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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绝命毒师”案,法院安排听取律师意见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0-08-14    分享到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讯 2020年8月14日,曾被媒体报道称为武汉“绝命毒师”案的杨朝辉辩护人仲若辛律师前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面向承办法官陈述辩护意见。这是该案在湖北高院的第二次二审,因疫情耽搁,诉讼进程一度处于停滞状态。法官充分听取意见后表示,也将安排听取张正波辩护人朱明勇律师意见。


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门公司)的包裹,内有白色晶体“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这个精神药品在该公司被编为“4号”产品。


随后被捕的凯门公司股东张正波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在最初的媒体报道中,张正波因高校教职工身份,也被称为“绝命毒师”。


武汉中院于2017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杨朝辉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正波负责技术指导;被告人冯静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被告人鲍俊喜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2013年,相关产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2014年后,杨朝辉等人依然继续非法生产上述产品,并向境外走私、销售。


2016年12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案件于2017年4月13日宣判,杨朝辉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正波被判无期徒刑,冯静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鲍俊喜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人均提起上诉。


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11月27日,该案重审在武汉中院开庭。列管精神药品是否等同于毒品依旧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发回重审的开庭中,各辩护人均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张正波及其辩护人朱明勇、刘长表示,张正波在凯门公司里属于最小的股东,且仅提供技术咨询,不负责公司的生产运营。凯门公司并不是专做违禁品来发展公司,且公司获得了两项国家发明专利。在得知“4号”产品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目录后,张正波积极采取行动阻止凯门公司及杨朝辉等人继续销售“4号”产品。多次劝说无效后利用私人关系请在仓库工作的表弟将库存列管产品背着杨销毁,以制止杨朝辉所控制的公司的违法行为再度发生。


“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一定等同于毒品。”各辩护律师都认为,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是否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辩护人认为,“4号”能用来制毒,也能用来做药,检方没有查明“4号”的去向,未能证明“4号”流向了吸毒贩毒人员,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


此外,辩护律师还质疑该案鉴定中存在的多个问题、涉案药品未查清流向和用途等。


公诉人则认为,刑法357条等都对毒品有明确定义,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如果没被用于治疗就应是毒品。


2019年6月24日,武汉中院对该案重审一审宣判。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朝辉、张正波、冯静、鲍俊喜违反国家已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并向境外个人销售,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判决指出,被告人杨朝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正波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冯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具有坦白、当庭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鲍俊喜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理由,武汉中院对4名被告人做出改判。杨朝辉的量刑由死缓改为无期徒刑,张正波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鲍俊喜、冯静的刑期由十五年改为十三年、十年。


虽发回重审获得重大改判,但各被告人继续提出上诉。上诉后,仲若辛律师介入该案的第二次二审,担任杨朝辉辩护人,朱明勇律师继续担任张正波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


本案的二审后续情况,我们将及时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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