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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丢失20年,谁之过?
来源: 潇湘晨报     作者: 周喜丰     更新时间: 2016-01-03   


2015年12月28日,陈满的父母因为身体原因没能去海南旁听,但二十多年,他们一直没有放弃为儿子申诉,盼儿子回家。图/游豫平


▍来源 潇湘晨报

▍记者 周喜丰


“我没有杀人,也没有放火,我对此一无所知,这是永远也改变不了的事实。”2015年12月29日下午,浙江高院在海口琼山区法院再审开庭陈满案,陈满的最后陈词在法庭内回响。


此时,陈满已度过与社会隔绝的漫漫23年,他的人生也从三十而立步入知天命之年,头发已泛白,腰背已佝偻。而当年为他大声疾呼的辩护人吴家森、林义全、法学家谭兵,如今已告别人世。


再审的庭上,出现了检辩双方难得一见的“和谐”场景:辩护人对陈满案存在的疑点一一剖析,而出庭的检察员也当庭指出,现有证据不能对陈满定罪,应对陈满无罪释放。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陈满案是一起缺乏物证而被定罪的案件,自一审始便遭到辩护方的顽强阻击。物证的丢失与消失,显得轻率与蹊跷。


然而错误一去难返,直到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2015年第1号刑事抗诉书才将此案拉回到了法庭之上。


梳理该案的23年,系统性的护短清晰可见:公安以“没有保存条件,物证被处理掉了”敷衍了事,检法两家一次次驳回申诉,甚至人大也披挂上阵,为此案“盖棺定论”,“疑罪从轻”的判决逻辑贯彻原一、二审之中。



陈满。资料图片


模糊的作案时间

仅剩6分钟,这是“不可能完成的杀人案”


从一审开始至今,律师们的观点就从来没有变过:这是一起“不可能完成的杀人案”。


命案发生在1992年12月25日晚,陈满的四川老乡钟作宽被杀害,凶手纵火逃走。两天后,陈满被视为疑犯被警方抓捕。


这是一起没有目击证人的杀人案。警方在案发后曾调查共计53位证人,得到64份问话或询问笔录,其中只有6人的证言是证明案发前后陈满行踪的。


据一审辩护律师曹铮回忆,这些证言当年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公安认定的案发时间是晚上7点多一点,7点45分消防接到火警。但多份证言表明,在案发当晚6点多到9点的多个时间点,陈满一直出现在工友的视线之中,他在宁屯大厦与工友们一起吃饭、看新闻联播,还给几个打麻将的朋友端茶倒水。”曹铮说,辩护方认为证人的证言已能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


但控方认为,不同的证言之间,存在一定的空当,律师则从各证人的证言相互对照,分析指出空当不超过20分钟。


就此问题,曹铮当年步测,从宁屯大厦到案发地来回就需要14分钟,“侦查实验是14、16、19分钟可以来回”,以14分钟算,作案时间只剩下6分钟,根据指控的作案过程,在6分钟内,陈满需要完成“进门-寒暄-换衣-持刀杀人-拖尸转移现场-再次更衣-擦血-搬煤气罐纵火”等一系列过程,然后又若无其事地出现在宁屯大厦的工友面前,曹铮认为根本不可能。


对此重大疑问,公检法此后的解释是,各证人记忆、表述模糊,会存在一定的出入。“哪一个模糊?证人表述的时间点都很确定,比如证人提到的新闻联播,每天都是固定的时间。” 曹铮回忆,“我当时就要求证人出庭,控方不吭气了。”


遗憾的是,原审判决书仍然表述称有“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证实陈满犯罪。


“光从证人证言里推断有空当,那是想象,不是证据。”在申诉书中,代理律师易延友将原审法院的判决斥为“指鹿为马”,“判决书援引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陈满实施了犯罪,反而恰恰证明陈满完全没有作案时间。”


在此次再审法庭上,情势已完全不同。记者通过旁听庭审得知,启动再审之后,浙江高院法官找到了当年的三个证人,有证人明确表示,在案发当晚的6点到9点,陈满从来没有离开过宁屯大厦。


消失的22件物证

打扫卫生时,这些“物证都处理了”


警方的“破案经过”表明,当年在命案发生后,警方从被害人身上提取了一张陈满的工作证,这是将犯罪嫌疑指向陈满的关键性证据。


警方认为,陈满杀人后,将自己的工作证放入死者裤子口袋,造成自己已死的假象,以逍遥法外。


然而,这样的逻辑被律师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是为了遮人耳目,那陈满在杀人后应该销声匿迹,可为何他还要接着领着工人干活?”曹铮认为,陈满被抓的地点在宁屯大厦,这表明事发后他依旧在“熟人圈”里活动,而且,陈满曾租住在被害人的住所内大半年,极有可能把工作证丢在房间内,被钟作宽捡起来了。


事后,多名律师在仔细研读陈满案的整套案卷之后,分析认为警方很可能犯了“方向性的错误”,“案卷材料可以反映,当年有其他人的作案嫌疑比陈满要大,但被警方忽略。”


蹊跷的是,这个“工作证”自始至终没有在案卷中出现过,甚至连照片也没有。对于这张消失的工作证,检方也曾在退侦时提出疑问,而警方在补充侦查报告中称,“因我局各单位的协调问题,现场勘查时提取到的陈满放入钟作宽裤袋的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行凶时所着衣服也无法随案移送。”


据勘查笔录记载,当时勘查人员提取的物证有带血衬衫、各种刀具、10多处血痕等。在律师看来,只要充分检验、分析这些物证,至少可以确认凶手是否确为陈满,但是,警方基本没做。


1994年3月23日,在陈满案的一审庭审中,与命案有关的22件物证均未出示,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说明”,“没有保存条件,在全国卫生检查中处理掉了”,通俗地理解,就是:打扫卫生时,这些物证被当做垃圾扔掉了。


公安机关对于这么重要的物证如此轻率处理,这令人匪夷所思。作为刑诉法专家,易延友认为,当年适用的1979年刑诉法规定也很明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所有的证据都要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且本案几乎也没有旁证可予佐证,那就应当视同没有物证,甚至不能排除刻意隐匿证据的可能。


曹铮仍然记得,在一审休庭后,他认为陈满应该无罪释放,找到法院副院长,结果,副院长思量着说:“还是疑案从轻吧。”


1994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一审判决陈满杀人、放火两罪成立,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处死缓。


传说中的示意图

那张“不标准”的犯罪现场图,一直是个传说


陈满案进入二审后,因其疑难,一拖近三年。


据知情人士透露,1997年6月到9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评议海南高院工作,陈满案被拿到了参评代表的评议督察会上,之后的评议报告中称,参评代表“紧紧抓住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开展评议和督察,促使一批久拖不决重大案件依法审结”,陈满案“在人大评议督察下画了句号,案犯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你说荒唐不荒唐”,曹铮谈起此事,至今气愤难当。以人大代表评议疑难案件,有为陈满案“盖棺定论”之意,而陈满案的二审直到1998年8月26日才开庭审理。


二审开庭前,一个神秘电话引起律师警觉,对方提醒曹铮,将有民警出庭作伪证。打电话的是谁?曹铮现在也不知道。


二审中,检方提交了一份陈满手绘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同时传民警于悦实出庭作证。于当庭表示,这张示意图是他于1993年9月25日起参加对陈满的预审时,“在预审中亲眼见陈满所画”。


检方的意图是,陈满能够画出“现场示意图”,表明他对犯罪现场的熟悉,以证明确系陈满作案。


陈满当庭情绪激动,辩解称这张图是他在海口市公安局大楼上受审时,办案人员画好后“强迫”他画的,形成的时间是1993年1月6日至10日间。


而律师仔细对照,发现这张图原本装订在公安卷第62页,夹在1993年1月9日与10日的审讯笔录之间,其用纸又与预审用纸明显不同。


这与该案负责人曾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相印证。该负责人称,他是在对陈满做最后一次口供前,画了一张现场平面图,然而“让陈满标上家具摆设的位置”。而陈满的最后一次口供正是1993年1月10日。


法庭上,在律师的追问下,出庭作证的于悦实称自己是1993年8月才调入公安局。“你做假证,要负法律责任。”律师当庭质问,旁听席上骚动起来。在庭后的第三天,辩护人曹铮、林义全便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省高院反映伪证问题,希望调查,但没有下文。


直到2000年2月,最高法在给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回函中,答复称“陈满在侦查阶段确曾画过一张犯罪现场示意图,但是,那张图并未附卷,也没有庭审中出示的这张图标准”。但这张“犯罪现场示意图”为何不附卷?至今成谜。


陈满的父母也试图追查那张示意图,要求对示意图的形成时间、用纸等进行鉴定。最高检批转到海南省检察院后,2006年,海南省检察院回复称,没能调到这张图的原件,此后就再无下文。


也就是说,那张“不标准”的示意图,一直是个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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