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著作 > 本站原创 >
 
教育整顿是真整还是假整 违法管辖问题获得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回复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1-08-06    分享到

图片来自澎湃新闻相关报道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1年7月29日,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发表《读者来信:教育整顿是真整还是假整》一文,将读者卞贞敏来信《南京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真整还是假整?》全文刊载,并加编者按。文章发出后,我们及时将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反映。


8月4日下午,我们收到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短信回复:“仲若辛(卞贞敏):您好!您关于反映公安机关违规管辖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我院受理条件,已将材料转我院相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回复短信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回复,距离我们去函反映问题不到一周时间,其效率之高,令人感佩。


我认为,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违法管辖屡禁不止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对违法管辖的性质认识不清,这就造成违法侦查形成的证据材料,被后续程序的司法机关全盘接收,违法管辖者不用承担任何违法后果。


实际上,不具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应当归于无效,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在理论上是不应该有什么争议的。


公权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普通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法治国家公认的法治原则。现在不管是官方还是普通老百姓,都主张把权力关进笼子,而“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把权力关进笼子,否定这个原则实际上就等于拆笼子。


比如,我们把一个案件申诉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那是因为,法律规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处理这个申诉案件的职权。我们之所以不会申诉到南京市人民政府,也不会申诉到南京大学,那是因为法律没有授权他们处理这样的申诉案件。


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假如我们申诉到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大学,假如他们也作出了撤销南京两级法院判决的决定,那么这样的撤销决定是有效的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无效?就是因为法律没有授予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大学这个权力。所以说,未取得法律授权的公权行为,就是铁定无效的。


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著名刑诉法学家陈瑞华教授在其《刑事诉讼法》一书中明确指出,“原则上,立案管辖是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最初受理权限上的划分。任何一个国家专门机关,对于不享有立案管辖权的案件所进行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都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由此所作出的决定都应被归于无效。”“不确立这样的程序性制裁后果,那么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都将形同具文,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陈瑞华教授对违法管辖法律后果的表述,可谓一针见血。


我们认为,卞真梅案的两审法院,将不具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


第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一审法院管辖违法而决定移送其他法院管辖,这个违法,显然包括侦查机关管辖的违法,而不仅仅是检察院法院管辖的违法。如果一方面承认检察院法院管辖违法,同时又承认其侦查管辖正确,显然自相矛盾,难以令人信服。


第二,仅移送重新起诉和审判,而不重新侦查,实际上仅纠正了违法起诉和审判,并未纠正违法侦查。既然侦查机关是违法管辖,其侦查行为就是非法的。如果将其收集的证据作为下一步起诉和审判的依据,就等于认可了其违法侦查的行为和结果。这显然有悖法理情理。


第三,对违法管辖收集证据的认可,实质上架空了法律对于管辖权的所有规定。其带来的后果是,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无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其中所有的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全都沦为一纸空文,毫无价值。


第四,如果司法纵容违法管辖,违法管辖就会屡禁不止。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违法管辖,禁止违法介入经济纠纷,但仍有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有禁不止,为了单位及个人私利,违法管辖,不仅有违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实现亦难。如果不彻底否定违法侦查的结果,那么实际上之后所有的起诉、审判都是被违法的侦查机关牵着鼻子走,违法侦查不仅无法纠错,反而被起诉、审判环节认可,这无疑是对违法侦查的纵容,势必助长违法侦查的邪气。


对于不具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已有相关判例。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刑初682号刑事判决书(庄某1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应当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本案犯罪地在泗阳县,应当由泗阳县检察机关或其上级有权机关立案侦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之前,即2016年6月3日之前没有管辖权。考虑到指定管辖决定书的送达流转时间,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庄某1于2016年5月19日的讯问笔录、指定管辖同日的讯问笔录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而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指定管辖之后的侦查行为具有合法性,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依法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辩护人提出侦查立案时侦查机关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并未将无管辖权期间形成的两次讯问笔录向法庭出示,已对该证据进行了排除。”


综上,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生效判例上说,不具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欣闻这次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活动,包括整治违法管辖问题。我们有理由期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读者反映的违法管辖问题做出公正处理。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读者来信:教育整顿是真整还是假整
下一篇: 仲若辛丨受贿案件中收受“空壳公司”干股行为的性质认定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