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编者按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屡禁不止,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多。但是,随着经济交易的复杂化、经济行为目的的多样化,有相当部分虚开行为的目的已不是骗取国家税款,且有些虚开行为并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因此也就不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相应法益,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应以刑事手段进行规制。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仲若辛律师作为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发表意见指出,山东A公司的开票行为,不具有偷逃税款的目和后果,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检察机关审查后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山东A公司不起诉。
诉讼经过
山东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由山东当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22年2月28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山东A公司在经营燃料油贸易过程中,为了达到销售原油开具燃料油的目的,经倪某介绍,通过虚假交易获取燃料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认定进销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亿元,税款22904927.52元。
2022年2月25日,仲若辛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仲律师认为,山东A公司的开票行为,不具有偷逃税款的目和后果,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本案辩护人仲若辛律师。
2022年3月8日,仲若辛前往检察机关与本案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意见提出,本案多家公司循环开票,系刑法学理论上的“同等数额的环开”,而同等数额的环开行为,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学界等多方观点,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开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本案中山东A公司既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的目,也没有实际偷逃,因此其依法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2年4月29日,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其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山东A公司不起诉。
主要辩护观点
一、本案多家公司循环开票,系刑法学理论上的“同等数额的环开”
1、山东A公司、南通B公司、常熟C公司、锦州D公司之间的循环开票过程
2、山东A公司、南通B公司、南通E公司之间的循环开票过程
3、山东A公司开出的销项发票金额和最终收到的发票进项金额大体相当
二、山东A公司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山东A公司向南通B公司销售原油和其他化工品,按照货物名称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山东A公司向山东秀某公司销售燃料油,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增值税专项审核报告认定其没有骗取国家税款
1、山东A公司存在真实的商业贸易行为
2、山东A公司的开票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四、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开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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