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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迟来量刑标准调整:反腐高压下的调整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斯伟江     更新时间: 2016-04-18    分享到


▍文 斯伟江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最高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的司法解释,终于公布了,离全国人大的刑法修正案2015年11月1日实施之日,已经过了5个月多。这中间的反复斟酌,测试,据判断,应该是忌惮民意反弹。因为反腐高压风暴仍在进行,如果对官员的量刑放松,会有民众质疑:反腐放水了吗?贪官目前就是以前的反革命分子,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不过,站在中立的立场看,这样的调整,早该来,而且,目前调整远不到位。看目前人民币的发行量,以后和刑期挂钩数额标准还会调整。


首先,刑期标准和金额挂钩,物价涨了,量刑标准当然也得涨。


原来的79刑法没规定数额和刑期挂钩,97刑法规定:贪污10万,判10年以上,贪污5万,判5年以上,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判。你想想,97年的5万元,值现在的多少钱?肯定不止20万元吧?更不用说,北京、上海房价这一年就升了多少?如果以数额作为标准,自然应该与时俱涨。


其次,无法治本,只能从治标下功夫。


反腐最主要的是靠治本,靠权力制衡,靠权力阳光化,靠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民间说的,不要守着粪坑打苍蝇。由于这个权力自己制约自己比较难,尤其是权力部门一把手权力很大,寻租的余地很大,但目前无法实施制度制约,因此,这个话题,基本上就止于自我监督。如网上只能说,这届人民不行,而不能再多说一句,这届XX不行。否则,XX好得很,你或许很快就真的不行了。其实,如邓小平说的,制度建设很重要。目前而言,唯一讲得通的,重刑反腐,是对官员法外特权的一个找补:既然你平素特权多,那么坐牢,刑期也得长。相对平衡,中国特色。但总是从加大打击力度这一面下手,成效不会很大。朱元璋的重典无人能比,腐败前赴后继,中医说,治标不治本。


第三,数字化管理中的不公平。


10万以上判10年,贪污受贿1000万,也不可能判1000年,连无期徒刑都少了,因为即使无期徒刑也可以减刑。10万以上到几百万,这个阶段,基本上是10年到15年之间,所以,10万10年,200万,可能也就12年,难以说公平,一刀切的弊病就是如此。当然,就算10万以上,也是难说的。就具体案件而言,重庆打黑时文强的一千多万元就是死刑。山东审判薄书记的二千多万,最后是无期。某常委据说是上亿,也是无期。当然,这橡皮筋,往往和政治有关,比围棋算法还复杂,相比之下,阿尔法狗还是有点Naive的。当然,为了防止民意反弹,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了一个终身监禁,就是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不得减刑。但是,请相信,这种只适用于贪腐案件的终身监禁,以后极少会用,还可能被废除。


第四,反腐案件中泥沙俱下,有一定数量的案子存在问题。


无论搞什么运动,往往其中有无辜者被牵连。以我经办的案件而言,(尽管我的理解不一定对,但我相信)很多所谓官员受贿是否成立,有没有这么大的数额,案件事实可能有很大水分的。这和我们目前刑事案件的办案模式有关,党章、刑诉法给办案机关极大的权力有关,捶楚之下,何求不得。有的办案机关,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需要定多少,通过刑讯或者变相刑讯,让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官员编多少,然后找到所谓的行贿人,说,你只要说了,我不抓你,否则,抓你。最后,口供都会对得上,唯一可能对不上的,就是钱是哪里来,到哪里去。目前一般会说,钱就是行贿人现金放家里好久了,受贿人的钱,会说,用于个人消费了。反正都查无实据。否则,譬如某个案子,如果说钱是行贿人从银行领出来,你可能会发现,这银行的这笔特定的钱,原来是用于其他用途,这事就穿帮了。至于去向,在某个案子,本来口供说全部用于房屋装修,最后查出来,发现装修就花2万元,而受贿的数额,可能是十几万。穿帮之后,法院判决说,钱去向不影响受贿成立。泥沙俱下,恐怕也是存在的。目前这种强力办案模式无法改变,刑期短些,总归杀伤力小些。


这次司法解释,最终无非是一点:多收三五斗,少判三五年。自从97年刑法规定刑期标准和人民币挂钩之后,这三十年物价如此飞涨,到今天才来这个调整,不仅仅是姗姗来迟的问题,而是,需要调整的时候,因为政治形势、民众要求反腐的压力,无法调整,导致极不公平的现象,一直存在。在物价仍在迅速高涨的今天,恐怕今年调整了,明年还得调整,是否该和人民币和美元汇率一样,得一天一个价。法官量刑前,先看一下汇率(和草鸡蛋价钱挂钩也行、和物价指数挂钩也行),然后,确定刑期,这样比较公平(玩笑)。 官方似乎有点在乎民意反弹,其实,看电视的老年民众,是一定会被电视说服的,不看电视的青年民众,也早不在乎多判少判几年。这点自信,必须有。


最后,虽然这届人民不行,但与此相关的犯罪数额标准,如盗窃什么的,恐怕也要调整一下了。否则,官员占相当比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家会怀疑你们假公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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