭愿意为律师插上电源,才是真正为法治接通了电流。我们期待,未来的中国法庭,不再是“谁有权使用电脑”的角力场,而是“如何更好实现公平正义”的对话空间。让辩护更有力,让审判更公正,这才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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