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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服与死刑
来源: 法学学术前沿     作者: 蒋华林     更新时间: 2016-04-23   

题图:被指控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在南昌中院受审。在庭审现场,周文斌指出,刘铁男、房祖名等人出庭受审时均未穿黄马甲,他也要求同等待遇。在遭到审判长拒绝后,他索性自行脱下了黄马甲。


▍文 蒋华林

▍来源 法学学术前沿


过去多年来,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官员多数着体面便装,非官员多数穿黄马甲等囚服,对于这一强烈反差质疑之声不绝于耳,而我倒并不反对官员着便装出庭受审,但是,也请将这一人道待遇实现形式上的官民一致,亦即官员有权利着便装出庭受审,普通犯罪嫌疑人同样有权利着便装受审,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这些作为底线法治原则贯彻到底,以免把不公以一种极其傲慢的姿态并以人人看得见的方式暴露在世人面前,结果不免容易导致老百姓对于法律、法院与法官的“老不信”。记得曾经在某法庭上发生过极其荒唐的一幕:某官员与其情妇一同受审,官员穿西装,情妇着号服。此情此景,我不知道这到底讽刺了谁?可喜的是,经过学界多年来的呼吁以及南昌大学前校长周文斌教授等在法庭上的“为权利而斗争”,2016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终于将这一现代文明举措、国际通行准则落实到地(《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亦不免同时感喟,在中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道路上哪怕是一点点进步亦何其艰难也!


这样的逻辑,同样适用于对于死刑问题的思考。基于严而不厉的轻刑化的刑罚理性化理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大国文明形象考量等,从立法上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在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贯彻少杀、慎杀死刑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两路并进,已然成为我国推进死刑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九)连续废除一批死刑罪名之后,我国死刑罪名数量实现了从79刑法的二十八个扩张到97刑法近八十个以至于目前被压缩最终剩下46个,虽然横向比较来看这一数量还是非常庞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对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死刑适用的细化规定,与1997刑法相比,不仅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的数额标准(从过去一般性的10万提高到现行的300万),且从犯罪情节方面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结合近年来涉贪官员审判结果,此举可以视为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几近于在事实上停止适用死刑(死刑立即执行)。面对当前极其严峻的反腐倡廉形势,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标准,似乎显得逆势而动。但在我看来,简单反对亦或支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在事实上停止适用死刑,均不可取。如果依循国际惯例,已经废除死刑国家不少恰恰是从废除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死刑适用开始的,进而达致全面废除死刑的彼岸。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在事实上停止适用或几乎不适用死刑的正当性根基乃在于,它以推动最终全面废除死刑为目标,同时段或分阶段停止适用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同甚至更低的犯罪的死刑适用,或是直接取消此类死刑罪名,否则,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率先在事实上停止适用死刑则是严重背离法治精神的,难免不刺痛官民不平等这一民众敏感的神经。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死刑制度存在反对与支持对垒的声音。反对废除死刑论者多数基于国家治理需要认为死刑在我国继续存在甚至长期存在具有合理性,被当作工具的(功利论)死刑设置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具有必要性,而支持者废除死刑论者的理据也是一箩筐(详见邱兴隆教授的相关著述),双方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谁的论点也不具有压倒性优势。抽象讨论对于问题的澄清已显得捉襟见肘,难以推进。这里尤其提请反对废除死刑论者关注三个事实:第一,在目前已经废除死刑国家中,在其正式废死之前,社会舆论/民意从来没有实现高度统一,甚至当时多数民意是持反对意见的(当然,这个“多数”是60%还是90%,是有根本区别的),世界上废除死刑国家没有一个国家是采取全民公投的方式决定废除死刑的。是否废除死刑,取决于一个国家的顶层政治决断。与此相关的是,民意也需要国家进行有意识、有计划地引导。第二,废除死刑已然成为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目前世界上的多数国家(超过联合国会员国的70%)已经在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或是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法律中仍有死刑规定,但超过10年没有执行死刑)。第三,那些全面废除死刑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以及我国先后经由刑法修正案(八)、(九)废除二十余个死刑罪名之后,并未出现一些反对废除死刑论者所担忧的缺乏死刑刑罚威慑的犯罪行为会急剧上升,从而滋生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毋宁说,这是对反对废除死刑论者或是维持现状论者的最好回应。


由于传统死刑文化和重刑主义诸因素作用,我国很难做到如同法国在1981年一般对于死刑采取休克疗法、一步到位彻底废除,但是,严格死刑适用标准(如贺卫方教授主张的“死刑标准需要硬性化”)、贯彻适用死刑人人平等与在通往全面废除死刑之路上作出实质性的更大步伐,则显得尤为必要,比如对接1998年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于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条款,先行全面废除非暴力犯罪乃至逐渐扩大到暴力但非致命型犯罪的死刑罪名。如同过去率先在事实上推行受审官员出庭体面着装、“去犯罪标签化”接受法庭依法审判,从而才有了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我们也可以从事实上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停止或尽可能少适用死刑为突破口,推动我国全面废除死刑之路向前大步迈进,亦即既然对于政府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这一当前民怨极大、社会危害性极重并已被摆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高度的犯罪类型都可以从立法上以“数额+情节”双重规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并在司法实践中近乎停止适用死刑,那么,举重以明轻,其他经济类等非暴力犯罪更应该被提上死刑罪名废除行列中来,从而以示刑法的体系性融洽和刑罚配置横向比较上的均衡。需要重申的一点是,对某些犯罪不适用死刑,并非对该类犯罪纵容、不予惩处,而是着力探寻一个更好的非生命刑替换,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两百余年前的呼喊依然值得认真倾听。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这一规定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也是贯彻“无罪推定”现代刑事诉讼原则的重要体现。而死刑关系到一条条最可宝贵的鲜活的生命,如果死刑被证明并非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唯一有效选择(或者死刑不能被证明是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最优选择),那么,死刑的正当性值得严肃拷问。废除死刑是出于对生命的敬畏,也是对“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同态复仇陈旧刑罚理念的断然否弃。杀人者(一个假设)复被国家以法律之名杀死,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关键是这种遗憾本可以避免。用剥夺公民生命的办法来控制社会、预防犯罪,显然是非人道的,还容易牵引整个社会陷入仇恨戾气当中。面对天下废除死刑大势,我们总不能将事实上永远保留死刑以及年度死刑执行的数量也当做“中国特色”吧!“完全废除死刑”是中国共产党于1956年在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奋斗目标,沿着这一充满生命/人性之光的奋斗目标持续有力推进,是对历史上那些庄严承诺的兑现,也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彰显,更堪称为是占世界人口比率最高的中国人对于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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