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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类案检索报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具有受审能力案件的处理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邓庆文     更新时间: 2023-06-27   


▍文 仲若辛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编者按:


我们在办理许某被控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过程中,通过被告人许某及其亲属了解到,许某自2017年3月份起开始出现失眠、抑郁、幻觉妄想、冲动、自杀倾向等精神不正常状态,其遵医嘱服用精神类药物多年,医院先后诊断为精神障碍、幻觉妄想症、精神分裂症。至一审开庭前,许某仍在住院治疗。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精神疾病可能会影响其受审能力,如果其不具有受审能力,就意味着其并不具有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其作为被刑事追诉的被告人,如果其不具有或者不完全具有在诉讼过程中为自己辩驳的能力,则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将处于无法正常陈述事实并为自己辩护的状态。这对被告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也正是基于这个道理。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受审能力已经得到重视。我们检索到的多个司法判例证明,人民法院在被告人不具有受审能力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中止审理。因此,我们一方面向法庭提交《法医学精神病专家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许某当时并无受审能力,同时申请法庭委托专门机构对其受审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如果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确无受审能力,则法庭应中止对许某的审理。


2023年5月9日,法院裁定中止对许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这份《类案检索报告》,已经作为我们申请书的附件提供给法庭。今发表在此,供刑辩同行批评指正。



目录

一、检索说明

二、检索目标

三、检索结果

四、判例内容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判例

1、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3、石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4、田某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5、李某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6、杜某磊、杨某天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对杨某天中止审理)

7、陆某毛等诉吴某庆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8、邢某旺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9、戈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0、张某春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11、刘某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12、王某进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13、郑某龙、左某芝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对郑某龙中止审理)

14、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吉林省萨帕斯汽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周某贵、周某武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对周某贵、周某武中止审理)

15、周某坤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16、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17、王某锋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18、周某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19、刘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1、刘某锋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2、王某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3、蔡某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的判例

1、王某珍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吴某庆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五、附件:本报告的判例全文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判例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的判例


类案检索报告: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具有受审能力案件的处理



一、检索说明


1、检索主体: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若辛、邓庆文。


2、检索时间:2022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19日。


3、检索平台: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


4、检索方法:关键词检索法。


二、检索目标


在审判阶段,当被告人不具有受审能力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三、检索结果


我们共检索到25个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被鉴定为不具有受审能力的司法判例。从罪名分布来看,故意伤害罪占比最高,共5个,其余排名靠前的罪名分别为:抢劫罪4个、危险驾驶罪2个;剩余14个判例,涉及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销售假药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受贿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数量各占1件。


类案检索结果显示:


(1)经检索发现,几乎所有的案例中,在审判阶段,当被告人因患精神疾病被鉴定为不具有受审能力时,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一般是依据2012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案件裁定中止审理;如遇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当部分被告人被鉴定为不具有受审能力时,人民法院一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该部分被告人裁定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2)此外,经检索发现,在审判阶段,当被告人因患精神疾病被鉴定为不具有受审能力时,其中1个判例显示,人民法院将案件裁定中止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另1个案例显示,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四、判例内容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判例


1、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闸刑初字第265号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5年6月23日


2、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1502刑初420-1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2019年3月29日


3、石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金牛刑初字第340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2015年7月8日


4、田某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0204刑初26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2019年5月10日


5、李某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内0722刑初59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2017年8月2日


6、杜某磊、杨某天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对杨某天中止审理)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0881刑初3号


案由:抢劫罪


裁判日期:2018年1月23日


7、陆某毛等诉吴某庆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8号


案由:抢劫罪


裁判日期:2008年10月15日


8、邢某旺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812刑初3号


案由:抢劫罪


裁判日期:2019年7月4日


9、戈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156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14年12月19日


10、张某春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滑刑初字第47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15年4月23日


11、刘某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0903刑初536号


案由: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2019年3月19日


12、王某进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赣0681刑初246号


案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8年1月8日


13、郑某龙、左某芝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对郑某龙中止审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14刑初21号


案由: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9年8月7日


14、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吉林省萨帕斯汽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周某贵、周某武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对周某贵、周某武中止审理)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吉03刑初24号


案由: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8年8月31日


15、周某坤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05刑初16号


案由:故意杀人罪


裁判日期:2019年5月15日


16、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渑刑初字第64-1号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日期:2014年6月12日


17、王某锋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吉0524刑初21号


案由: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2017年2月4日


18、周某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新0103刑初261-1号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19年7月12日


19、刘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思刑初字第719号


案由:生产、销售假药罪


裁判日期:2014年10月28日


20、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12刑初527号


案由:寻衅滋事罪


裁判日期:2019年5月10日


21、刘某锋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赣0302刑初124号


案由:强制猥亵罪


裁判日期:2016年7月4日


22、王某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闸刑重字第1号


案由:受贿罪


裁判日期:2013年11月18日


23、蔡某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5刑初70号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2018年10月22日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的判例


1、王某珍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1025刑初57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1日


2、吴某庆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8号


案由:抢劫罪


裁判日期:2009年3月30日


五、附件:本报告的判例全文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判例


1、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1-2


2、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3


3、石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4-5


4、田某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6-7


5、李某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8-9


6、杜某磊、杨某天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10-11


7、陆某毛等诉吴某庆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12-13


8、邢某旺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14


9、戈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P15


10、张某春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16


11、刘某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17


12、王某进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18


13、郑某龙、左某芝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19-20


14、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吉林省萨帕斯汽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周某贵、周某武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21-22


15、周某坤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23-25


16、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26-27


17、王某锋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28


18、周某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29


19、刘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30-31


20、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32-33


21、刘某锋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34-35


22、王某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36-37


23、蔡某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38-39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的判例


1、王某珍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40-41


2、吴某庆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P42


(由于篇幅限制,具体裁判文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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