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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东案辩护人申请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遭拒绝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8-03-02    分享到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为吴晓东受贿案辩护人,本人曾在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向法庭提出复制吴晓东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请求,并书面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但法庭答复录音录像不能复制,只可查阅。2018年2月25日,法庭通知辩护人和法庭一起查阅录音录像,且时间地点均予以限制,再次拒绝了辩护人复制的请求。这严重影响了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法庭拒绝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他字第239号文答复广东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因此,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如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又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的,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第二,对上述《答复》的权威解读,是最高人民法院王晓东、康瑛发表在《人民司法》2014年第3期的《<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文章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至四十九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对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权;“一旦有关讯问录音录像移送法院,作为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公开使用,或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启动,法院已经调取并在审判阶段使用的,其应属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在有权查阅的同时,当然有权复制。”


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经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且公诉机关已经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移送法庭,依据上述规定精神,辩护人有权复制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人将继续向法庭申请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法庭应当尊重和保障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案件介绍:


吴晓东,男,汉族,江苏东台人,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原东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17年5月25日,吴晓东被盐城市纪委双规,6月27日,被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7年7月26日,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盐城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2017年11月15日,江苏盐城吴晓东涉嫌受贿案起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晓东的辩护人仲若辛、虞银春律师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本案侦查阶段,吴晓东辩护人曾向检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未获回复。案件诉至法院后,辩护人再次向法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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