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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教育整顿是真整还是假整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卞贞敏     更新时间: 2021-08-06    分享到

图片图片来自澎湃新闻相关报道


▍作者 读者卞贞敏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编者按:


近日,我们收到一封读者来信,反映南京某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管辖案件的情况。信中提到的卞真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管辖违法被南京中院发回重审,后异地管辖,现正在申诉中。那么,本案的公安机关,为什么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而管辖了这个案件?本案的公安机关,是否应该被追究问责?目前,南京市正在进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这个违法管辖是不是也应该有人管一管?


南京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南京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说,“坚持开门搞整顿,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推进查纠整改工作不断走深走实,现将南京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内容公开,诚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图片来自澎湃新闻《南京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澎湃新闻的相关报道显示,南京的教育整顿时间至2021年6月15日结束。读者反映的问题显然在该期间内没有解决。但据说教育整顿活动还没有结束,还在“回头看”。所以,我们希望读者反映的问题,能在“回头看”过程中予以解决。


编者注意到,这份《公示》所列清单中,关于市公安局一节,第(五)项内容就是,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问题。具体包括: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图片来源同上。


对照《公示》,我们认为,读者来信反映的公安机关违法管辖行为,已经得到南京中院发回重审的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属于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鉴于此,我们将把读者反映的问题,转给南京市有关部门。既然教育整顿工作是开门整顿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那我们就将来信照登于此,以期社会监督。至于读者来信中问到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真整还是假整的问题,我们认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就是一次“延安整风”,肯定是真整。我们相信,公安机关的违法管辖问题一定会受到相应处理。


读者来信:


南京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真整还是假整?


编辑您好:


本人卞贞敏,是被判诈骗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卞真梅的弟弟,也是卞真梅案件的辩护人。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个别民警,以刑事手段,违法介入经济纠纷,将经济纠纷办成诈骗案。卞真梅诈骗案先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因其没有管辖权,被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上诉后,南京中院不开庭即维持原判,现案件正在申诉中。


现在南京市正在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认为,这种违法管辖,必须受到整治,个别民警违法办案,也不应该逍遥法外。问题是现在整顿都快结束了,公安机关的违法管辖问题好像没人管了,这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是真整还是假整啊?希望得到你们的关注。


一、卞真梅案诉讼过程:曾因违法管辖被发回重审然后异地管辖


卞真梅,女,退休人员,居住地为江苏省宜兴市。2017年11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卞真梅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而本案无论是犯罪地,还是卞真梅居住地,均不在该辖区。


2018年7月1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认定卞真梅诈骗张某、钟某某人民币合计79.83万元。


虽然卞真梅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但2019年4月1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仍然作出(2018)苏0106刑初632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卞真梅骗取钟某某人民币39.53万元,对起诉书指控的骗取张某钱款未予认定,判处卞真梅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十万元;责令退出赃款39.53万元。


卞真梅上诉后,再次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9年10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终455号刑事裁定,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刑初632号刑事判决,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理,并特别要求“依法处理”。


接着,本案被“依法处理”。2019年11月13日,本案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3月6日,本案改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认定卞真梅诈骗张某、钟某某人民币合计78.33万元。(对之前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诈骗张某钱款再次起诉。)


2020年12月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11刑初63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卞真梅骗取钟某某人民币38.03万元,未认定诈骗张某钱款,判处卞真梅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罚金八万元,责令退赔38.03万元。


卞真梅上诉后,2021年3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卞真梅现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案件已申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民警存在以刑事手段帮助钟某某干预经济纠纷的重大嫌疑


据卞真梅当庭陈述,2017年11月6日,钟某某把其带至浦口区乌江俱发船厂(钟某某的船厂)逼债。当天晚上,钟某某要把其扣留在船厂,其以死抗争以后,钟某某不得不把其送到许某家居住,但警告其“不准逃跑,公安局里到处都有朋友,想跑也跑不掉,楼下有人看着你”,等等。


11月8日上午,钟某某把卞真梅带至不具管辖权的南京水上分局乌江派出所,要求民警冯某处理。冯某给钟某某出主意说:“只有卞真梅自己报警,承认犯罪,公安才好介入”(卞真梅在民警办公室门外听到)。当天中午,钟某某把卞真梅带回船厂,指使多人对其轮番辱骂、恐吓其是诈骗犯,逼迫其向乌江派出所自首,并诱骗其说:他与乌江派出所的冯某关系很好,让其在里面待几天,他会找人把其弄出来等。


卞真梅被钟某某非法拘禁、逼债近三天,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为得到警察保护,被迫听从钟某某安排打110电话自首,并在电话中明确要求不具管辖权的乌江派出所接处警。乌江派出所出警视频显示,卞真梅情绪异常激动并哭着对民警说:“他们说我是诈骗犯,我就自首”。


1、违法管辖


卞真梅与钟某某资金交易地及家庭住址均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地处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的乌江俱发船厂是卞真梅被非法拘禁及假自首地。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案件侦查权属于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分局,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及其乌江派出所根本无管辖权。南京中院(2019)苏01刑终455号终审裁定书裁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再结合鼓楼区检察院《答复函》(宁鼓检控申控复字{2019}19号)“只要是水上分局侦查案件均是由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之结论,水上分局违法管辖权,成为无可辩驳的事实。


2、非法取证


卞真梅在法庭上陈述:其被拘留前,在乌江派出所做了三次笔录,第二、第三次笔录内容均不属实。第二次笔录是钟某某等人对其诱骗后做出;第三次笔录是在多名民警轮番对其恐吓、威胁后,在极度恐惧状态下做出。


乌江派出所提供的审讯视频显示,民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第一、二次审讯均是由一名民警进行;第二次的审讯视频与笔录对比,视频开始时间少10分钟,视频被掐头去尾;第一、二次的审讯间隔只有几个小时,被告人供述的事实出现重大变化,但其变化过程审讯笔录及视频均没有反映;有明确逼供、诱供线索的第三次审讯视频派出所拒绝提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案民警存在非法取证事实,且与卞真梅反映的,被民警逼供诱供的经过完全吻合。卞真梅被羁押南京市看守所以后,民警冯某继续对其诱供。


3、销毁证据


卞真梅与钟某某等人有大量手机微信,对查明真实案情极其重要。民警冯某在把卞真梅手机交给其亲属时,手机里所有微信记录全部被删除。民警冯某存在销毁证据的重大嫌疑。


4、隐瞒事实真相


案件改变管辖以后,卞真梅告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张检察官:其曾经委托王红找钟某某催要借款,王红能够证明钟某某知晓借款给其是还赌债。张检察官问:你为什么早不向公安局人说?其答:我早说过了,他们不记录。张检察官又说:那你就要感谢我了!之后,冯某方才第一次找王红询问,但仍然没有问及卞真梅所述的关键事实。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开庭前几天,冯某应当是得知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王红出庭作证申请,便再次找王红询问。王红在第二次询问中证实,钟某某知晓卞真梅向其借款是还赌债。至此,案件经过近三年审理之后,钟某某诬陷卞真梅的,原一审法院(鼓楼区法院)据以定罪的,“被告人虚构借款是用于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犯罪证据方才被推翻。冯某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重大嫌疑。


综上,卞真梅陈述的事实及证据证明,钟某某等人为达到逼债目的,对卞真梅实施了非法拘禁并逼迫卞真梅假自首的涉黑犯罪手段。钟某某有犯罪前科,与乌江派出所民警冯某等人关系密切,自称还有亲戚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因此,对卞真梅采取涉黑手段逼债,既轻车熟路又有恃无恐。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违法管辖,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民警涉嫌采取非法取证、隐瞒真相等方式违法办案,且对卞真梅举报钟某某非法拘禁等涉黑犯罪不立案,积极充当钟某某涉黑犯罪保护伞。


现在南京市正在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但这个违法管辖问题好像没有人管了。这个教育整顿,是真整还是假整?这些害群之马,何以逍遥法外?


卞真梅弟弟卞贞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


附:卞贞敏联系电话:18912979997


编者注:为防止干扰案件查处,以上信中涉及真实姓名的,除卞真梅、卞贞敏外,编者均作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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