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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 | 张满案疑云:灭门惨案被告人获无期徒刑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公众号探针     作者: 仲若辛、马奔     更新时间: 2018-06-07    分享到

2018年3月23日,仲若辛律师(右)在云南大理勘查案发现场,在张满家中向张满(左)了解案件情况。


2018年2月,我从记者朋友那里得知云南大理的张满故意杀人案。杀死四人,为什么只判无期徒刑,而不是死刑?其中必有蹊跷。2018年3月,我赶赴云南大理,和刚刚刑满释放的原审被告人张满零距离接触,聆听张满的陈述,查看当年的案发现场,查阅张满保留下来的珍贵诉讼资料。以我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判断,所谓的张满故意杀人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冤案。


张满案件的一、二审辩护人均为张满做了无罪辩护,但无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杀死四条人命为什么只判处无期徒刑?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张满供述的犯罪情节与手段不合常理,不符合现场勘验情况;关键物证“锄头把”系伪证;多份证人证言系侦查机关违法取得,且与现场情况矛盾;大量现场勘验收集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满无罪;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嫌疑。我当即决定,为张满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继续申诉。


为了让读者清晰了解张满案件,今天我们转发腾讯新闻2016年3月22日发表的《大理谜案:灭门惨案被告人获无期徒刑》一文,文后附上我为张满撰写的申诉书(节选)。


大理谜案:

灭门惨案被告人获无期徒刑


▍作者 马奔

▍来源 公众号探针


“是我干的,请改判处我死刑,立即执行;不是我干的,须还我清白。”3月12日,71岁的保外就医罪犯张满对探针说。


1989年底,云南大理发生一宗灭门案,四人在家里被杀,其中有两名儿童,大的才7岁。墙上留了个血手印。因为一直没破案,民间传闻很多。五年后,曾参与现场查看的该村总支书记张满被抓。复五年,大理州中院判决张满无期徒刑;云南高院维持原判。


2011年,66岁的张满从云南省第二监狱保外就医。2015年,他开始重启申诉,每月给云南高院、云南省检、最高法、最高检寄信,称为当时公安炮制的冤案,要求再审和改判此案。


探针两度前往当地调查,发现此案有众多诡异隐秘的细节。


灭门案五年后被抓


大理市七里桥乡下兑村是洱海边、苍山下一个美丽的村子,张满就出生在这里。他参过军,后又当过民办教师和工人,1977年成为村公所党总支书记,1994年7月改任村主任。


1989年12月16日一大早,村里出了一件令人胆寒的大事——28岁的村民王学科一家被发现在家中全部遇害:妻子赵丽英在二楼卧室里被杀死,其子王高能(7岁)、其女王高田(4岁)亦被砍死,而王学科的尸体则在院内的水井中被找到,因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身亡。餐桌上有两副碗筷,两个酒杯,和没有吃完的酒菜。卧室东墙上还留有一枚血手印。据法医尸检认定,凶案发生在14日夜间。


发生灭门惨案的消息不胫而走,震惊了四里八乡。公安赶来侦破此案时,院外围了数百名群众。大家都希望知道:是谁制造了这起恐怖血案。


大理市警方围绕此案的侦破做了很多工作,排查了为数众多的犯罪嫌疑人,北京在云南讲课的技侦专家也专程赶来过现场。但是,都没有收到看得见的成效。


转眼间,五年时间过去了。1994年12月20日,上午约11点,张满骑着一辆自行车外出,碰到开着车的大理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队长杨保忠等人。“杨保忠骗我说让我带他们去找村民臧裕。我上了车,谁知道开了一段,左右两边的警察把我摁住,然后我被戴上了手铐。”张满回忆说。


张满被带到了刑警大队,警察要其承认杀了王学科一家。


“我们家都是吃过晚饭后就看会儿电视,睡觉了,不出门。怎么会出去杀人?我的老婆、儿女都可以给我作证。”张满说,而且王学科是自己的学生(张满教过王学科初一年级语文),平时王学科兄弟俩很敬重他,他没有道理去把学生一家人给杀了。


“他们说我是假话,都不记在笔录上。”张满回忆,他被莫须有的罪名关押在刑警队,受尽了刑警大队长甘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我多次向甘帆和其他干警说明,我是无罪的,我与王学科一家四口被杀案无关。甘帆就破口大骂,他支开其他干警,用拳头、手铐、胶木棒、皮带抽打我,他把我头顶、口腔、耳朵打得鲜血直流。他用卫生纸浸渍、擦拭血迹。”


公开资料显示,甘帆,1960年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78年参加工作。历任大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宾川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大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等职,现任大理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政委。


张满称,4天后,12月23日,甘帆下令断他粮水。


“24日,我口渴,让一个民警给水喝,民警说不行,上面不允许。甘帆说:断你粮水是请示过的。你火气大,需要消消气,降降温。”


“到了25日,甘帆对我说:你是顶得住,可是你的妻子、儿子顶不住,你的妻子已在公安局病倒,你的儿子进来后快要精神失常了。你要多为他们想想。如果你还不招,我要叫你尝尝黑道手段,直到获得你的证据、你的口供为止。”


妻儿皆被警方囚禁


警方说的抓了张满的妻儿,是真的,还是只是吓唬他?张满的女儿张银华告诉探针:这是真的。“我们一家4人,被抓进去三个,只剩了我一个。我那时才18岁,吓得不行。村里也没人跟我说话。”


张满的妻子张玉吉向探针回忆,警方人员来车到村里接走她和儿子张银锋的时候,根本没有说什么事。她还以为张满没回家,是出了车祸。到了公安局,却是要她配合说“张满杀人的事”。“公安说,你要配合我们,说清楚了就放你回去。我说:我老公很正直。杀人?那是你们搞错了。”张玉吉告诉探针,儿子也不知道哪里去了,她一个人在公安局被关押了六七天,才被放回,家里也被公安来人搜查,翻东西,“翻得乱七八糟。”


“我身体不适,去打针输液,然后又去公安局找儿子。公安给我说:别来了,会放出来的。”张玉吉说,后来儿子的确放出来了,但公安又来家里翻过一次东西。


张满对探针说,听到妻子、儿子被抓的消息,他心如刀绞。为了证明其妻、其子的确被抓,公安还特意安排张满看到了两人。“妻子本来身体就有病,怎能忍受公安的如此折磨?儿子才20岁,刚步入社会,哪能承受甘帆如此恐吓?”到了27日,精神上的、肉体上的连续沉重折磨,加之四天四夜滴水未进,他感觉自己到了死亡的边缘。“如果这样不明不白的死去,反而背上了永远无法说清的罪责,更何况现我妻儿深受其冤,作为要挟我的人质还在公安局。如果还坚持实事求是,很可能全家都会遭殃。不如按照他们的需要编造,度过这一关。今后还有检察院、法院以及其他上级,留得人在就有说话澄清事实的机会。”


张满告诉探针,基于这样的想法,他按照当年协助公安勘查三天在现场看到的、从有关人员那里听到的,加上提审人员的“提醒”,编造了一个作案过程。“直到编造的大体情节与现场状况相吻合,提审人员才让我喝水、吃饭。我这才从死亡线上捡回了一条命。”


做完认罪的供述,12月28日,张满终于被送到了看守所关押,上了脚镣手铐,剃了光头。尽管如此,张满却感觉自己摆脱了地狱般的日子。


“过了三几个月,甘帆来看守所提审我,让我把作案经过再说一遍。”张满说,这次,他是打死也不说了。“我说不是我干的。甘帆非常生气。”


按照刑事侦查的程序,犯罪嫌疑人必须要做三五次稳定的作案经过、原因等的供述,才能有利于案件下一步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但是,张满仅仅才做过一次有罪供述,就“翻供”了。这对警方而言,是很棘手的情况。


警方人员感到棘手之后,做了什么呢?他们再次限制了张满妻儿的人身自由。1996年3月28日和29日,张满之子张银锋、张满之妻张玉吉再次被抓,收容审查(理由分别为故意杀人和妨碍侦查)。这一关就是大半年。直到当年11月,两人才先后被“解除收审”释放。


“警察是撒谎说局领导要找我们谈话,把我们骗到公安局关起来的。警察告诉我:你要配合。我问:怎么配合?说我老公杀人?我又没有(看)见。”张玉吉告诉探针,她获释后一看见公安就心跳加速,到现在仍然如此。


“从小我就喜欢看破案的电影和电视节目,觉得特别精彩。我家这事以后,再不看了。你们公安抓不住人,拿我们去抵死。”张玉吉说,她对公安感到特别失望。


张玉吉还卖掉几百斤大米,作为路费去昆明,到云南省公安厅告状。见到厅领导,她就磕头喊冤。


1995年1—1996年4月,张满在看守所分别被抽取指头血4次、静脉血1次;在此期间,他还两次被取走头发,用作鉴定。


1996年8月13日,甘帆再一次来到了看守所。张满回忆说,自己被提回到刑警大队,一直在审讯椅上坐了21天。直到9月3日,他才再次被拉回看守所。


“你们问也白问,这个案子不是我整的。死在这里我也不会说了。”尽管再次面对“人质要挟”,张满再也没有做出过有罪供述。


“被看见”的行凶经过


“爸爸妈妈哥哥被抓那些日子,我要种菜去卖,还要每个月分别去下关看守所、大理收审所和向阳收审所给他们存钱,太苦了。”张满的女儿张银华说,奶奶被不时来搜查的公安吓成了神经病,一有人敲门她就躲到沙发后、冰箱旁,嘴里念叨“别开门,坏人来了!”


法律文书显示,张满于1994年12月2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直至1996年8月29日,才被大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6年12月2日大理州检察院的当年第252号《起诉书》称,经该院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满因与同村村民王世明有积怨,而起杀害王的长子王学科进行报复的恶念。1989年12月14日晚,张满叫开王学科家的大门后,进入院子里,乘王学科不备将其击倒并杀害。此时王学科的妻子赵丽英在楼上呼喊,张满持刀冲上王家二楼闯入赵丽英的卧室,先用锄头把将赵击昏,接着用菜刀杀害了赵及其子王高能、其女王高田。随后,张满又将王学科的尸体抛入水井中,逃离现场。该院认为:张满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一家四口人生命,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满被关押两年多以后,1997年3月25日,大理州中级法院开庭公审其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下兑村村民赶去法庭旁听。


法庭上,张满的律师指公诉方证据漏洞百出,为他做了全面、系统的无罪辩护。


律师说,昆明医学院法医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的一个锄头把和凶案现场勘验笔录中的锄头把不是同一个(该鉴定认定锄头把上的血迹血型跟张满一致)。其一,长度相差2.5厘米;其二,血迹留存部位明显不一样。


法庭还宣读了两名不知姓名、身份者所作的“凶案目击”证言。律师质疑说:①两人证言内容雷同;②两证言均称见到张满杀人经过,称张杀害王学科时,赵丽英一面叫一面跑下楼来,张又拿起锄头把追打赵,并一直追上了楼。“当天夜里下过雨,一到天井中脚就沾上泥巴,但现场发现的44个脚印中,并没有小脚印(女人的脚印)。”③既然听到呼喊及看见杀人,为什么不援救,最起码可以声援;④为什么当时不报告公安机关?时隔七年之后才作证?


律师还说:有关张满作案时间的三个证人,均不能证明他有作案时间:①证人马保华有证言证实当晚他独自一人在村公所值班,但又有证言证实他在张力孝家吃晚饭,张满也在场;②证人赵体昌做的多份证词,先说案发当晚张满和他回村公所睡,又说他在张满家睡,再说回家住宿。“据张满妻子对辩护人说,赵体昌曾被警方关押过。如属实,则取证违法。”③张玉吉证言讲,张满回家告诉她第二天去村公所打针后就出去了,没有回家睡觉,第二天一大早堂妹就告诉她王学科一家死掉了。“发现尸体是12月16日,那么未回家睡觉的时间就是15日,而不是命案发生的14日。”


律师称,张满没有杀人动机,而因其参加了勘验现场和调查取证,熟知案发现场情况,其口供丧失了“口供与现场一致”的证据价值。


此外,现场发现的脚印约为39码鞋,而张满穿43码,无大脚穿小鞋之理;现场发现的指、掌血印,经鉴定不是张满所留;张满儿子张银锋曾表述自己一件白衬衣成了血衣,但当时他才15岁,身材小,张满不可能能穿上他的衬衣作案,而且“目击证人”也并未表述看见张满穿白衬衣作案。


直到此案二审时,这两位“目击证人”是谁,云南高院才予以了公布。他们一个叫杨汝舟,一个叫张双社,都是住在王学科家旁边的村民。


今年3月初,探针来到下兑村。王学科家如今住着他的弟弟一家,其二层小楼和院子的格局与27年前相比,没有变化。屋前沿混凝土村道的左右,分别是张双社和杨汝舟家,他们以前是平层瓦房,如今都变成了二层小楼。张满家也不过再隔两家房子,转个弯,就到了,相隔不足百米。


“即便现在是二层楼,王学科家要发生了什么我还是看不见的,因为我家二楼后面没有窗户。”探针找到的张双社证实说,过去的证言纯属谎言,实际上根本不可能看到。


张双社讲,作伪证都是公安人员逼出来的。“他们每天来问,我都说没有见到和听到什么。警察说,有人说你照(看)见了,必须说。我照实说,他们就把我抓了,关了十七八天,还把我爹也抓了。我只好根据他们的提示和张满‘招供’的录音带,编了一个看见的经过。”


张双社向张满坦陈当年是被逼做伪证,根据警察的提示和张满“招供”录音带,编了一个看见的经过。(摄影_JongM)


探针还找到了现任下丰呈自然村支书的证人赵体昌。赵当年是下兑村村公所副书记兼人民调解员。说起作证的事,他突然忍不住哭了起来。


“我也是被公安逼的。”赵体昌说,他1994年12月28日被送进收审所,也是说有杀人嫌疑,直到1995年7月17日才出来,他为在张满的事情上做了伪证,感到羞愧难当。“对公安问我的那些几年前的问题,我一旦回答‘不知道’、‘不清楚’、‘记不得’,就挨耳光。我的脸都被打肿了。至今左耳还耳背。”


赵体昌结束了半年多的收审后发现,昔日身体很棒的母亲已经病逝了。他告诉探针,一想到母亲之死与自己被关押有关,他就非常伤痛。


对于另一个作证称“目击凶案发生”的村民杨汝舟,张满称,应该是出于对自己的怨恨。凶案发生前一年,张满曾根据大理州公安处指示,暗中监视杨汝舟家情况。州公安处要求张满看到杨汝舟之妻字某回家,要立即报告。当年年底,州公安处根据张满打去的电话,一举抓获荷花村盗窃犯杨某和字某,后杨某被因盗窃金额巨大被判处死刑。


“后来州公安处还给村公所送来了‘协同作战,为民除害’的锦旗。”张满说,杨汝舟为此非常恨他,这是他“坚持党性原则为民除害结下的仇怨。”


到了狱中仍申诉


继续羁押两年多以后,1999年5月7日,张满在看守所里收到了大理州中院发出的判决书(落款时间为1997年3月26日)。


在现场手印与张满不符,脚印小于其脚印,现场发现的凶器锄头把尺寸不符,各种证言疑点未合理排除的情况下,大理州中院这份总共三页的判决仍认定张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父亲王世明经济损失6000元。


判决称张满“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判决。那个年代刚刚经历了第二次严打。如果证据确凿,四条人命(其中还有二名儿童),凶手绝不会留有活命;况且被告人没任何自首情节,也不坦白交代罪行。即便是现在“少杀慎杀”,四条人命,也断断没有判处无期徒刑的道理。


张满以“没有杀人,所作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形成,请求宣告无罪”为由,提起了上诉。而大理州检察院则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对被告人张满量刑畸轻,罪、刑不相适应”,提起了抗诉,请求改判。


辩护律师提出:公诉人把张满供述的作案时买来胶鞋,用刀把两侧割开,“大脚穿小鞋”作为证据使用,实在是荒谬。“胶鞋两边割开,只解决了宽度,不能解决长度。仅这一点,就证明了张满有罪供述的虚假。又怎么作为有罪的依据?”


云南省高院对被告人和公诉方的请求,会支持谁呢?结果是:都没有支持。1999年9月14日,该院发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这份裁定书说,“张满上诉称,所作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形成,经查无事实,应予驳回。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满有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确认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提出本案对被告人量刑畸轻,罪刑不相适应的抗诉理由,综观本案案情,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张满被送往位于昆明的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拒不认罪,被视作不服从劳动改造,在狱中不能获得减刑的机会。但张满却一直坚持申诉。“有狱警为我好,告诫我‘你是不是忍着一点?’‘你怎么顶得过这么强大的机关?’”张满说,他只能坚持。


“既然有目睹我作案的证人,也有目睹我手上受伤包扎的证人,案发后为何默不作声,不向公安机关检举?特别是证人中有警察杨飞龙,公安干警的职业本能、职业道德都会促使他立即报告。他当时为何不报告?”


“伪造这四个人的证言,企图要说明什么呢?杨汝舟、张双社的证言,企图要说明张满的供述属实;马宝华干警杨飞龙和的证言,企图要说明张满在行凶中受过伤,因而流过血,这些血恰好滴在了锄头把上,印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结论。假的就这样有机联系起来了,无罪的就这样定为重罪。”


张满在申诉书中写道。


张满向最高院最高检等司法机关寄出了不下二十封申诉材料。(摄影JongM)


2002年10月21日,针对张满的申诉信,云南省高院以“申诉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不足采信,亦不符合我国刑诉法第204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称原判对定罪科刑并无不当,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在张满所在的监狱,由于全是重刑犯,家里人等不起,“服刑人员里十个有八九个都离婚了”。但是,张玉吉却一直守着家,照顾着家里的老老小小,等着张满遥遥无期的刑期。


“我没想过要跟张满离婚,他是个好人!”张玉吉对探针说,“我能挺过来,我要坚持到底。”


做好了最坏的打算


探针发现,这在大理和云南官方一直是秘而不宣的案件,案发没有报道,破案没有报道,两度判决也没有报道。探针在大理州图书馆查遍了《大理市志》、《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志》、《大理州年鉴(1990)》、《大理州年鉴(1998)》、《云南省志.公安志》、《云南省志.检察志》、《云南省志.审判志》等馆藏的应该与此有关的10多本地方志,也均无对此案的记载。


这个案子,在当时是轰动大理的,但时至今日,网上也查不到任何资料。按理,破了这个案子,总应该大力宣传,安抚民心,但仍然讳莫如深。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呢?


到了2005年,监狱开始实行国家的新规定:虽对案件判决不服进行申诉,但服从监狱管理的服刑人员,纳入正常考核。也即是说,不认罪也可以按分数减刑了。


张满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了有期徒刑19年,此后又经过了两次减刑。2011年9月17日,66岁的张满因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等,办理了保外就医,他终于回到了大理。


囚犯生涯17年,张满已失去了父亲、母亲等4位亲人。他的老父亲盼着儿子回家,但最终没有等到,是在当年的正月去世的。“父亲临走前还塞给我妹妹五百块钱,让转交给我。父亲说我出来的时候啥都没有,需要用钱。”张满说。


张满调养了几年身体,从2015年开始继续为自己的案子申诉。“邪不压正,到了乌云见青天的时候了。”老人说,他不想把冤屈带进坟墓里。


张满的刑期要到2018年3月19日才结束。在刑期完结之前,他必须每周一个电话汇报,每月一次书面汇报,因此出不了大理。“我想去昆明伸冤,或者到北京,但现在都去不了。只能是寄信。”


张满从2015年开始继续为自己的案子申诉。“邪不压正,到了乌云见青天的时候了。”老人说,他不想把冤屈带进坟墓里。(摄影_JongM)


为了申诉,张满也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如果因为我坚持申诉,把我收回监狱怎么办?我必须要有心理准备。我也给老伴说了,让她有这个心理预期。”


在张满家调查时,探针意外从其妻张玉吉保存的案件材料中发现了一封神秘的来信。这封信是从昆明金碧路寄出给她的,用的是云南省公安厅的信封,信封和正文是两种字迹(目测分别是成年男性和未成年女性所写)。


一封印着云南省公安厅封面的神秘信件,信中作者称张满被长期收审,“作为一个知情者和同情者,我认为这是非法的。”(摄影_JongM)


信中说:张满被长期收审,作为一个知情者和同情者,我认为这是非法的。现此案因没有别的证据,主要办案人甘帆已经调走(到大理机场当公安分局局长。公安局领导内部对此案看法有分歧),谁也不敢接手继续办这个案件。


这封疑似公安人员所写的信建议张玉吉①抓紧时间,直接向市公安局王局长、市政府赵市长反映、申诉张满被长期非法收审的情况,不明确答复就守在办公室,让领导下令释放张满;②向市政府、省民航局公安处、大理机场的领导控告甘帆对张满进行八天八夜刑讯逼供等非法事实。


信的最后,让张玉吉“此事一是要抓紧反映、申诉、控告;二是要有恒心和信心,因为法律对任何人都是有效的。”并表示“我会根据情况进展再告知你的”。落款为“同情人”。


张玉吉说,这封信是以前有人扔在院子里的。探针询问张玉吉接到信后有没有照办,张玉吉说,她也不大识字,不知道什么意思,还拿给公安的人看过。“后来公安的人又来过我家,想把信抄走。但是我给藏起来了。”


探针联系上大理中院政治部主任郎维学。郎对张满灭门获判无期案结果不予置评。他说(是否应该判死刑)没有对比性,因为“案子与案子之间不一样”。他称当年的主审法官何晶平仍在工作,但他拒绝了向探针提供何法官的联系方式的提议,称自己没有他的电话。


探针还联系上了大理市公安局,获悉张满提出的与之有关的两名警方人员,杨飞龙现已退休,甘帆已不在该局工作。甘帆对探针表示:(张满案)案子是清楚的,证据确凿的。当年所有的案卷材料都在,物证也应该在。(张满指刑讯逼供)这个是能够说清楚的,当年的办案人员现在也能找到。


得知张满在申诉自己的杀人案,甘帆说:申诉是他的权利。对于他如何看待法院判张满无期徒刑,甘帆表示:这不是其职权范围,不便发表评论。


血案的另外可能性


张满家里人昔日为张满聘请的辩护律师姜文信,是大理有名的刑辩律师。一审和二审,案件均由他代理。探针前往大理调查时,希望能跟姜文信律师聊一聊案件情形。但令人遗憾的是,姜律师已在今年1月因病去世了。


探针辗转找到了姜律师的儿子姜健飞。姜健飞当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旁听了张满故意杀人案的审理情况。不过,他如今已是一名商人。


姜健飞告诉探针,父亲辩护此案时给他讲,这案子没有有罪的证据。对张满被无罪释放他很有信心。但是,现实残酷无情,击碎了父亲的希望。


“我就是因为这个案子改行的。”姜健飞说,这个案子对他产生了不好的印象,“辩护人太无力了。”他认为,这个案子很有报道的必要,定罪证据太不充分,希望能够重启审判程序。


如果张满不是杀人者,那么谁会是凶手呢?王学科家灭门案另外的可能性是什么?


姜文信律师曾在法庭上提出:死者父亲讲,案发后王学科的野马牌载重自行车不见了;而村民赵凤泽有在案发当晚回村时看到一名男子骑着载重车,黑色,慌慌张张的,在村外塘边相遇。此人是谁,与此案有无联系?


张满在申诉状中说,当年现场水泥地上楼板上留下了20多个血足迹,案发两天后,在昆明讲学的北京专家赶到现场做过足迹鉴定,结论是:现场凶手是两人,身高在1.65米左右,体重55-60公斤。对卧室东墙上的血掌印,公安分析是凶手在此屋作案完毕灭掉电灯,摸黑出去时留下的,血掌纹上是否有凶犯的血迹、指纹,都可以鉴定。此外,现场还遗留有因打斗而撕落掉在地上的非四名死者的头发。以前不能进行DNA鉴定,现在已经一点都没有难度了,只要留存了下来,完全可以锁定是谁的头发。


张玉吉和张满告诉探针,死者之一的赵丽英在死亡当天下午曾外出买回一瓶白酒,后来饭桌上那瓶喝掉了六两的白酒就是。这是在款待客人。很显然,赵丽英和两个孩子吃完,把碗筷收掉了,还剩下了两个男人(男主人王学科和作客者)在桌上喝酒。那么,这个吃饭的人是谁,他后来去了哪里?27年了,这个人始终没有找出来,而他有着非常大的嫌疑——会不会是喝着酒,客人把男主人给杀掉了,然后又上楼杀掉了家里其他的三个人?


酒杯、碗筷等证物上面应该是能够检出指纹的;如果保存到现在,还可以进行DNA鉴定,以帮助查出元凶。但是,有没有真如甘帆所说,确实保存下来了呢?如果有,也许血案真有改写的可能。


张满在右手臂上纹了一个“仇”字,他要把这个仇记在执法枉法者头上。(摄影 JongM)


张满故意杀人案刑事申诉书(节选)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张满案诉讼过程简介


1989年12月14日,村民王学科一家四人在家中全部被杀害。案发五年后,张满于1994年12月2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收容审查;1996年8月29日,张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20日以张满犯故意杀人罪,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6日作出(1997)大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张满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张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世明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判决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张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4日作出(1999)云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000年4月10日,张满在监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未得到回复;2002年10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后张满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此后经过两次减刑。2011年9月17日,66岁的张满因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等,办理了保外就医,回到家中。2015年3月,张满再次向云南省高院提起申诉,但云南省高院拒收其申诉状。2018年3月19日,申诉人张满刑期结束。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满供述的犯罪情节与手段不合常理,不符合现场勘验情况;关键物证“锄头把”系伪证;多份证人证言系侦查机关违法取得,且与现场情况矛盾;大量现场勘验收集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满无罪;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嫌疑。具体申诉理由与依据分述如下:


一、张满遭遇严重刑讯逼供,被迫做出虚假供述。


1994年12月20日,也就是案发五年后,张满被抓到刑侦大队,遭到了刑侦大队长甘帆惨无人性的刑讯逼供。张满多次向甘帆和其他干警说明其无罪,与王学科一家人被杀害无关。甘帆破口大骂,支开其他干警,动用拳头、手铐、胶木棒、皮带抽打,用木棒压在腿上人站上使劲踩,甚至用开水烫、烟头烧,把张满的头顶、耳朵、口腔打得鲜血淋淋,然后用卫生纸浸渍、擦拭血迹。


12月23日,甘帆下令断张满的粮水,张满多次晕厥,坐卧不得,站立不稳。12月25日,甘帆对张满说:“你是顶得住,可你的儿子、妻子顶不住。你的妻子已经在公安局病倒了,你的儿子进来后快要精神失常,你要为他们多想想。如果你还不招认,我要叫你尝尝黑道手段,直到获得你的口供为止。”


12月27日,精神上、肉体上连续、昼夜的持续性折磨,加之已有四天四夜滴水未进,致使张满呼吸相当困难,深感已经到了死亡边缘,被迫按照当年参与公安勘验现场看到的、从有关人员那里听到的、加上提审人员的提醒,编造了一个凶手作案的过程。


1994年12月28日,张满做出上述有罪供述之后被送到看守所。因推翻之前不实供述,1996年8月13日,张满被甘帆从看守所提出,戴上手铐脚镣,拖到刑侦大队审讯室,用脚镣把双脚固定在石锁上,手靠在靠椅上,再次日夜轮流逼供长达21天21夜(8月13日至9月3日),要求张满把1994年12月28日供述的作案经过再讲一遍。张满回答,那是非法刑讯逼供,口供是假的,现在就是死我也不会再说假话了。甘帆大怒,安排人把台灯放在张满眼前,日夜用大灯泡烤。他还令其他干警每顿只给其吃约二两饭折磨。


1996年8月底,甘帆为达目的故伎重施,把关押在大理的张满妻子张玉吉拖到刑侦大队审讯室,企图再次用人质逼张满就范。当时张满已下定决心,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宁死不屈。“你们问也白问,这个案子不是我整的。死在这里我也不会说了。”尽管再次面对“人质要挟”,张满再也没有做出过有罪供述。直到9月3日,张满才再次被送回看守所。


二、张满供述的犯罪情节与手段不合常理,不符合现场勘验情况。


1、据张满口供,作案过程总共行程6620米,其在村中往返六次,其经过的路段人口稠密、往来频繁,却无一人发现其行踪可疑,不合常理;其次,一个四十多岁,身为村主任的男人,穿着一套大红色运动衫裤、一双钉鞋、戴着手套,手拿大石头在晚上十点多钟叫开被害者的门准备行凶,这奇特的装扮让人难以理解;再次,被害者开门后见张满这副打扮竟没发觉任何异常,仍很平静地递给张满一根烟,这是匪夷所思的;张满在进门前即手拿大石头,竟然不怕受害人发现其行凶意图、也不担心王学科的妻子或其他人也在楼下,其见被害人开门后竟异常沉着,直到被害人转过身去才攻击,这心理素质实在令人生疑;并且假若张满积怨复仇,悉心准备了整整六年,但他为什么却只准备了衣物而不准备凶器,在作案过程中草率地选择搬起石头行凶,这犯罪手段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2、据张满口供,其在杀人过程中,赵丽英听见王学科的呼喊后下楼,却看见丈夫已经倒在血泊之中,见此情景,大声惊呼,然后从楼道跑进自己的卧室并关上了门。以上说明此时赵丽英神志尚清醒、没有被吓瘫软。这种紧急情况下,赵丽英一般会首先考虑呼救或自卫,但在屋里有防卫工具——锄头把、后窗能打开且一打开便能向窗外村居呼救的情况下,她不但没有呼喊还没采取任何防卫措施,仅仅是坐在床沿边,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3、据张满口供,其在进入赵丽英卧室前特意到受害人的厨房找了一把刀拿在手上,而在进入赵丽英卧室后,张满并没有直接用刀袭击赵丽英,而是先将刀换成了搁在屋里的锄头把向赵丽英身上砸,将其打晕后再用刀砍。这样的犯罪手段不符合常理。在情况紧急时,凶手是没有闲暇去寻找其他的凶器的,凶手在进入受害人卧室后,通常情况下为了防止受害人有呼救的机会会直接用现有的工具实施犯罪,而非像张满口供所述要先寻找其他的凶器再行凶。


以上这段换凶器的被告人口供,完全是编造的。张满在遭遇严重刑讯逼供之下,曾被迫多次编造作案过程,但因编造内容不符合现场情况,侦查人员十分恼火,他们提醒张满,当时赵丽英是先受到锄头把的打击后遭受刀砍的,张满为了保命,就按照指供内容编造了以上换用凶器的情节。


4、张满供述“大脚穿小鞋”不合常理。案发现场发现的脚印经测量长度为25公分,约为39码的鞋,但是张满穿43码的鞋,无大脚穿小鞋之理;张满供述他大脚穿小鞋,是买了胶鞋用刀把两边割开才穿上,不符合常理。因为胶鞋两边被割开,只能解决宽度,而不能解决长度。如果解释“两边”为长度,则其脚印会在现场有明显的反映,不是脚趾就是脚跟会留在泥地上及室内。但就现场勘验而言,并没有留下类似的痕迹。因此,张满对于“大脚穿小鞋”的解释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张满没有犯罪动机。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张满的作案动机,主要依据死者王学科的父亲王世明提供的证言。证言反映张满与王世明积怨的事情有两件。第一件是“王学科丢失单车”一事,此事发生于1983年,当时在工地上受害人王学科的单车弄丢了,王世明怀疑是张满认识的一个人偷的,但此事张满只是与王世明争了几句;第二件是“张满与王世明等几人吃饭时因喝酒吵架,王世明让张满下跪”一事,此事发生于1982年,同村村民杨炳也在场。当时在喝酒过程中,张满想请王世明媳妇一起喝酒,王世明说他媳妇不喝,但是如果张满从楼梯口跪过来,王世明媳妇便可开戒。为了高兴,张满便从楼梯口跪了过来并敬了王世明媳妇酒,但是那天两人并没有吵架。证言反映的这两件事是生活小事,不能证明张满有足以杀人的积怨。证人上述证言完全是信口开河、子虚乌有。1983年张满当上干部后,就再也没有进入建筑行业,并且若有积怨,时隔六年早就烟消云散了,更何况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何以至于杀害一家四口。


四、卷中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张满具有作案时间。


(1)证人马保华证明,案发当晚,只有他一人在村公所值班,但他又证实,当晚在张立孝家吃晚饭时张满也在场,该证人前后证言不一致,不能证明当晚张满有作案时间。


(2)证人赵体昌先证明,案发当晚张满和他回村公所睡,又说他在张满家睡,后又说回家住宿,最后连和张满一起在张立孝家吃晚饭也加以否定。该证人多次改变证言,无法排除该证人遭受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的可能性,不能确实证明张满有作案时间。


(3)张满的妻子张玉吉的证言显示,张满晚上回家告诉她第二天要去村公所打针就出去了,所以没有回家睡觉,第二天堂妹告诉她王学科一家死掉了。而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时间是在12月16日,故可以推断张玉吉说张满未回家睡觉的时间应是12月15日,而不是案发的12月14日,该证言不能证实张满案发当晚有作案时间。


以上可知,张满12月14日是否有作案时间一节未有证据证实。当然即使有作案时间也不能证明张满实际作案,但没有作案时间肯定就没有作案。实际情况是,1989年12月14日晚,张满与家人一道看完电视后安枕就寝,准备第二天送妻子到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去看病,当晚黄昏时已经下了毛毛细雨,张满回家后一直没有出过门,此事有妻子儿女们可作证。


五、张满案发后多次到过案发现场,口供与案发现场一致并不能说明口供真实。


在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口供与现场一致,一般会增强口供的可信程度。但也存在例外,即被告人曾到过现场。被害人王学科一家四口被杀害后,张满曾作为大理市七里桥乡下兑村会所党总支书记、村公所主任以及乡人大代表,受上级安排,配合公安一道在现场勘验了三天。张满在刑讯逼供之下,根据其从现场看到的、从有关人员那边听到的、加上经提审人员指供的内容,编造出虚假的作案过程,并且只有编造的大体情节与现场状况相吻合,侦查人员才让其喝水、吃饭。张满五年前亲眼目睹了勘验的全过程,并且听取了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结论,所以他五年后在公安机关的口供,虽然与现场情况一致,但仍不能说明其真实。


六、本案的关键物证“锄头把”系伪证。


一审法庭出示物证锄头把,且出具昆明医学院做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张满的血型和锄头把上的血型相同。这两份证据存在问题在于:


第一,此锄头把非彼锄头把。昆明医学院法医鉴定的锄头把和《现场勘验笔录》中的锄头把缺乏同一性。


(1)长度不同。鉴定对象锄头把长137cm左右,而勘验笔录中的锄头把长134.5cm,两者长度相差2.5厘米。现场勘验笔录长度单位精确到毫米,如此偏差非失误可以解释;


(2)血迹存留部位不同。勘验笔录中血迹存留部位记载的是“木棒头部有血迹”;鉴定书说血迹是在“锄头把中部及上端编有2、3号部位”提取。但法庭出示的锄头把2、3号血迹部位是在锄头把1/2(中部)和靠方头一方约全长的4/5之处,并不在“木棒头部”,即勘验笔录中的锄头把与实际鉴定的锄头把并不是同一物。


因此,庭审出示的锄头把不是当时案发现场搜集的锄头把,庭审出示以及鉴定的锄头把显然是为了证明张满有罪而人为伪造的。本案现场的杀人凶器有石头、菜刀、锄头把,这些凶器上都留有大量的指纹,鉴定结果也显示指纹均不是张满的,但法庭却只出示了唯一有张满血迹的物证锄头把,其用意不言而喻。现场勘验的锄头把与实际鉴定的锄头把并非同一物,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锄头把上的血迹来源不合法。侦查期间,公安人员曾先后提取张满的血六次:1994年12月20日,刑侦大队队长甘帆把张满的头顶、耳朵、口腔打得鲜血淋淋,甘帆用卫生纸浸渍了从张满身上流出的大量的血;1995年1至5月抽取张满指头血3次;1995年5月底至6月初抽取张满静脉血1次,抽取10毫升左右;1996年6月初抽取张满指头血1次。侦查机关对张满抽血次数之多,违反常规,背后目的令人生疑。


以上可见,一方面现场勘验的锄头把与实际鉴定的锄头把不一致,另一方面实际鉴定的锄头把上关键性的证据“血迹”也存在伪造嫌疑,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将张满的血涂在锄头把上再拿到昆明医学院进行鉴定、由此得出血型一致的结论的可能。因此,本案唯一与张满有关的物证锄头把,不具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七、本案多份证人证言系侦查机关违法取得,且与现场情况矛盾,不具真实性、合法性。


1、张双社证言系侦查机关非法逼取的虚假证言。张双社的证言显示:“我看了电视出来天井打水,我看见张满冲上王学科的楼上,后见他下楼,张满穿着蓝衣服、戴着遮阳帽”;“我看见赵丽英跑进二楼房间关上门,张满跟着上楼推开门进入房里,从玻璃窗上映出影子(即用锄头把打赵丽英的影子)。后灯熄了,张满下楼。”其证言存在的问题在于:


(1)张满上楼时证人张双社看见的是他的背影,张满进入房间后证人看见的是他们的影子(窗帘是拉上的)。张满是在灯熄灭后才下楼的,当晚并没有光线照射张满的正面,张双社是无法在黑暗中确定他看见的人就是张满的,更不可能看清楚张满穿的是什么颜色的衣服;


(2)案发当晚漆黑一片,受害者家有围墙,张双社家有一层房圈,从30米以外很难看清现场的状况。并且,张双社家后山墙背靠王学科家的天井,他家的后山墙上是没有窗户的,他是不可能看见案发现场情况的;


(3)一审休庭后,张满的亲属曾向张双社家询问此事,张双社回答说他和父亲为此事一直被关押着(自1996年3月至5月),因为他们没有看见现场,若他们看见案发情况了早就去作证了。而法庭上宣读的所谓他的证言,他根本就不知道。对此,张双社于2015年2月23日亲笔书写了一份证言,该证言内容显示:“当年王学科一家被杀一案,1996年他们把我关到看守所,把张满的认罪录音放给我听,以释放为条件,逼我作证,实际我没看见。”


2、杨汝舟证言系虚假证言。杨汝舟证言说:“1989年12月14日晚9点多钟,听到狗叫,我从堂屋走出家门到南墙角,看见王学科家二楼灯亮着”;“我听到王学科院子里有张满的声音,我看见张满冲上楼,一会儿见张满冲下楼,后来听见铁门响了一声,就没有声气了。”1996年杨汝舟又做了一次证言:“赵丽英跑下楼,张满追下楼,后听见大门响声”。其证言存在以下问题:


(1)二楼房间灯亮,张满冲下楼,此时张满正脸无灯光照射,在漆黑的夜晚,证人杨汝舟根本不可能看清张满的脸;


(2)杨汝舟证言前后矛盾:他第一次说张满冲下楼,后大门响。第二次他说见张满追着赵丽英下楼,后大门响。大门响表示张满已经离开了王学科家,但是现场显示赵丽英死于楼上,张满不可能追着赵丽英下楼后便离开;


(3)王学科家在杨汝舟家南边,两家间相隔一条约30米的大路。王学科家的围墙高约3米,他的房屋基脚台比杨汝舟房屋基脚台高约2.5米,并且杨汝舟住的是无楼层平房,因此在杨汝舟家的任何角度都看不见王学科家的情况,杨汝舟的证言与现场情况不符。


杨汝舟为何做出以上虚假证言?很可能是出于对张满的怨恨。因为凶案发生前一年,张满曾根据大理州公安处的指示,暗中监视杨汝舟家的情况,后杨汝舟之妻字月香的原姘夫杨敏被张满举报后因盗窃金额巨大被判处死刑,字月香也被关押了好几个月,杨汝舟为此十分怨恨张满。杨汝舟证言不排除出于因怀恨在心而伺机报复的可能。


此外,以上张双社、杨汝舟两名证人的证言还存在如下问题:(1)两名目击证人的证词内容几乎完全雷同,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2)两证人均表示张满在杀害王学科时,赵丽英一面叫一面跑下楼来,张满又举起锄头把追打赵丽英,赵丽英又跑上楼,张满继而追上楼。但是当天夜里下过雨,一到天井中脚就会沾上泥巴,现场就会留下泥脚印。但是现场发现的44个脚印中并没有小脚印(女人的脚印),证人所说的这个重要情节得不到现场勘验笔录的印证;(3)两证人证明证明在案发时听见了被害人的呼喊且目睹张满的杀人行为,他们却不施以援救或者寻求声援,实在令人费解;(4)两名证人不约而同选择在案发七年之后才作证,匪夷所思。(5)一审二审时,法庭以“保护证人”为由没有向张满公开证人姓名,造成张满无法质证。


3、马保华、杨飞龙证言系虚假证言。证人马保华和杨飞龙证言说到,“案发后,看见张满手上有伤,包着纱布”。该证言意图证明张满曾参与过打斗,使他人将张满与王学科一家被害案联系起来。但是该证言指代不清、描述模糊,对于张满是左手还是右手、是手掌还是手背或是其他部位受伤均没有描述清楚。且在案发后的第三天,公安人员从领导到一般刑侦干部都到了案发现场和村公所,张满受上级安排参与了接待、勘验现场、掩埋尸体等全部工作,张满若包着纱布说明其伤口不小,马保华、杨飞龙二人也能够发现异常,现场围观的群众、公安干警也应当会注意到。而且,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吩咐,该天上午发现出事并出入过死者房(院)的人都去滚掌印和指纹,张满和进入过现场的几个人都去滚了掌印和指纹,张满当时手上并没包着纱布。


4、张银峰被侦查机关多次关押逼取不实证言,其证言不具真实性。卷中张满的儿子张银锋证言显示,案发后在楼上见到他(张银锋)的带血衬衣一件。侦查机关意在证明张满曾穿着儿子张银锋的衬衣作案。但这份证言显然系伪证:首先,张满身高约1.7米,而案发时的1989年,张银锋还只有15岁,身材较小,大个子的张满不可能穿得下小孩的衣服;其次,即便凶手为了伪装,也不会拿自己儿子的衣服去作案再拿回家中;第三,1996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嫌疑将张银锋收容审查,后来又将其多次关押,逼取其不实证言。张银锋的证言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常理,系侦查机关胁迫的结果。


八、大量现场勘验收集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满无罪,本案另有真凶。


1、血足迹。当年的案发现场,水泥地上、楼板上留有大量血足迹。1989年12月18日,在昆明讲学的北京足迹专家曾赶到现场做过认真仔细的足迹鉴定,专家的足迹鉴定结论是现场凶手是两人,身高在1.65米左右,体重55-60公斤,年龄在25岁以下。张满本人不符合现场足迹显示的特征;其次,案发现场发现的脚印经测量长度为25公分,约为39码的鞋,但是张满穿43码的鞋,无大脚穿小鞋之理。


2、血掌印。当年在被害者赵丽英卧室东墙上发现了很多血掌印,经当时公安分析,这个血掌印是凶手在此屋作案完毕、灭掉电灯、摸黑而离去时留下的掌印。据分析,这个掌印不可能是死者赵丽英的,因死者尸体在此屋西北角,离血掌印至少还有三米的距离。现场墙壁上发现的血掌印经鉴定均不是张满留下的。


3、带血的石头、菜刀和锄头把。现场遗留的凶器有:石头、菜刀和锄头把。这些物证上都留有大量凶手的指纹,而这些物证上的指纹经鉴定均不是张满的。庭审唯一出示的、与张满有联系的物证锄头把也与现场勘验的锄头把缺乏同一性。


4、头发。现场有因打斗而掉落在地上的头发,1995年1月及4月,公安机关曾两次到看守所拔取张满的头发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现场遗留的头发都不是张满的。


5、烟头、纽扣。公安机关曾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烟头以及因打斗而掉落的衣服纽扣,公安机关也从张满家取走几件衣服进行鉴定,但鉴定结果显示该纽扣不是张满遗留的。


九、侦查机关违法取证,伪造证据,酿成冤案。


本案经历了马拉松式的漫长诉讼过程。张满从1994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直至1996年8月29日被大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收审时间长达20个月。1996年12月2日提起公诉,办案机关均超过当时法律规定的收审时间和逮捕期限,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1997年3月25日一审开庭,两年后的1999年5月7日收到一审判决(落款时间为1999年3月26日),一审历经两年零两个月,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限。自案发至一审宣判,历经七年三个月零十一天。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导致诉讼过程漫长的原因之一。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破案,不惜采取违法手段,刑讯逼供,逼取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伪造证据。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张满及其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但一、二审法院未深入调查核实证据,致使冤案酿成。


1、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公安机关采取刑讯逼供、抓捕家人胁迫等违法手段,逼取不实供述。相关供述完全丧失了真实性、合法性,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公安机关为威胁张满而将其家人收容审查。张满做出有罪供述被投放看守所之后,拒绝继续编造之前的谎言。侦查机关一边刑讯逼供,一边抓捕家属相威胁。1996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张满的儿子张银锋收容审查,直至1996年11月18日才解除收审。1996年3月29日公安机关以妨碍侦查为由将张满妻子张玉吉收容审查,直至1996年11月9日才解除收审。在此之前,为了逼迫张满做出有罪供述,张满妻子张玉吉与儿子张银锋已多次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1994年12月28日,张满做出有罪供述之后被送到看守所。因张满翻供,1996年8月13日,甘帆把张满从看守所提出,要求其再次做出虚假供述。因张满宁死不屈,到了8月底,甘帆为达目的故伎重施,把关押在大理的张玉吉拖到刑侦大队审讯室,企图再次利用人质逼张满就范。当时张满妻子看到张满遭遇逼供的情形,哭着跪下磕头求办案人员。但张满已下定决心宁死不屈,办案机关再也没有获得他的虚假供述。他们费尽了心机,用尽了手段,张满再次在刑侦大队审讯室度过了生生死死的21天21夜,到了9月3日才被关回看守所。


3、侦查机关强迫证人张双社、赵体昌作伪证。一审休庭后,张满的亲属曾向张双社家询问此事,张双社回答说他和父亲为此事一直被关押着,因为他们没有看见现场,若他们看见案发情况,早就去作证了。而法庭上宣读的所谓他的证言,他根本就不知道。在《南方周末》发表的《大理迷案:灭门惨案被告人获无期徒刑》一文中,张双社对记者称“过去的证言纯属谎言,实际上根本不可能看到”;“作伪证都是公安人员逼出来的,他们每天都来问,我都说没有见到和听到什么。警察说,有人说你照(看)见了,必须说。我照实说,他们就把我抓了,关了十七八天,还把我爹也抓了”;“我只好根据他们的提示和张满‘招供’的录音带,编了一个看见的过程”。


张双社于2015年2月23日亲笔书写了一份证言,该证言内容显示:“当年王学科一家被杀一案,1996年他们把我关到看守所,把张满的认罪录音放给我听,以释放为条件,逼我作证,实际我没看见。”


关于证人赵体昌的证言,《大理迷案:灭门惨案被告人获无期徒刑》一文中也有相关反映。记者曾采访现任下丰呈自然村支书的证人赵体昌,说起作证的事,他忍不住哭了起来。赵体昌说:“我也是被公安逼的。1994年12月28日我被送进收审所,也是说有杀人嫌疑,直到1995年7月17日才出来”;“对公安问我的那些几年前的事情,我一旦回答‘不知道’、‘不清楚’、‘记不得’,就挨耳光,我的脸都被打肿了,至今左耳还耳背。”


4、公安机关伪造物证。一审法庭出示的物证为锄头把,昆明医学院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张满的血型和锄头把上的血型相同。正如上文所述,昆明医学院法医鉴定的锄头把和《现场勘验笔录》中的锄头把长度不同、血迹存留部位不同,两者缺乏同一性,庭审出示的以及鉴定的锄头把很显然是侦查人员为了证明张满有罪而人为精心伪造的。公安人员曾先后抽取他的血6次,实际鉴定的锄头把上关键性的证据“血迹”也存在非法取证嫌疑,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将张满的血涂在锄头把上再拿到昆明医学院进行鉴定、由此得出血型一致的结论的可能性。二审庭审中张满以事实为依据,揭露了公安机关为对其迫害而精心伪造物证的罪行,终审裁定也将该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隐匿不提。


十、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嫌疑。


1、野马牌自行车。据证人王世明所述,案发后王学科的野马牌载重自行车不见了,这辆自行车至今下落不明;而村民赵凤泽也证实,他在案发当晚回村时在村外塘边看到一名男子骑着一辆黑色的载重车,神情慌慌张张的,此人具有重大嫌疑。


2、神秘客人。死者之一的赵丽英在死亡当天下午曾外出买回一瓶白酒,后来案发现场饭桌上留有的两个酒杯和喝掉六两的瓶装白酒,这证明案发当天被害人在招待客人。很显然,赵丽英和两个孩子吃完,把碗筷收掉了,还剩下两个男人(男主人王学科和做客者)在桌上喝酒。但是在案发后,具有重大嫌疑的这个人始终没有出现。本案案发现场遗留的酒杯、碗筷等证物上应当能够检测出指纹,若保存到现在,对其鉴定,应当能查出本案的真凶,还张满一个清白。


3、匿名来信。在张满被收容审查期间,张满的妻子张玉吉曾收到一封从昆明金碧路寄出的神秘来信。这封信使用的是云南省公安厅的信封,落款为“同情人”,信封和正文显示为两种字迹。


信中说:“张满被长期收审,作为一个知情者和同情者,我认为这是非法的。现此案因没有别的证据,主要办案人员甘帆已经调走(公安局领导内部对此案看法不同、有分歧),谁也不敢接手继续办这个案件。”这封疑似公安人员所写的信给张玉吉出了两个主意:“(1)抓紧时间,继续直接向市公安局王局长(不要找政委,他是此案的参与者)、市政府赵市长反映、申诉张满被长期非法收审的情况,不明确答复一星期就守在他们办公室四五次,把这些领导搞烦,便会下令释放张满;(2)在95年张满从关押处带出的申诉为基础,针对刑侦的政委张建国,主要针对刑侦大队长甘帆(已调到大理机场当公安局分局长)接受了庆元的钱财,对张满进行八天八夜刑讯逼供的非法事实向市政府、省民航局公安处、大理机场的领导控告他,张满便可无罪释放。”信的结尾让张玉吉“此事一是要抓紧反映、申诉、控告;二是要有恒心和信心,因为法律是对任何人都有效的。”并表示“我会根据情况进展再告知你的”。


这封信是被人扔在张满家的院子里的,但遗憾的是,张满妻子张玉吉识字不多,不知道什么意思,还拿给公安的人看过,后来公安的人又来过张满家,想把信抄走,但是被张玉吉藏起来了。


4、奇怪的判决:四条人命,不判死刑。不用说案发那个年代刚刚经历了第二次严打,如果本案证据确凿,四条人命(其中还有两名儿童),即便是放在今天,被告人也一定会被判死刑。况且张满没有自首情节,也不坦白交代“罪行”,断没有不判死刑的道理。显而易见的是,一审二审法院违背疑罪从无的办案原则,做出留有余地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张满因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被迫做出虚假供述,作为直接证据的被告人供述,丧失了真实性和合法性;本案唯一与张满有联系的物证锄头把显系伪造;本案多名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能互相印证,也不符合现场情况,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现场勘验情况足以证明张满不是杀人凶手。一审二审法院,未对相关证据调查核实,不采纳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错误地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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