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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反思刑讯逼供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胡勇     更新时间: 2016-04-15   


▍文 胡勇

▍来源 法制日报


近日,在翻阅史书时偶然读到西汉县级司法官路温舒写给汉宣帝《尚德缓刑书》的奏章,恍然于刑讯逼供尽管在我国司法审讯中由来已久、源远流长,但对刑讯逼供的惨痛危害也早已为有识之士所深刻认识、深切反省。


据记载,路温舒少时家贫,刻苦读书,曾任县狱史、州太守之职,对于当时司法审讯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耳闻目睹、了如指掌。在这份著名的奏章中,路温舒对刑讯逼供引发冤假错案的因果关系写得入木三分、栩栩如生:“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偷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其大意为:“人之常情是安适的时候就生活快乐,遭受酷刑时就痛不欲生。在木棍荆杖暴打的时候,从被打犯人口中什么口供不能取得呢?所以罪犯忍受不了痛苦,就用些假话招供,狱吏就利用这种情况,点明罪状让罪犯招认。担心案子报上去后会被驳倒退回,狱吏便精心罗织罪状、套上罪名。到了上级那里也认为处死罪犯都抵偿不了他的罪过。狱吏苛刻严峻地对待犯人,残害人没有止境,办一切事情都马马虎虎,不顾法治遭到践踏,这是世上的大害。”从路温舒所作的精辟的分析、描述中,我们是否能够认识到今天某些冤假错案的缘由、看到今天某些办案人员的身影?


去年以来,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杀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案在内的一批引人注目的冤错案在各方努力下获得平反和改判。当人们反思、拷问冤案铸成的根源时发现,刑讯逼供无一不在其中起了关键因素。痛定思痛,人们不禁要问,随着社会文明进步,野蛮残酷的刑罚早已为人们所唾弃,国家法律也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刑讯逼供为何不但未能绝迹,反而屡屡发生?


路温舒在奏章中对刑讯逼供根源的思考也很有借鉴:“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也就是说,由于上级逼迫下级限期破案,越残忍严酷的狱吏越能受到上司的好评,从而导致了狱吏为自保计,只得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大肆刑讯逼供,使得冤狱丛生、囚徒遍地。今天,诸如破案指标、命案必破之类的考核在个别地方仍然像紧箍咒一样戴在办案人员的头上,成为刑讯逼供的重要诱因。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当前,要消除、杜绝刑讯逼供行为,既应当从古人的优秀法律中思想的汲取精华,也必须清算司法传统中野蛮落后的糟粕。首先,应当继承“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优秀思想,健全宁可错放、不可错杀的机制制度。其次,应当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法律制度,毫不留情的摘除这只“毒树之果”。同时应当设计更加有效的认定程序,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使刑讯逼供行为无所遁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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