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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类案检索报告:受贿罪既遂未遂并存时法院如何量刑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邓庆文     更新时间: 2023-06-27   


▍文 仲若辛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编者按:


在我们辩护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一审判决将被告人受贿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相加,认定其受贿300万元以上,判刑十年以上。二审我们介入辩护后向二审法院提出,被告人受贿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均未超过300万元,一审判决未将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区分,而将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累加之后量刑,显属错误。为佐证我们的辩护观点,我们进行了类案检索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这份《类案检索报告》。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改判被告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录

一、检索说明

二、检索目标

三、检索结果

四、检索内容

(一)受贿罪

1、艾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范某某、沈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3、杜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注:本案系既有既遂,又有中止的情况)

4、龚某君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注:本案系既有既遂,又有中止的情况)

5、李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6、沈某、范某宇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7、文某斌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8、张某彬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宋某华合同诈骗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尹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其他罪名

1、陈某辉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何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3、何某荣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4、陈某勇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5、韩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6、王某铎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7、张某国行贿和介绍贿赂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8、张某胜、肖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9、杨某合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0、金某军、黄某初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五、 附件:本报告的案例全文


类案检索报告:

受贿罪既遂未遂并存时法院如何量刑



一、检索说明


1、检索主体: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若辛、邓庆文。


2、检索时间: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25日。


3、检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


4、检索方法:关键词检索法。


二、检索目标


受贿罪既遂未遂并存时法院如何量刑?


三、检索结果


共检索到20个有关既遂未遂并存的司法判例。其中,受贿罪判例8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例2个,行贿罪判例7个,贪污罪判例2个,职务侵占罪判例1个。


类案检索结果显示:


(1)关于受贿罪量刑,几乎所有的案例中,在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观点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或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盗窃、诈骗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既遂处罚,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以处罚较重的既遂部分确定被告人量刑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整情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但属于同一量刑幅度,应以受贿罪既遂处罚”等。


(2)不仅是受贿罪,法院在审理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时(例如: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等、行贿罪等),在对同一种罪既遂和未遂并存时的量刑,法院也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即“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四、检索内容


(一)受贿罪


1、艾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721刑初156号;审理法院: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身为受委托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池州市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共计346988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10万元为被告人艾某与鲍某约定的2015年度好处费,实际未收受,故对该情节认定为犯罪未遂。因被告人艾某受贿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本院以既遂部分确定艾某量刑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整情节。


2、范某某、沈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6刑初89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某、沈某经共谋,共同收受贿赂款,各自利用其人民警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工协作,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本案受贿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既遂处罚,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3、杜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注:本案系既有既遂,又有中止的情况)


案号:(2016)鄂9005刑初319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在被告人杜某和龚某某共同收受何某某100万元投资款一节中,虽何某某根据龚某某的安排就100万元投资款向被告人杜某出具了条据,但在被告人杜某和龚某某尚未实际取得该100万元投资款之前,两人的受贿犯罪尚未完成,仍属受贿犯罪进行中,期间,被告人杜某和龚某某于案发前自动将条据撕毁后告知何某某,并明确表示不再收受该100万元投资款,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杜某和龚某某在该起受贿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被告人杜某受贿犯罪既有既遂,又有中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杜某应以受贿既遂处罚,其受贿中止部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龚某君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注:本案系既有既遂,又有中止的情况)


案号:(2017)鄂96刑终66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原审人民法院认为,100万元投资款一节中,虽何某根据龚某君的安排,就100万元投资款向杜某出具了条据,但在龚某君和杜某尚未实际取得该100万元投资款之前,两人的受贿犯罪尚未完成,仍属受贿犯罪进行中,期间,龚某君和杜某于案发前自动将条据撕毁后告知何某,并明确表示不再收受该100万元投资款,依法应认定龚某君和杜某在该起受贿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同理,在龚某君以分红名义先后3次收受李某285.7143万元一节中,龚某君最后一次收受李某无出资依托的21.4286万元“分红”,亦属犯罪中止。龚某君受贿既有既遂,又有中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龚某君应以受贿既遂处罚,其受贿中止部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对龚某君部分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的情况,原判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5、李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成华刑初字第299号;审理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关于被告人具体犯罪形态的认定及其处罚,根据查明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向肖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索取贿赂500万元人民币,并先后实际从王某某处取得了120万元人民币。对于李某某已实际取得的部分,应为既遂,其余尚未交付的380万元人民币,应认定为未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某某应按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6、沈某、范某宇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2刑终127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宇、沈某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宇、沈某经共谋,共同收受贿赂款,各自利用其人民警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工协作,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该案受贿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既遂处罚,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文某斌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晋08刑终453号;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斌利用担任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向管理对象推荐、打招呼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高出实际价值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房产出卖给他人,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文某斌将价值为98万余元的房屋以1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监理公司开设人相相某,相相某实际支付45万元,其余100万元出具借条并已支付利息24万元。其以明显高出实际价值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出售给曾为其谋取利益的相相某,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但受贿款额并未实际取得,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被告人文某斌亲属已将赃款12.2万元上缴国库,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斌的受贿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综合考虑既遂与未遂犯罪的犯罪数额及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赃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斌利用担任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向管理对象推荐、打招呼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高出实际价值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房产出卖给他人,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文某斌亲属已将赃款12.2万元上缴国库,应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文某斌的受贿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综合考虑既遂与未遂犯罪的犯罪数额及上诉人家属主动退赃的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8、张某彬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10刑初23号;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291.88万元,另还有35万元张某1尚未向其兑现,张某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向陈某1索要的2万元接待费,属索贿;未兑现的35万元属犯罪未遂。张某彬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彬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彬受贿金额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因既遂金额数额更大,按照既遂部分量刑幅度处罚,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宋某华合同诈骗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304刑初1404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又利用公司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公诉机关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受贿数额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但属于同一量刑幅度,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处罚,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定刑幅度。


2、尹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川0191刑初15号;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主要考虑到,1、被告人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的受贿情节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对未遂部分酌情从重处罚。


(三)其他罪名


1、陈某辉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1181刑初161号;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来源:北大法宝。


裁判要旨:关于本案被告人陈某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的形态问题。本院认为应以行贿人实际给付财物,并请求收受贿赂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即认定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为标准。本案被告人陈某辉实际支付给于某456.5万元和200万元的借条,其中被告人陈某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支付给于某的359万元应认定为被告人陈某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既遂。关于被告人陈某辉出具给于某的200万元借条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根据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确定的,并不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为前提,本案被告人陈某辉给于某出具200万元借条,不仅仅是停留在承诺的层面上,而形成了有明确数额的权利凭证,陈某辉并因此支付了利息,权利凭证最终未能兑现主要是因为于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发以及权利凭证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所导致。因此,该款应作为被告人陈某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未遂数额予以认定。被告人陈某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数额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在同一量刑幅度内,以犯罪既遂处罚,犯罪未遂数额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


2、何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鄂9005刑初328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何某某行贿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犯罪数额不应相加,其中行贿未遂部分对应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基于犯罪未遂情节对该部分减轻处罚后的量刑幅度与既遂部分相同,对被告人何某某应以行贿既遂处罚,其行贿未遂部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何某荣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鄂96刑终161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原判认为,被告人何某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在何某荣向龚某君行贿100万元投资款一节中,虽龚某君安排何某荣向杜某4出具了收据,但在龚某君、杜某4实际取得该100万元前,何某荣的行贿犯罪尚未完成。期间,因龚某君、杜某4于案发前将条据撕毁并表示不再收受该100万元投资款,导致何某荣该起行贿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何某荣行贿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犯罪数额不应相加。其中行贿未遂部分对应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基于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减轻处罚后的量刑幅度与既遂部分相同,对何某荣应以行贿既遂处罚,未遂部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某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何某荣行贿既遂40万元,未遂100万元,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犯罪数额不应相加。其中既遂部分对应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未遂部分对应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基于对犯罪未遂部分减轻处罚后的量刑幅度与既遂部分相同,对何某荣应以行贿既遂处罚,未遂部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据此确定何某荣的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评价某一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应根据全案事实及归案、悔罪、退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4、陈某勇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1024刑初227号;审理法院: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中既遂85万元、未遂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陈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勇行贿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既、未遂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应当以既遂部分确定量刑幅度,以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


5、韩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桂0803刑初229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韩某行贿犯罪既有既遂30万元,又有未遂20万元,行贿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对应量刑幅度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韩某应以行贿既遂处罚、未遂部分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6、王某铎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811刑初31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铎向张某行贿的现金人民币120万元已具备行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属于既遂,但行贿的房产因未办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或被受贿人所实际掌握控制,属于被告人王某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依法成立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同一种罪既遂和未遂并存时的量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更进一步明确: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铎行贿既遂与未遂的行贿数额均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情节严重的同一量刑幅度内,应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张某国行贿和介绍贿赂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28刑再3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国为给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数次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黄某2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未遂30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国行贿数额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为79.8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未遂部分为3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因此,以行贿既遂79.8万元的基本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张某国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因尚有行贿30万元未遂的犯罪事实,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8、张某胜、肖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5刑终323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经审理认为,本起贪污犯罪中,张某胜、杨某云实际所得的157251.96元,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未得到的医疗保险等86162.04元,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均属于数额较大,应以既遂数额作为量刑标准,即属于犯罪数额较大,对于未遂部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原审判决认定杨秀云属于贪污数额巨大错误,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胜、杨某云共同贪污犯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数额与未遂部分数额均属于数额较大,应按照贪污既遂处罚,对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9、杨某合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云2923刑初234号;审理法院: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合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云南驿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并予以侵吞8万元(其中既遂3.6万元、未遂4.4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贪污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应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对未遂部分应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其有两次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10、金某军、黄某初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3刑终358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某军利用职务便利,结伙侵占公司财物,既、未遂数额均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黄某初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和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黄某初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能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黄某初量刑恰当。鉴于金某军所犯职务侵占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根据既、未遂的金额大小,应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及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等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因素,本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对金某军及其辩护人减轻改判请求予以支持。


五、附件:本报告的案例全文


(一)受贿罪


1、艾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P1-7


2、范某某、沈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P8-12


3、杜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P13-15


4、龚某君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P16-20


5、李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P21-25


6、沈某、范某宇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P26-28


7、文某斌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P29-40


8、张某彬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P41-79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宋某华合同诈骗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P80-136


2、尹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P137-140


(三)其他罪名


1、陈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P141-149


2、何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P150-152


3、何某荣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P153-155


4、陈某勇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P156-160


5、韩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P161-169


6、王某铎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P170-182


7、张某国行贿和介绍贿赂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P183-188


8、张某胜、肖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P189-204


9、杨某合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P205-213


10、金某军、黄某初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P214-216


(由于篇幅限制,具体裁判文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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