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苏纪峰、苏晓峰被控故意杀人案,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25年12月2日连续作出两份裁定书,分别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原二审裁定、重审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临沂中院重新审判。本案从2017年案发,到2018年提起公诉至今,经历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一次再审,至今已延宕八年。两级法院之前的所有裁判结果,全部被推倒重来。我们辩护人仍将继续为两位老人做无罪辩护。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件中的“留有余地”现象。临沂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处苏纪峰死刑、苏晓峰无期徒刑。在山东高院第一次发回重审之后,临沂中院在第二次一审判决时,将苏纪峰的死刑改为死缓,苏晓峰仍被判处无期徒刑。
很显然,苏纪峰的由死刑改为死缓,是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
无独有偶,在我之前代理的云南张满故意杀人案中,也存在这样一个“留有余地”的问题。大理州中级法院认定张满杀死四人,认定其“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依法严惩”,在张满“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最后判了张满无期徒刑。对这一结果,大理检方和张满均不服。检方认为张满没有任何的从轻情节,应当从严惩处,提起抗诉;张满则坚持“没有杀人,遭到刑讯逼供”,提出上诉。1999年9月1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张满
我代理申诉四年,这个案件于2022年1月宣告无罪。张满蒙冤28年,终于获得国家赔偿。
一、“留有余地”的本质:以妥协之名践踏法治底线
当山东高院第一次裁定已明确指出临沂二苏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临沂中院却在重审中仍认定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仅将苏纪峰的死刑改为死缓;当云南大理法院明知张满案证据存疑,却以“留有余地”为由对杀死四人的指控判处无期徒刑——这种看似折中的判决,实则是对刑事诉讼法最核心原则的公然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确立“疑罪从无”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留有余地”的判决逻辑,本质上是司法机关的责任规避。面对证据链断裂、刑讯逼供嫌疑等硬伤,法院既不敢坚守“疑罪从无”的法治底线,又不愿承担“放纵罪犯”的舆论压力,便以量刑从轻的方式模糊定罪争议。这种做法看似平衡了各方诉求,实则将司法公正异化为权力妥协的产物——安徽涡阳案中,五名被告人本因证据不足拟被宣告无罪,却因被害人亲属服毒自杀而改判死刑、无期,便是最典型的权力屈服于压力的恶例。这种判决既非对被害人的真正慰藉,更非对被告人的公正裁判,而是以牺牲法治尊严为代价的权宜之计。
安徽涡阳案五名被告人
二、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留有余地”制造的终身伤害
张满用二十多年牢狱之灾换来了一纸无罪判决,临沂二苏已年逾七旬,在看守所中熬过了八个春秋仍未等来清白——“留有余地”的判决留给被告人的,从来不是希望,而是毁灭性的人生消耗。这种判决模式下,被告人即便最终沉冤得雪,失去的自由、健康、名誉也永远无法挽回。张满出狱时已年近七旬,人生最宝贵的年华在狱中消磨;二苏已是古稀老人,他们的身体状况能否支撑到洗清冤屈的那天,成为我们最沉重的担忧。
更令人痛心的是,“留有余地”的判决往往伴随着对程序正义的漠视。临沂二苏案中,警方初期未对讯问同步录像,被告人翻供称遭刑讯逼供,临沂中院却未对刑讯逼供线索进行实质性核查;张满案中,法院无视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指控,仅凭存疑证据便认定其杀死四人。这些案件的共同症结在于:当证据存在根本性缺陷时,法院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反而以“留有余地”的量刑掩盖侦查阶段的程序违法。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指出的,这种“疑罪从轻”的实践,不仅冤枉了无辜,更放纵了真正的罪犯,造成了双重司法错误。
三、司法担当的缺失:“留有余地”背后的责任真空
萧山错案的二审审判长在事后反思时承认,当年改判死缓而非无罪,核心原因是“没人敢提出疑罪从无”,担心承担“错放罪犯”的责任。这种责任焦虑,正是“留有余地”判决泛滥的根源。在“命案必破”的考核压力、被害人亲属的情绪压力、社会舆论的关注压力之下,部分司法机关选择以“留有余地”的方式规避风险——既维持了“有罪”的裁判结果,又避免了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带来的无法挽回的错案后果。
但司法的本质是守护正义,而非规避风险。“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正是基于“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价值选择——错放一个罪犯,损害的是个案正义;而错判一个无辜者,摧毁的是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临沂二苏案中,山东高院第一次发回重审,已充分说明案件存在无法弥补的证据缺陷,临沂中院却固执地维持有罪判决,这种拒不纠正错误的态度,正是司法担当缺失的典型表现。当法院放弃对真相的追求,转而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时,司法便沦为了和稀泥的工具,法律的刚性约束也随之瓦解。
结语:以零容忍态度终结“留有余地”的司法潜规则
云南张满28年的蒙冤史、山东二苏八年的牢狱等待、涡阳五人近二十年的沉冤,都在反复印证一个真理:刑事司法容不得“留有余地”的妥协。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靠模糊的折中方案推动,而是靠对原则的坚定坚守。当证据不足时,宣告无罪不是司法机关的“示弱”,而是对法律的敬畏;当程序违法时,排除非法证据不是“放纵罪犯”,而是对正义的守护。
司法机关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留有余地”的判决看似稳妥,实则是对人权的漠视、对法治的背叛。对于临沂二苏这样的案件,当务之急是彻底查清证据缺陷,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真正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所有证据存疑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拿出担当,顶住各种压力,作出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裁判。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更多人重蹈张满、二苏的覆辙,才能让司法公正真正成为每个公民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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