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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律师请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挽救企业
来源: 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4-08-09   


2024年8月8日,仲若辛律师到成都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导读



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上提出,“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就要协同有关方面有力推进。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 作者 仲若辛

▍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8月8日成都讯 2024年8月8日,仲若辛律师到成都公安、检察机关反映郭某案涉超范围查封、扣押企业财产致使企业倒闭问题,请求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挽救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2023年9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郭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2024年8月1日,郭某、李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至此,本案全部14名嫌疑人均被采取取保候审。


郭某系成都YH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是成都市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合同诈骗罪,辩方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犯罪。辩方认为,YH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如果相关公司对其支付的费用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公安机关不应介入经济纠纷。


在该案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对YH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财产查封、扣押价值超过3000余万元。其中,房产价值2000余万元,银行存款1000余万元,汽车300余万元,以及数十台电脑、手机等。


以上查封、扣押财产价值,大大超过了公安机关认定的2300万元的涉案价值。也就是说,即便案件构成犯罪,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也超过案值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多年来中共中央一直强调不得超范围查封、扣押财产,减少办案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5〕7号印发)第二条规定,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多项司法文件,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10月13日)提出,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上提出,“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就要协同有关方面有力推进。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仲若辛律师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郭某及其实际控制的成都YH科技有限公司和相关公司之间的推广费用争议系民事纠纷,而非经济犯罪。公安机关超范围查封、扣押公司及个人房产等财物,不仅影响数十名公司员工的正常生活,而且致使这样一个被成都市高新区认定的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上处于倒闭状态。


成都YH科技有限公司上千平米的办公场所目前处于查封状态。(仲若辛摄)


目前,公司大门被贴封条,许多员工个人物品无法取回。公安机关机关扣押公司公章,致使公司无法对外结算,无法参与相关诉讼活动。公司多名员工因失业而发生生活困难,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本案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超范围查封扣押公司及个人财产,不仅于法无据,也严重违背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政策。


为此,仲若辛律师请求公安、检察机关,尽快解除相关查封、扣押措施,以便使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此外,仲若辛律师提请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要求,尽快对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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