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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反贪机关反别人的贪,是为了让自己来贪?!
来源: 吴言乱语     作者: 吴有水     更新时间: 2016-04-16   

被控行贿罪的陈一超(白发者)手拿案卷材料,正进行陈述。



▍文 吴有水

▍来源 吴言乱语


一听说反贪,那真是一件让绝大多数人都拍手称赞的事。但是,你听说过,那些反贪的人员,反贪是为了自己也正好捞上一把,那么,你还会为他们拍手称赞吗?

这样的事,还真的发生了!


据新华网转载自《新京报》的报道:在纪委及检察院调查过程中,陈一超及亲友6000多万资产被查扣。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被告人的财物就被办案机关转移至个人名下。


被控行贿罪的陈一超一案4月13日开庭,庭审中,由公诉方向法庭提交的多份扣押财物清单显示,在陈一超被调查期间,陈一超及其亲属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保险箱、房产、车辆被扣押、封存,资产金额达6200多万元。


其中一份清单上显示,陈一超名下5辆总价值490万的车已经办完过户,其中有三辆车(价值415万)被过户至办案机关。另有两辆(价值75万元)分别过户至张掖市检察院马某、甘州区检察院董某名下。


此外,陈一超辩护律师出示的两份汇款记录显示,2011年11月7日,燕洪波(黄金公司总工程师)账户上100万存款被划至办案人员陈某个人账户,陈一超认为该款项是他付给燕洪波的工资,但是至今没有返还。另一份是陈一超招商银行180.3万人民币异地转账至另一办案人贾某名下。


大家都知道,纪委和检察院都是反贪污受贿的办案机关,他们的工作就是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但是,如果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己也贪的话,那么,反贪,看起来就更象是一种分赃了!


就如本案中,很显然,办案机关查扣封存的资产,如果是涉案案款的话,那么应当根据办案的程序,一步步移送:侦查终结后,由侦查机关移送到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再由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如果是犯罪所得,则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果不涉及犯罪的话,那么这些案款应当返还给当事人。


但是,案子还没有开庭,这些被查扣、封存的涉案财产,居然就被私分了!这种私分,不管是分给了办案机关,还是分给了办案人员,其实质上都是一种比涉嫌行贿者所犯的罪行都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


如果,经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所查扣、封存的财产应当予以收缴国库的,那么这些财产就属于国有资产,办案机关和人员私分,是不是就涉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呢?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这些财产不涉及犯罪所得,那么该被查扣的封存的财产即为私人财产,办案机关如此瓜分,那么是不是涉嫌非法侵占罪呢?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允许办案机关如此私分未结案的案款,那么必然会导致办案机关为谋取自己利益,不惜制造冤、假、错案,那么法律的公正、公平性和严肃性又如何得到保障?正如本案,因为案款已经被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私分了,那么,为了维护自己已经得到的利益,他们会不会故意制造出假的证据、甚至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捏造证据——将一个无罪的人硬生生打成有罪、将一个罪轻的人硬生生予以重判?如果我们的司法权威就掌握在这样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手里,那么权威还具有权威吗?!


这种允许办案机关公然私分案款现象存在,那么,这种反贪机关本身和贪污份子又有何区别?不就是反了别人的贪,让自己来贪吗?!


延伸阅读

千万元财产开庭前被过户给办案单位或个人 


▍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张鸿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2016年4月13日至15日,陈一超行贿案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摄


57岁的陈一超头发灰白。他微驼着背,一瘸一拐地挪进法庭,面无表情。


曾经,这位金矿商人最大的手笔是一举进账1亿元;然而,检察院认定他行贿30万元的一辆小轿车后,他失去了自由。尽管还没开庭、更没定罪,但早在4年多前,陈一超至少千万元的财产就和他没什么关系了——某些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成了这些财富的主人。


这些财产中,3辆车被过户到了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两辆车被变更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名下。此外,至少952万元资金曾转入甘肃省纪检干部、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个人账户,其中一笔转账,还是在银行工作的纪检干部之妻经手的。


受访学者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机构在法院判决前都只能暂扣财产,不能转移所有权。若财产转入个人名下,“就是违规违纪,是新的腐败”。


“这个案子中,涉嫌行贿罪,我认为不是什么大事了,大事是这些财产!”甘州区人民法院4月13日的庭审现场,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陈一超表示,要举报办案人员。


金矿商人在省纪委办案点被检察官讯问


陈一超是甘肃天水人。早先,他在甘肃省物资管理局天水站工作过17年,站里有发运矿石的铁路专用线,他接触了一批“打矿”的人。上世纪90年代中期,物管局改制的时候,陈一超决定自谋出路,做“打矿”生意。


金矿给陈一超带来财富,也让他命运陡转。2011年5月下旬,他在兰州被办案人员带走,紧接着,办案人员从宾馆里找到了他的妻子范秀玲。


范秀玲曾是天水市某银行的员工,她回忆,自己被问到了陈一超和中信国安黄金公司是什么关系,以及家里都有哪些财产,比如房产、车辆、银行卡上的存款。


中信国安黄金公司是隶属于中信国安集团的国有全资子公司,在国内黄金行业鼎鼎有名。2000年5月,希望开发甘肃徽县头滩子金矿的陈一超,以一家公司的名义与黄金公司达成合作意向。


接下来的3年,黄金公司拿下了探矿权,并且与徽县另一家国企合作,决定成立新的股份公司,黄金公司以矿权出资,持股37%。


由于改制等原因,黄金公司此后实际上退出经营。2006年6月,陈一超约定将他以黄金公司名义持有的37%股份转让,这笔交易,让他收入1.0188亿元。


“前期投资很多都是别人出的,这笔收入来了要还钱。”范秀玲说。几年打拼下来,陈一超买下了北京、上海、厦门、三亚的8套房产,汽车包括宝马、三菱、奥迪。


这些财产如今被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是用非法获利的资金购买的。起诉书指控,在与黄金公司合作的过程中,陈一超多次承诺获利后酬谢该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文革。2007年5月,刘文革提出给其购买一辆小轿车,陈一超用个人银行卡支付30.7万元,给刘文革购买了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


按照起诉书的说法,陈一超隐瞒与黄金公司合作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获得探矿权;未经申请、审批、备案或批准,私自以黄金公司名义将探矿权入股,此后又转让给其他公司,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实际从中获利9517万元”。


2011年5月29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起初涉嫌的罪名是贪污罪。


非党员陈一超,经历了电视上才看到过的情节。甘肃省纪委、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或讯问笔录显示,他多次在“兰州市金鹏大厦省纪委办案点”接受调查或讯问,讯问人、调查人既有甘州区检察官,也有甘肃省纪委干部。


庭审现场,陈一超屡次称,200多天的监视居住期间,他一直住在金鹏大厦省纪委办案点。公诉人对此没有否认。


记者今年4月10日实地探访发现,2004年开始营业的金鹏大厦共12层,唯有第5层的所有临街窗户都围着铁栅栏。范秀玲说,第5层就是办案点。记者试图入住大厦5层,服务员以“水管坏了,没有热水”为由婉拒。


搜查,查扣,冻结,陈一超的财产卷入刑事案件风暴。监视居住的第3天,甘肃省纪委就暂扣了涉案款“现金30万元”,一个月之后,陈一超名下所有车辆都被暂扣。


2011年11月25日,范秀玲(左)、陈一超(右)账户给名为“贾渊”个人账户转账的凭证。范秀玲/供图


至少952万元曾被转入纪检干部或检察官个人账户


暂扣、封存的财产越来越多,范秀玲不知道这些钱存到了哪里,直到2011年11月25日。


范秀玲说,办案人员找到她,要求她从自己尾号1584的中国银行账号,汇款70万元到一个叫“贾渊”的个人名下。贾渊是范秀玲接触过的一名甘肃省纪委干部。公开报道显示,2013年贾渊仍然在出席甘肃省内纪检部门的会议。


“我不是自愿的,我说我不转。办案人员说这是非法所得,我觉得说法怪异,但具体也不懂,最后由不得我。”范秀玲说,“别的问题我不知道,但我在银行工作,扣划存款要用法院判决书,这我是知道的。”


《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显示,这笔汇款的用途为“案款”。另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载明,当天,贾渊还收到了陈一超银行卡的“卡卡转账”90万元。


同一天,甘肃省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记录了“暂扣范秀玲交来涉案款人民币现金160万元整”,正是两笔转账之和。登记表显示,该款保管人是贾渊。记者发现,另有6份登记表的款物保管人也是贾渊。


也就在这一天,陈一超被解除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涉嫌的罪名也改成行贿罪。


陈一超夫妇开始调查,钱究竟被暂扣、封存到哪里了。他们调取银行凭单发现,至少5笔资金、852万元曾被转入贾渊尾号为8717的个人账户。该账户开户行是中国农业银行兰州金昌路支行,其中一笔回单盖着的印章显示,经办人为一朱姓女士。


中国青年报记者今年4月11日来到该支行营业室,多名员工称,朱女士确为营业室员工,在大楼5层办公。官方信源证实,她系甘肃省纪委某干部之妻。该干部参与调查陈一超案,名字多次见诸笔录。


前述转账中,已知的最早一笔是2011年10月19日转账的180.3万元,用途为“应交款”。彼时,陈一超还在监视居住期间。


该凭条的汇款人签名处、收款方信息的空白处各签了“孙万年”名字,记者调查发现,“付款人”一栏留的联系电话也是孙万年的。他曾在2010年获高级审计师资格,2012年3月一份公开信息中,其身份为甘肃省天祝县审计局副局长。


办案检察官的个人账户同样接收了涉案款。2011年11月7日,一名燕姓男子的账户有100万元汇入了户名为“陈国训”的工商银行账号,4天之后,这笔款记入了甘肃省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见证人为陈国训。


陈国训是讯问陈一超的甘州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2014年4月,陈被任命为甘州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告诉记者,不管什么情况,将涉案款转入个人账户都存在严重问题,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辩护律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则在庭审时出示了这些转账凭证。


公诉人回应称,若有证据表明钱汇入检察官、纪委干部个人名下,可以举报、控告。


公诉人没有解释这些钱后来是否流向了专门账户。不过,她称,接收涉案款时,自己收到的已是金额为2470.87万元的支票。辩护律师要求当庭核验,公诉人并未出示。


宝马等3辆车过户给省纪委办公厅


陈一超夫妇没有想到,虽然走出了监视居住的住所,但他们的3辆车反而要过户给甘肃省纪委办公厅了。3辆车为宝马小型轿车、帕杰罗小型越野客车、奥迪Q7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分别是沪FL8996、京EP7763、京KX0829。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官方信源处证实,这3辆车的所有人原为陈一超,后来确实均变更为“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事实上,侦查阶段还没结束,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就已经开始了。2011年12月下旬,第一辆车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次日,甘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刚形成《侦查终结报告》。


2012年1月初,最后一辆车过户至纪委办公厅名下,然而,两个月后,张掖市检察院才将陈一超行贿案交给甘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官方信源披露,每辆车完成过户手续的当天,车籍也分别从北京、上海转出了。2012年夏天,宝马和奥迪车进行了年检,这意味着,新的所有人可能曾使用过车辆。


1998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规定,办案处室经手的没收、追缴款物,一律交由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关财务部门应有专人管理,设立专门账户;暂予扣留和封存的款物亦应有专人妥善管理;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


按照陈一超在法庭上的说法,这3辆车的过户手续,是办案人员2011年年底带着他的单位公章,与自己一起前往北京、上海办理的。公诉人对此并未置评。


对于“未判决,先过户”的理由,近日有媒体联系甘肃省纪委部分办案人员采访,但遭拒绝。4月15日下午,甘肃省纪委相关办公电话无人接听。


另有两辆车同样被指涉案。朱孝顶律师介绍,车为奥迪A6L轿车、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分别是京HL4986、京NR1807,2011年年底前后分别过户给了董绍华、马坚。记者从官方信源证实了这一说法。


朱孝顶要求公诉人出具董绍华、马坚的身份信息,公诉人没有出示。公诉人后称,如果认为财产处置有问题,辩护人可以直接控告。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马坚是该院正科级检察员,而董绍华是该院司机,系占编制的工勤人员。然而,司机董绍华的名字,此前曾出现在2011年9月20日一份询问笔录的“询问人”一栏。


“怎么会把财产转到单位或者个人呢?”李成言教授不解。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则表示,法院没判决之前,对涉案财物都只能扣押、不能转移所有权。


记者注意到,该案部分承办人与保管人有重合之处。甘肃省纪委2011年6月10日、6月19日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显示,这两日共暂扣、封存3辆车,调查人均为孙兵、白赵斌,而保管人同样是他们。两人名字也出现在多份笔录的“询问人”或“谈话人”中。


若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该做法不被允许。200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合法、公正、准确、及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


检察院拒绝现场查看、辨认涉案款物


财物的问题,终于在起诉阶段暴露出来。


朱孝顶律师发现,2015年7月、9月,甘州区检察院出具了两份内容一致的起诉书,均称“从刘文革处追回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然而,当年12月,甘肃省纪委与检方的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中,这辆车不见踪影。


对此,公诉人解释,刘文革案2012年11月已终审判决,车已经处理。她未出具处理凭证。事实上,这正是曾在2011年过户给检察院司机董绍华名下的那辆车。


前述登记表显示,该案涉案款移送2470.87万元,另有17.89万上缴国库。朱孝顶认为,案件还没判决,不应存在上缴国库的款项。


2016年1月,检方再次出具了变更起诉书,增加了甘肃省纪委专案组查封、扣押、冻结的一系列财产名单,其中包括已过户给甘肃省纪委办公厅的3辆车。


陈一超及律师称,这当中的帕杰罗是2000年12月购买的,明显与行贿案无关;另有一辆曾过户给正科级检察员马坚名下的车不在起诉书内,都应该返还。


公诉人庭审时没有回应这一点。


记载车辆等暂扣款物的清单也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律师说,案卷有多份不同日期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和搜查笔录,但只有一张搜查证。公诉人承认,侦查机关只移送了一份搜查证。


律师称,多份前述清单的调查人是纪委干部、见证人是办案检察官。根据司法解释,办案人员不宜作为见证人。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为陈一超作无罪辩护。他认为,陈一超没有北京户口,买车只是挂在中信黄金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文革名下,并非行贿;陈一超没有谋取违法利益,刘文革在该公司改制为民企之前也没为陈提供实质帮助。


公诉人坚称,陈一超行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实际上,即使被判无罪,4年多前,陈一超上千万财产已过户到办案单位或个人名下。从法律上看,这些财产至少曾经是别人的了。


4月14日上午,陈一超及辩护律师提出要核对、辨认涉案款物,比如暂扣车辆的过户情况,车辆里程表,以确定车暂扣后是否使用过。他们还希望检查所扣烟酒是否为原先陈一超购买的。


审判长征求公诉人意见时,公诉人没有反对。


李成言教授告诉记者,不少人反映一些治理腐败的部门因治理而发财,比如海关等。“有的时候,没收涉案款物是对的,但是,财物流向哪里,又是一个新问题。有的就内部分配了,甚至有的人拿去倒卖。”


然而,4月15日上午,陈一超作完最后陈述,辩护律师要求法庭安排查看涉案款物,公诉人却拒绝了,辩护律师随后抗议。


休庭10分钟之后,审判长转述公诉人请示检察院领导后的答复:检察院不同意当庭出示涉案款物,也不同意安排到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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