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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丨孙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借助专家力量辩护终获无罪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黄海志     更新时间: 2022-07-13    分享到

2019年7月10日,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黄海志律师会见民营企业家孙某某


【案情简介】


2019年初,内蒙古科尔沁大草原上,牧民焦某某养殖的羊死了数只,后焦某某说死了数十只,再后来又称死了百余只(除初始几只,公司见到羊尸体,其余羊尸均未得见),牧民焦某某称饲喂江苏某农牧股份公司通辽子公司羊饲料,致羊死亡。焦某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双方未谈拢。焦某某随即报案。内蒙古当地警方迅速出动,饲料公司总经理孙某某被刑拘,内蒙古警方继续跨省到南京抓人。黄海志、包学柱律师匆匆接受公司及总经理孙某某家属委托,飞往内蒙古科尔沁大草原,依法会见。看守所中,总经理孙某某讲:我们是正规公司,客户说我们产品有质量问题,他前面就有敲诈其他饲料公司的历史,这次他的羊死了多少只,全凭他嘴说,数量前后不一,且也不提供相关羊尸体给我们看,我们这次被讹上了;退一步讲,即便饲料真有质量问题,我们也不是故意的,应当属于产品质量纠纷,警察怎么能关押我们呢?


总经理还苦笑着说:进来这么多天了,左脚右脚都穿着左脚的鞋子,是顺子,这辈子都没这么穿过鞋子。


律师会见到当事人了解完案情后,初步分析,本案不应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承办律师前往公安机关,表达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不被理睬。在审查逮捕环节,律师迅速前往内蒙古当地检察院约见检察官,要求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交涉,提不逮捕法律意见;检察官听取完律师法律意见,审查后,以无人身危险,无逮捕必要性,暂不予批捕。总经理得以取保候审,暂释放出来。


但是,内蒙古警方丝毫没有停下来的意思,继续跨省到南京,抓捕公司其他领导,未果。2019年11月份,警方将总经理及在案其他管理人员,移送内蒙古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1日,黄海志律师出差科尔沁,经哈尔滨机场转机


律师再次飞往内蒙科尔沁大草原,调阅所有卷宗材料,带回南京。律师团队研究后,更加坚定信心,电话联系承办检察官,书面提交《法律意见书》,再次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不起诉;或者责令公安机关撤回本案,按民事案件处理。


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第三次坚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几经交锋,抗争、提法律意见意见,坚决辩护本案属于产品质量纠纷,不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采纳辩护律师《无罪法律意见》的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检察机关终于认定本案“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责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公安机关通知民营企业家孙某某及公司其他人前往内蒙古当地办理撤销案件手续,领回取保候审保证金。


孙某某在电话里问:“律师,是真的吗?他们不会又哄我,又要把我再抓进去吧?”。



【法律意见书节选】


辩护律师认为:民营企业家孙某某等人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理由如下:


一、孙某某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消费者的正当消费权益以及产品市场管理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该罪在主观方面,须行为人“明知并且希望”,得“直接故意”。


本案中,案涉饲料公司是正规饲料生产、销售企业,在全国多地都设有分支机构。总经理孙某某等人,是在当地子公司成立初期,生产条件成熟并领了生产许可证。孙某某等人,将成品交给相邻公司赤峰公司检测,基于“同样原料、同样配方、同样生产工艺,认为不会有问题”的主观心理状态,未逐批次检测,这属于生产、销售操作不规范,操作规程违规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其主观上不属于“明知并且希望”的“直接故意”。甚至连“间接故意”都不构成。


二、陕西国联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存有重大问题。


陕西国联检测中心曾经出具样品检测报告。据孙某某讲,警官称该份检测报告是侦查机关委托的,但是检测费用是报案人焦某某缴纳的。2019年3月26日,是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即便当天从陕西西安发出特快专递,检测报告也不可能当天到达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而3月26日当天,焦某某就能知道结果(不知道焦某某是何渠道提前知晓检测报告内容),联系公司索赔。这是不正常的。


针对陕西国联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辩护人请教动物饲料学方面的专家,专家认为:“这是非常荒诞的检测结论”。因为饲料中总磷的含量正常在0.4-0.6%之间,要想达到4.92%,需要额外加4.32%左右的总磷。磷的添加形式为磷酸氢钙,商品磷酸氢钙总磷含量为17-18%(标示16.5%),钙含量为20%,实测粗灰分为76.07%。为了加入4.32%的总磷,需要加入的磷酸氢钙含量为:4.32%除以17%=25.41%。25.41%的磷酸氢钙带入粗灰分为25.41%*76.07%=19.33%。加上饲料中正常的粗灰分在7%-10%,在总磷测到4.92%的时候,粗灰分至少应该在19.33%+7%=26.33%,检测报告中,粗灰分含量在9.4%,这是明显相互矛盾的 。


因此,陕西国联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经不起推敲,严重失实。


2019年年初,接焦某某反映饲料质量问题后,公司迅速在第一时间将该批次饲料送交大北农实验室检测,1月27日大北农实验室反馈检测结果,钙分别是0.94%和0.99%,磷分别是0.47%和0.44%(二个平行样检测)。2月12日,公司再次对此批生产的饲料送兄弟公司赤峰公司进行指标检测,2月13日,赤峰公司实验室的检测数据钙分别为1.29%和1.25%,总磷分别为0.55%和0.52%,这些指标都符合饲料标准(Ga:0.8-1.5%,P:0.4-0.9%)。


2019年5月8日,公安机关到公司调查,公司因之前请大北农公司和赤峰公司检测未发现微量元素超标问题,便对“由报案人缴纳检测费《国联检测报告》”表示强烈异议,要求复检,后公安重新委托“陕西秦云检测”,重新检测显示:钙:1.06、磷:0.48、铁:730mg。此钙和磷含量都符合国家标准,与前“国联检测”数据差异很大。这进一步说明,陕西国联的检测报告存在严重错误。


三、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本案起因是牧民焦某某的部分羊发生死亡,该部分羊即便在被害人处,与养殖总量数千只相比,也占极少数比例;且公司生产销售的饲料,同时销售给其他养殖户饲喂,未发生类似羊死亡情况。


据总经理孙某某及公司技术人员反映,该部分羊发生死亡是多因一果,原因有:A、该部分羊品种是最容易发病的“绒山羊”,该品种羊尿道本身极细;B、该部分绒山羊都被阉割过,尿道变得更窄;C、正值冬季严寒,水槽结冰导致羊饮水严重不足;D、饲料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事情经过:2018年12月,牧民养殖户焦某某反映自己养殖的羊有尿结石问题,公司为此将原2803号羊饲料配方予以适当调整并告知焦某某,1月9日、1月16日各生产了一批,分别于1月12日、1月16日当晚,给养殖户焦某某拉走;1月26日销售人员汇报孙某某,说养殖户焦某某家发生羊尿路结石问题,1月27日公司就将同批次饲料送到大北农公司实验室检测,1月27日下午,大北农公司就反馈,Ga含量为0.99%,P含量是0.47,符合标准;1月28日,孙某某和养殖户焦某某联系,因为春节,双方约定春节后上门查看;,2月20日正月十五上班,孙某某上门了解核实情况,养殖户焦某某说死了60多只羊,说估计损失40-50万;3月4日,公司上门对饲料采样时,警察清点三家死羊(焦某某家、刘建家、田中兴家,焦某某讲另外二家喂的饲料是其本人统一采购提供),清点数量为97只;3月6日,焦某某联系公司,说死亡157只羊,他让公司承担70%责任,他自己承担30%责任。


事实上,1月底,牧民焦某某联系公司称饲料可能有问题,涉案饲料已停用,换其他公司饲料,尿路结石问题已解决,当时说还剩余5-6吨公司饲料。既然1月底后已停用涉案饲料,换喂其他公司饲料,3月份新增死亡数量,是否属实?即便属实,饲喂其他公司饲料后死亡的羊,是否还应归责于涉案批次饲料?


公司方因焦某某提出赔偿数额过高,才未迅速达成赔偿协议。这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案件,公安机关不应插手民事纠纷,不应立刑事案件。


四、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家,需落到实处。


最高检、最高法近期多次要求:保护民营企业、严禁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本案,在民营企业家孙某某没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没有权威鉴定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情况下,不应草率立刑事案件。


刑事法律应当保持谦抑,司法机关也应谨慎。恳请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家孙某某等人不予起诉,或责令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办案心得】


1、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迅速找到辩护切入点。


案发后,公司非常重视,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迅速进入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让律师得以在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在看守所商量好接下来的辩护方向、细节、预案,辅导当事人在侦查人员提审时将本案的有利细节点必须着重阐述,并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记录下来,为后期的无罪辩护工作做好必要的铺垫,打好基础。


2、借助权威专家意见,充实律师辩护力量。


饲料中各微量元素含量是否超标,及各微量元素导致动物疾病时的症状,以及各微量元素指标是否会存在此消彼长,是非常专业的问题。律师与涉案公司,特意聘请北京动物保健专家,共同研究检测报告,批驳鉴定机构所作检测报告自相矛盾,并引用相关论文提交检察官,向检察官直观展示本案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立足法律事实,与主办检察官充分良性互动。


有效辩护不仅在于法庭上的唇枪舌战,更在于庭前的有效沟通。在刑事拘留环节,律师与主办警官进行当面沟通及电话交流,公安机关均不予理睬;在审查逮捕环节,有限的7天时间内,辩护律师迅速从南京飞往内蒙,与承办检察官见面,建立当面沟通渠道,表达律师的无罪意见,建议并请求检察机关做不逮捕决定,建议终于被采纳,当事人顺利被取保;此为后面的撤案,打下良好基础。在审查起诉环节,辩护人再次飞往当地检察院将所有案件材料全部带回南京,详细阅卷,撰写法律意见,并再次飞往科尔沁大草原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阐明公安机关远距离跨地区选择鉴定机构的不寻常之处,阐明本案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公安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自相矛盾。


4、盯紧关键人物,敢于坚持,扎实做好说服工作。


在公安机关不重视相关无罪意见,甚至不太友好的情况下,检察官则尤为重要。律师紧盯主办检察官,坚持己方观点,寸步不退,有力沟通,坚决说服检察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须慎重审查,避免发生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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