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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我为什么退出了检察院的申诉听证会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4-08-14   




作者 仲若辛

来源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湖北襄阳,一个公安局副局长的受贿、徇私枉法罪案件,我二审介入辩护,申请参加审委会获准。结果是二审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部分错误,刑期从一审判决的12年改为9年3个月。鉴于二审判决纠错不彻底,仍然存在错误,家属委托我代理申诉。我先是申诉到了二审法院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承办法官表示,二审是经过审委会决定的,改判几乎不可能,建议我们向上级法院申诉。


“以审判为中心”


之后,我代理家属申诉到了襄阳市检察院。经过几个月电话查询和等待,我终于等到和承办检察官见面的这一天。


2024年7月25日,我如约来到襄阳市检察院。接待我的是一位姓马的女检察官和一位检察官助理。


马检察官直奔主题,一上来就表达了对案件的看法。她说,现在都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所以这个案件我们调卷之后,给襄阳中院取得了联系,征求了襄阳中院的意见,襄阳中院认为二审对一审的错误该纠正的都纠正了,所以我们检察院以审判为中心,尊重襄阳中院的意见。


我说,按照你的说法,你们检察院的控审部门可以撤销了。


马检察官接着说,法院说了,这个借贷型受贿案件,已经扣除了被告人应得收益,对被告人已经很好了;现在在我们襄阳,连一分钱都不扣除了,只要是公职人员借款给他人收取利息,收取的利息一律认定为受贿罪,不扣除应得收益。


我说,你们襄阳还处在三国时代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检察官说,我们襄阳就是这么个情况;如果你不服,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公开发表你的意见。


我想,既然给我个申辩机会,那我一定要用好。我当即表示,我们申请召开听证会。


从检察院出来,我在襄阳市检察院的官网上查了一下,这个马检察官竟然是个检委会委员。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听证会确定在2024年8月13日上午九时召开。我和家属提前十分钟进入听证会会场。


参加听证会的,检察院一方有马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申诉人一方是我和家属;被邀请来听证的一方是三名当地律师。


马检察官宣布听证会开始,然后就让助理介绍案情。接着让助理介绍我们的申诉意见及他们的审查意见。我们的申诉意见共有七条,检察官助理在看着稿子逐条反驳我们。


当她念完第一条还没念第二条的时候,我打断了她。因为在反驳我们提供的类案检索报告时她说道“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我说你一个检察官助理,凭什么在这里行使检察官的权力,在这里发表驳回我们申诉理由的意见;既然你们已经有了审查意见,何必召开这个听证会呢?


马检察官说,好,尊重你的意见,那你先说。


我想,虽然他们在认认真真走过场,那我也就趁此机会把我当事人的冤屈说一下。


我陈述了二审辩护过程,包括主审法官表示不开庭,我和主审法官见面陈述辩护意见,申请参加审委会,以及参加审委会发表意见的过程。接着我把二审判决的错误做了陈述,包括二审判决与类案检索报告的矛盾,家属退赃到监委230万元但法院只处理了100万元,剩下的130万元被监委私吞,等等。


针对检察官助理说的“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我反问道:你说这话是什么意思?你不知道最高法院这几年在要求法官同案同判,办案时要做类案检索吗?二审判决和我们检索到的所有生效判决矛盾,不正说明二审判决是错误的吗?

马检察官说,说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没有错,中国就不是判例法国家。


我说,中国固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两高一直在发布指导案例,为什么要发布指导案例?为什么要强调做类案检索,同案同判?


此时,鉴于我的申诉意见已经大体陈述完毕,而他们在我陈述意见之前就已经有了结论,再继续参加这个所谓的听证会已经毫无意义,我站起来,提出提前退场。


家属似乎还不舍得走,说要不听听律师怎么说。她说的律师是三个被检察院邀请来参加听证的当地律师。她显然误会了,以为那几个律师会同意我的意见。我说,他们的意见跟检察院的一样,不听也罢。随即拎包走人。


尾声


出了检察院,我给家属说,律师和律师不一样,我们那里的检察院从来不邀请我这样的律师去参加什么听证会,也不会邀请我去做那些看起来高大上的对谈交流,他们邀请去的都是给他们捧场的,不会邀请人去砸场子的。就像你家里请客吃饭,肯定不会请有可能掀桌子的人去的。今天这个检察官应该先安排听咱们陈述意见,然后让听证人员发表反驳我们的意见,然后让我们回去等通知,然后给我们邮寄一份驳回申诉通知。这才是演戏的正确方法。但是她们今天一开始就先宣读结论,说我们申诉理由不成立,说明她们不仅业务水平低,演戏水平也不高。那咱就没必要配合着演下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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