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
▍文 刘宪权
▍来源 《解放日报》
近来,一些地方冤假错案频频曝光。在对一系列冤假错案进行反思的同时,很多人还在深思:在这些案例中正义为何“迟到”?正义会“缺席”吗?又何以让正义不缺席不迟到?
冤假错案不是一个偶然的社会法律现象。只要人类的功利主义还在作祟,只要冤假错案存在的社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那么冤假错案便很难避免。而且,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发掘一切事实真相。我们只能在经过历史发展起来的、现行有效的规则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最大可能的发掘和推究,力求一个最合乎正义的结果。其间,必然会存在一些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疏漏之处。放眼世界,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均是刑事司法史上一道难以抹去的阴影:英国“伯明翰六人案”中的帕特里克·希尔、格里·亨特等人,因“爆炸”入狱16年后才被平反获释;加拿大“亨利案”中的亨利,因“3项强奸罪和7项性罪行”入狱25年后才被宣判无罪;美国“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中的5名少年,因“强奸、攻击和企图谋杀等”蒙冤13年后方才洗清冤屈;德国“沃尔茨案”中的哈利·沃尔茨,因“杀人未遂”被羁押11年后方才获释;日本“世纪冤案”中的菅家利和,因“以猥亵绑架目的杀人”含冤17年6个月后才被无罪释放……
值得庆幸的是,冤假错案的发现和昭雪,使得人们所珍视的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没有缺席。从结果上来说,哪怕是迟到再久的正义也仍然是正义,迟到的正义总比正义的缺席要好。但迟到,毕竟让正义打了折扣,令法律的公平公正遭受了损害。而且更可怕、更可恨的是,在发现冤假错案后,千方百计予以掩饰和隐瞒的卑劣行径。《宋史》有言:“衔冤者固当昭雪,为蠹者难免放流。”面对冤假错案,绝不能因冤假错案涉及面广、纠错成本高而推诿苟且、刻意掩盖,而应切实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直面承认并主动纠正。然而,人性的趋利避害性决定了每个人都不太可能自己揭自己的伤疤,故而要实现主动纠错,要让正义不 “缺席”甚或不“迟到”,只能依靠制度,而不能依赖个人觉悟。
作为公众,他们关注冤假错案并担忧这些蒙冤者的命运,实际上更多的是出于在不完善的司法制度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可能随时遭遇权力侵扰的担忧。哪怕错案率只是千分之一抑或万分之一,一旦落到哪位当事人身上,对个人而言则意味着百分之百的灾难。也正由于此,才需要极力强调应严格贯彻和遵循司法公正、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制度或原则。当然,构建这些合理制度或原则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控制在最低限度内,更重要的是尽力消除司法者恣意擅断的空间,实现对公众权利和自由的有效保障。
对于今后发生的冤假错案,是一概等待“真凶重现”或“亡者归来”再纠正,还是发现原审判决错判后就立即主动予以纠正?是简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还是直接彻底否定原判?种种抉择无疑既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与良心,也考验着司法制度的良善与公正。“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凡此种种,均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建设上,也只有如此,才能让正义不缺席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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