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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 黄海志丨从制造到平反:鲜活的区域司法生态样本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黄海志     更新时间: 2018-05-27    分享到



▍作者 仲若辛 黄海志*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你们怎么请了这样的律师,你给你老公请的律师,口口声声说代理过念斌案、陈夏影案、吴昌龙案,念斌他没下毒杀了三个小孩吗?这只是钻了空子……”“陈夏影他没撕票吗?吴昌龙没爆破吗?他们就算出来了还会再进去的!就算不进去也会有报应的!……”


以上话语,来自福清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这是2018年4月11日,其传唤嫌疑人林氏父子案一嫌疑人妻子,要求其删除微博时说的话,其提到的念斌案、陈夏影案、吴昌龙案,相信大家耳熟能详,都是近年来福建司法机关平反的重大冤案。一名警察,公开否定冤案平反结果,真是匪夷所思,让人颇感惊异。


根据相关律师的介绍,上述话语的背景是,北京律师徐昕、李金星,接受委托担任林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案的辩护人。自2018年2月7日始,他们先后十多次到福清,要求办案单位告知林风涉嫌的罪名、羁押地点、要求会见、要求与林风通信,均遭到不予理睬或者拒绝。后律师多次到福建、福州、福清三级检察部门要求法律监督,但均未解决公安违法指定监视居住、不依法依法向律师介绍案情、不依法给家属送达指定监视通知书、不允许律师会见、不允许律师与当事人通信等严重违法问题。其间,律师向律协申请维权,律协派人到福清,但问题仍未及时解决。后来又颇费了一些周章,律师才在侦查结束后得以会见嫌疑人。当事人家属网上反映违法办案,却遭警察传讯威胁删文,才有了警察上述惊人话语。


有福之州缘何成为有冤之州


福建,系南宋著名提刑官宋慈(1186-1249)故里。宋慈先后经历十多任地方官,多掌刑狱之职,一生办案无数,因著世界上首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被尊为法医学鼻祖。宋慈虽受理学熏陶,但其在法医学理论和实务中表现出的却是唯物主义倾向。“慈四叨臬寄(执法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身为刑狱之官,他在听讼理刑过程中,主张民命为重,实事求是,尤其对于命案,特别重视对案情的实际检验,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福清,隶属福建省会城市福州所辖之县级城市,素有“文献名邦”之美誉。福清市公安局警察提到的三起重大冤案中,念斌案发生在福州下辖之平潭县,陈夏影案、吴昌龙案卷发生在福州下辖之福清市。福建司法机关对于重大命案予以坚决平反的勇气和求真精神,完美契合南宋提刑官宋慈的办理理念,可谓一脉相承。古有宋慈之办案楷模,今有平反冤案之诸多实践。福建,福州,福清,抑或可称有福之地也。


但事情还有另一面。


在平反这些冤假错案的同时,人们也在追问,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司法生态,造成此地重大命案的冤案频发?是什么原因,让被冤枉犯了爆炸罪的吴昌龙被无辜羁押十二年之后才走出看守所?是什么原因,让冤者念斌四次被判死刑,历经八年才走出看守所?是什么原因,让正义来得如此艰难?福清警察的上述言论,出于偶然还是必然?这些问题,着实令人深思。


2015年5月,朱明勇律师曾发表网文《窖藏十二年 再酿荒唐案 福建司法冤案制造流程大揭秘》。文章在揭开福清另一起冤案,即黄政耀贪污案无罪辩护艰难历程的同时,也禁不住地感慨:在一个良心迷失、公正缺席的年代,冤案并不总能吸引人们的眼球,如果你的案子冤的没有特点,那也许就真的冤了,但是福建、特别是福州或者更具体地说福清的司法,却总能刷新人们对冤案的评判标准。


“福州,这个有福之州缘何会成为一起又一起冤案的原发区,以致有福之州成为了有冤之州?这里到底是怎样的一个司法生态,冤案为何能折腾那么久难以纠正且还在持续上演?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深层的追问。”在揭秘窖藏12年的黄政耀贪污案时,朱明勇律师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黄政耀贪污案:

一审程序走了十一年,二审无罪判决等了十三年


先从朱明勇律师辩护的黄政耀贪污案说起。黄政耀,原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局长。1989年至2002年的十三年间,黄政耀与妻子在业余时间为出国申请者翻译公证文书,以每份20元的价格收取翻译费,收取的费用与福清公证处“四六分成”。2002年黄政耀被抓,此后,遭遇了近十三年的刑事追究。


2003年2月17日,福清市检察院向福清市法院起诉。起诉书认定黄政耀“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所得178318元”,应以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6月17日黄政耀被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也就是说,福清法院审理此案用了十一年时间。审理时间之长,超乎法律人和一般公众的想象。


2014年10月15日,福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据朱明勇律师介绍,这次开庭,法官并没有准备进行质证程序,经过辩护人和上诉人的强烈要求,才将20本案卷中的一份笔录拿给上诉人质证,急于走完过场的法官多次制止辩护人和上诉人发言,所有的证人无一出庭。上诉人的最后陈述也被审判长一次又一次打断,尽管如此,黄政耀简短的最后陈述却赢得了全场的掌声雷动。审判长敲响法槌提示:这里是法庭,不是开玩笑。


2015年5月18日,福州中院二审宣判,认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劳动报酬,并非国有资产,宣告其无罪,当庭释放。


黄政耀获释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2002年6月份被关,次年7月取保候审;2009年4月再次被逮捕,4个多月后取保候审;2015年5月底再次被逮捕关押,至5月18日二审当庭释放。“三抓三放”,前后共计被羁押806天。


黄政耀在担任福清市司法局局长期间收取的翻译费,是属于个人劳务报酬还是公证处的国有资产?这个在社会公众看来简单的常识问题,当地司法机关却花了十多年时间才搞明白。其间,案件经历了福清市、福州市、福建省三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的多次协调。其实,早在2003年,司法部调查组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就给出了结论:翻译费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收入,而不是公证处的收入,更不是国有资产。


吴昌龙等五人爆炸案:

历时十二年从死刑到无罪,超期羁押引起最高法院院长关注


2001年,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厅办公大楼发生爆炸,吴昌龙被怀疑为爆炸案疑犯。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峡都市报》通版报道成功告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


此前的2001年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向上呈送了一份为专案组主审、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中队长吴承奋的二等功请功报告。该报告说,吴承奋等人“冒着酷暑,克服疲劳”,“做了大量的细致的思想工作”,嫌疑人们这才“全面把犯罪事实讲了出来”,“是我局成功查破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又一典范”。


但此请功报告被退了回来。2002年初,福州市检察院两次退卷,列出了案子里的五大疑点,要求福清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不过,这并不影响案件的进程。2002年7月25日,福州市检察院还是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和谢清五人同案,涉嫌的罪名有三类,陈和吴是爆炸罪、杜和谈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谢清是伪证罪。


2002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6.24”爆炸案。但开庭后迟迟未判。


2003年7月22日,由省、市两级法院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对福清纪委爆炸案现场进行鉴定,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破坏情况,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炸药,与吴昌龙有罪供述中半桶炸药75克相差近十倍。吴昌龙供述与现场勘验情况严重不符。


2003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院长发出超期羁押的处理指令,限定当年(2003)11月份底都要解决,有罪则判,无罪则放。


但当年11月底并未解决。直到2004年12月01日,福州中院一审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杜捷生、谈敏华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各判有期徒刑十年,谢清被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和吴昌龙都大喊冤枉,并提出让法医鉴定伤痕,结果陈科云被法官关闭了话筒,而吴昌龙则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见到弟弟被冤屈,吴华英几乎疯狂。她一边告诫自己不要慌乱,同时四处寻找律师,先后找了陈晖和马义良两位律师。律师会见时,当吴昌龙展示自己的伤痕时,立马被在场的吴承奋制止,律师的录音笔被强行关闭。


作为陈科云的辩护人,林洪楠律师认为,此案存在着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说完全是一个违反法律程序、践踏中国法制尊严的冤案。他跟另一位律师杨智敏在会见陈科云时,用相机拍下了刑讯伤痕,将此证据递交给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机构,要求伤情鉴定,但没有任何回应。


2003年,负责6.24专案组的时任福清市公安局局长林孜因为涉黑入狱。但这并没有影响福州政法系统对此案的“定性”。


一审宣判后,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5年11月下旬,在福建省高院院长和福建省检察长参与下,召开了“6.24福清爆炸案”的专题审议会议,达成所有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


2006年6月1日,“6.24福清爆炸案”一审重审在福州中院开庭,原先的起诉书未做一个字的更改。2006年5月19日,陈科云的委托律师林洪楠被福州中院剥夺了辩护资格。


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决,维持陈科云和吴昌龙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但对杜捷生和谈敏华的刑期由十年分别减为七年和六年,谢清的伪证罪仍然成立,由三年有期徒刑判为两年。诉讼期间,新华社福州分社记者许一鸣曾根据陈科云的陈述写成内参《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送给福建省有关领导,但无人理睬。


第二轮有罪判决下达后,五人仍然不服判决。2006年10月再次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此案真相付出努力的人,均命运多舛,受到牵连。家属多以“妨碍交通秩序”或者“妨碍公务”被拘;林洪楠律师“泄露机密”为由,被公安机关传唤;福建省爆破协会因为提供一份认为现场炸药应达到600克的技术鉴定意见,该协会秘书长陈榕明被涉嫌伪证罪刑事拘留;两名审判此案的法官差点被公安机关逮捕。


跟所有嫌犯家属一样,吴华英盼着二审开庭,但一直等到了2012年底,福建省高院都没有任何动静。直到“死磕派”律师的出现,案件才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


2013年1月16日,湖南律师杨金柱介入此案。1月24日,他在网上正式向福建高院发出“挑战书”——《就吴昌龙一案给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的第一封公开信》;之后,伍雷、李金星、张培鸿等知名律师加入组成了维权律师团。迫于压力,福建高院接受杨金柱、李金星律师的委托手续,同意二人为吴昌龙辩护。


2013年5月3日,福建高院正式宣判,涉嫌制造福清纪委爆炸案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无罪释放;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该案五名当事人洗清冤屈用时十二年。吴昌龙获释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了当时遭遇刑讯逼供的过程:


“刚开始就把我吊在上面,铐在窗户上面,然后脚尖踮地嘛,然后上也不能上,上了脚站酸了,脚就痛嘛,酸痛,然后肿的很大,然后下来的话手被手铐勒的嘛,挂的很痛,上不能上,下不能,腰都快断掉了,那是实在太苦过得,就是有审讯的时候让你坐下来,没审讯他领导走了以后,然后就把我挂在上面,每天都是那样子,而且饭也不给你吃,有时候饭只给你吃小口的饭,然后就给你一杯开水,让你吃不饱,饿不死,就是不让你跟他们对抗。24个小时除了有审讯你的时候,才把你放下来,没审讯的时候都是挂在上面,不分昼夜的。


“拳打脚踢啊,然后就吊我,把整个人腾空吊起来,脚大概有离地有这么高,然后下面绳子绑着,绑在那个脚镣上面嘛,然后两、三个人一起用力往下面拉,一个人吊到上面手都受不了,下面再有两、三个人用力往下拉的,那不是跟五马分尸差不多嘛,那种痛苦真的是撕心裂肺的,我真的是没办法,当时吊的时候实在受不了了,我说你放我下来,我再说,等放下来的时候我喘口气说我说我真的没做这种事情,这个事情跟我没关系,他们就火了,然后又重新把我吊上去,轮番几次,整个人都快晕过去了,我实在没办法了,在那种情况下,如果我不那个的话,你说我还有命活着出来吗?”


这样的折磨持续了一百多天,吴昌龙先后“供认”出姐姐吴华英的前夫杜捷生,杜捷生被抓后他又交代出了给自己装货的司机谈敏华,以及曾帮自己开过车的王小刚。


虽然吴昌龙被宣判无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生活彻底走向了自由。据吴华英说,为了监控他们家人的一举一动,当地有关部门在他们楼下安装了七个监控镜头,而当福建省最高院宣布无罪后,当地有关部门又新安装了两个监控镜头。


“难道我真的已经走出监狱了吗?”吴昌龙问。


念斌投毒案:

八年间四次被判死刑,三次发回重审,因刑讯咬舌自尽


2006年7月27日晚,福州市下辖的平潭县澳前镇,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两家分别吃自家煮的稀饭,一起吃丁云虾家做的青椒炒鱿鱼和煮杂鱼。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送往平潭县医院后,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报后三十分钟,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


立案后,平潭警方朝着“投毒杀人”的方向,调查死者家庭的社会矛盾,并查找毒源。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投毒动机是,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两者同开杂货店),抢了念斌生意,念斌因此怀恨在心,想教训一下丁云虾,“让她肚子疼,拉拉稀”,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2死4伤。


福州中院关于此案的第一次死刑判决,曾遭到福建省高院的否决。福建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中级法院重审。


第二轮,在检方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重审后,第二次判决念斌死刑。但这次,福建省高院支持了死刑判决(第三次死刑判决),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但最高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死刑判决被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第三轮,福州中院第三次判念斌死刑(第四次死刑判决)。在最高法未核准死刑的案件中,发回重审后再度判处死刑的案例非常罕见。


随后,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诉。2014年6月,该案在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2014年8月22日,念斌被宣布无罪,当庭释放。


八年,九审,四次死刑,六次延期。这对其他人而言,是数字;对念斌,是炼狱。念斌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回忆了其当初遭遇刑讯逼供的过程:


“他们用竹签往我的肋骨之间插,用小榔头垫书敲我,‘隔山打牛’,我痛不欲生。他们还说要把我老婆也抓进来。因为扛不住刑讯逼供,我就咬舌自尽。最后实在没办法就认了。他们还说,只要我承认放老鼠药只是想让对方拉肚子,就可以了,顶多判个几年。”


陈夏影等绑架杀人案:

历经十九年两度发回重审,刑讯逼供致大小便失禁


1996年4月,福建福清市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 福清市公安局认定三人为犯罪嫌疑人:黄兴(时年21岁)、林立峰(时年19岁)、陈夏影(时年17岁)。 从确认尸体身份到公安机关宣告破案仅用13天。


1998年11月,福州中院一审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上诉。1999年9月2日,福建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福州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0年4月11日,福州中院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书,加重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陈夏影无期徒刑。三人再次上诉。


2001年7月9日,福建高院作出第二次裁定,撤销福州中院的第二次判决,发回重审。


2002年8月22日,福州中院第三次作出有罪判决,改判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执行,陈夏影仍为无期徒刑。


四年之后的2006年11月25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时距福清公安局宣布破案已有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最后的裁定书,三次提到三被告人所犯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2008年1月24日,林立峰因患直肠癌含冤亡于狱中。


判决生效近九年之后,2015年2月9日,福建高院立案再审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一案,并于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陈夏影、黄兴都表示,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2015年5月29日上午,福建高院公开宣判陈夏影无罪,黄兴、林立峰二人仅犯非法拘禁罪,不犯绑架罪。陈夏影、黄兴获释。


福建高院再审开庭时,陈夏影、黄兴均称自己遭遇刑讯逼供。黄兴说,福清绑架杀人案案发时,他和陈夏影两人正在深圳市宝安区,根本没有犯罪时间,房东和附近居住的很多人都可以证实。陈夏影的表述和黄兴相差无几。


黄兴说,1996年5月份他从深圳回到福州,6月2日就被公安拘留,接着进行五天的拷打逼问,还逼着他画他们画好的“作案线路图”。中间逼问拷打的过程让他数次大小便失禁,实在受不了严刑毒打的他,最后被迫做了有罪供述。陈夏影同样称自己经历了酷刑才做有罪供述。在数次庭审法庭上,他们都推翻供述喊冤。


本案从1996年陈夏影等人被立案追诉,到2006年福建高院二审裁定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整个诉讼过程用了十年时间;再从2006年判决生效,到2015年宣告无罪,又用了近九年时间。十九年间,陈夏影家人坚持无罪申诉,拒绝减刑。


念斌案第二季:

折腾四年,抹不去“犯罪嫌疑人”身份


2014年8月22日,错陷囹圄八年的念斌被福建高院宣告无罪并获释。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向财新记者介绍,念斌在狱中身患多种疾病,其中应激性精神障碍和腰椎坏死问题较严重,而家中多年为伸冤奔走已是债台高筑,无法负担高昂的治疗费用。一个偶然的机会,有香港的精神疾病专家提出愿意免费为念斌治疗,姐弟俩遂决定赴港治病。


2014年11月14日和22日,念斌先后两次前往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港澳通行证均遭到拒绝,并在后一次被告知平潭县公安局已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被限制出境。念斌据此向福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福州市政府责令当地出入境管理处限期向其核发出入境证件,福州市政府维持了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处的行政决定。


复议维权无望,念斌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2月14日,念斌将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诉至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在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中,念斌和律师发现了一份平潭县公安局2015年1月5日向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是:“念斌属平潭综合试验区平潭县公安局认定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从2014年9月1日开始报备。”


上述《情况说明》实质上让念斌沉冤昭雪九天后,就再次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被限制出境。“法院已经宣判我弟弟无罪,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决定与法院的判决相抵触。这份被事后补证的《情况说明》,再次给念斌扣上了莫须有的罪名,剥夺了他作为正常公民的权利。”念建兰对财新记者说。


2015年4月30日,念斌向平潭县公安局上级主管部门——平潭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请求撤销平潭县公安局将其列为法定不允许出境人员向福州市公安局报备的行政行为外,还对平潭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的行为提出了质疑。


平潭县政府受理后,起初以案情复杂为由通知将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于2015年7月20日下达《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暂停复议,理由是该案应以念斌诉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念斌认为,平潭县政府中止行政复议的理由无法成立,是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2015年9月2日诉至福州中院,请求判令平潭县政府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福州中院9月9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该案正在法定审理期间内,现起诉人又向我院提起诉讼,应不予立案”。


2016年6月17日,平潭县政府又告知念斌将恢复审理这则行政复议申请,旋即在2016年6月22日驳回。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平潭县政府称《情况说明》是刑事侦查机关向行政机关出具的单位证明,既不减少念斌的权利也不增加念斌的义务,且《情况说明》中的内容真实存在,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平潭县政府复议决定的念斌坚持走完一连串救济程序,向莆田市中级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7年4月26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平潭县政府在此前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状中,坚称对念斌的复议申请审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念斌的诉讼请求。


再次败诉后,念斌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二审于2018年5月3日开庭。念斌代理律师袁裕来、李肖霖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平潭县公安局向当地出入境管理处出具《情况说明》,将念斌列为限制出境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念斌经历八年冤狱,平潭县公安局真的将念斌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立案吗?”袁裕来指出,平潭县公安局称2014年9月1日再次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一时间距离福建高院下达无罪判决仅九天,“如果确实进行了刑事立案,有没有合法手续?立案原因到底是出现了新证据,还是滥用刑事侦查以逃避冤案追责?”袁裕来告诉财新记者,庭审上被告以保密为由,并未说明念斌因何事由被卷入新的案件。“即便有此案件,从2014年9月1日至今已近四年,早已超过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而这四年公安未说明罪名,也从未对念斌进行问询或调查取证。”


对于平潭县政府此前以平潭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复议,李肖霖认为,“《情况说明》是公安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书,涉及到剥夺或限制了念斌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的行使,平潭县公安局此举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福建高院至今尚未宣判。念斌虽被无罪释放,但经过四年折腾,头上依然扣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明确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这项规定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有学者统计,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至少已经在50多个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确立。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同一个人因为同一行为不得遭受两次审判或惩罚。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刑事程序,通过不断的追诉使公民陷入无休无止的困窘、折磨中。


鲜活的地域司法生态样本


近年来,福建省司法机关平反了多起冤案,其有错必纠,自揭伤疤的勇气赢得广泛赞许。但如何防止冤案再发,避免悲剧重演,我们还需要总结反思。发生在福清的这些冤案,除呈现出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冤案共性特征外,还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这个特征,表层上看,是有法不依,其实质,一言以蔽之,就是司法权力的任性。这种任性,造成保障案件质量的程序法设置均被架空。


黄政耀案一审程序用了十一年,用时超过法定审限数十倍,三抓三放,搞清一个常识问题用了十三年;吴昌龙等五人爆炸案发回重审后却再次作出死刑判决,五名当事人洗冤用时十二年;念斌案三次发回重审,每一次均又作出死刑判决;陈夏影案两次发回重审,第一次重审报复性地把两名被告人的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第二次重审再次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以上种种,让我们清晰地感受到当地司法权力的任性。


遗憾的是,在一个个冤案平反之后,这种任性仍没有改变。无罪获释的当事人不仅没有得到一声起码的道歉,竟然反被泼污水。吴昌龙仍活在监控中,念斌被宣告无罪的第九天,就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折腾四年,仍未摘掉“犯罪嫌疑人”的帽子。福清公安局警察,放言念斌、吴昌龙、陈夏影仍是犯罪分子,也印证了这种任性没有任何改变。


不仅如此。本文开始提到的林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案,于2018年5月18日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为涉黑案件。其辩护律师历时一百多天,经过二十多次争取,终于在侦查终结后得以会见嫌疑人。该嫌疑人向律师反映,其被关在某办案基地(而非看守所)期间,一百多天不能刷牙,难受无以言表。2018年5月25日,辩护律师到福清市检察院提交辩护手续、申请阅卷时被告知,案件已于5月23日起诉到法院。一个涉及近三十名犯罪嫌疑人的涉黑案件,福清市检察院不仅自己没有认真阅卷,而且剥夺了律师的阅卷权、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且,是否需要申请调取证据、是否需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也无从谈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审阅案卷材料,查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罪名是否正确、法定从重从轻情节、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情形等十三项内容,并且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但福清市检察院仓促草率起诉,再次彰显其任性特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多项举措,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但这些举措,在福州,在福清,均被架空落不了地。春风十里,吹不动你。如何让有福之州不再成为有冤之州,如何走出上边平反下边制造的怪圈,福清乃至福州之司法生态现状,值得专家学者深入研究。




*作者:仲若辛,刑事律师,观韬中茂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黄海志,刑事律师,观韬中茂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前检察官。


参考资料:

【1】朱明勇:《窖藏十二年,再酿荒唐案 福建司法冤案制造流程大揭秘》,辩护 人,http://bianhuren.net.cn/wei.php/article/read/aid/4184。

【2】熊秋红:《以念斌案为标本推动审判中心式诉讼制度改革》,中国科学网,http://www.cssn.cn/fx/fx_yzyw/201508/t20150810_2113920.s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

【3】《无罪获释后被限制出境 念斌不服县政府复议案二审开庭》,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8-05-03/101243150.html。

【4】《陈夏影:不怨母亲“做伪证” 他们对证人刑讯逼供》,凤凰网,

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530/13743545_0.shtml?_share=weixin 。

【5】《福建爆炸案嫌犯被判无罪 家楼下有9个监控镜头》,南都周刊,http://news.sina.cn/?sa=t124d8736713v71&from=w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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