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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隐名泛化侵蚀司法透明:裁判文书公开不能“自选动作”
来源: 公众号 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6-01-12   

2026年初,《南方周末》披露多地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大规模隐去法官姓名、案号乃至法院名称的现象,引发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回应,明确指出此类做法“不符合司法公开要求”,并已责令整改。这一事件表面看是技术操作或政策理解偏差,实则折射出司法公开机制在执行层面的深层张力——当“保护隐私”被不当扩大为“全面隐名”,司法透明与公众监督的根基便面临被悄然掏空的风险。


一、隐名边界被突破,背离制度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3年实施以来,历经修订,始终清晰划定隐名范围:仅限于婚姻家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等特定主体。其立法本意是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然而,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将隐名对象从“当事人”扩展至“法官”“案号”甚至“法院名称”,已明显越界。


案号是裁判文书的“身份证”,法官署名则是责任归属的标志。二者缺失,不仅使文书失去可追溯性,更切断了公众对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路径。正如一位成都基层法官所言:“隐去案号,既无法保证上传案件真实性,也不利于类案检索。”这直接削弱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核心功能——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提质量。


二、“自行决定”暴露制度执行的脆弱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隐名泛化并非源于最高法的统一部署,而是“部分法院自行决定”。多位法院内部人士证实,上级仅要求对当事人信息作匿名处理,并未涉及审判人员或案号。这种“层层加码”或“选择性执行”的现象,暴露出司法政策在基层传导中的动作变形。


个别法院之所以主动隐去法官姓名,背后或有现实考量:避免文书瑕疵被舆论放大、减轻法官心理压力、规避潜在信访风险。但这种“自我保护”逻辑,恰恰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司法权威不靠遮掩维系,而靠公开、说理与担责来树立。若因惧怕批评而退守“匿名堡垒”,无异于将司法置于封闭黑箱,最终损害的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三、平衡隐私保护与司法透明需制度精进


当然,也应看到推动隐名扩大的现实动因。近年来,因裁判文书公开导致当事人就业受阻、企业经营受损的案例确有发生。2024年最高法强调“平衡文书公开与隐私保护”,本意良善。问题在于,政策调整应通过修订规则、细化标准来实现,而非放任地方“各自为政”。


真正的解决方案,不是简单“隐名”,而是建立更精细的信息分级与脱敏机制。例如,对敏感案件采用延迟公开、局部屏蔽、动态评估等方式;同时强化对滥用公开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如此,方能在保障个体权益的同时,守住司法透明的底线。


结语:公开不是恩赐,而是法治的要求


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其价值不仅在于“晒出判决”,更在于构建一个可监督、可验证、可预期的司法生态。当法官姓名和案号成为“可选项”,司法就可能滑向模糊责任、逃避监督的危险境地。


最高法此次及时叫停不当隐名,值得肯定。但更重要的是,应借此契机重申司法公开的刚性原则,明确禁止任何超越法定范围的隐名操作,并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与问责。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以公开促公正”不沦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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