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观察 >
 
这个世界上还有可以穿透一切高墙的东西
来源: 作者博客     作者: 叶匡政     更新时间: 2015-12-26   



▍文 叶匡政

▍来源 作者博客


假如聂树斌没有被枪毙,他今天的处境,与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的主人公安迪会非常相似。然而,时光和命运的残酷,却不允许我们做这种假设。即使聂树斌无罪,他也不可能像安迪那样,坐在洒满阳光的屋顶上,看同伴喝啤酒,或用高音喇叭偷放莫扎特的音乐。当然,更不可能像安迪那样爬出地道和沟渠,在自由中迎接暴风雨的冲洗,看闪电划过夜空……


或许,正因为没了这种可能,王书金案在拖了8年之后,才被重新审理。庭审内容,也让人倍觉古怪。2005年,王书金就被河南警方抓获,供认杀害了康菊花。让人疑惑的是,1995年此案已被河北高院认定为聂树斌所为。聂树斌被处以极刑。也许因为有了这层利害关系,罪犯的招供一直不被河北检方认可。那么多年过去了,司法部门也没能找到毛发、精液、DNA之类的直接证据,确定此案的真凶。


王书金突然被警方逮捕,事先串供的可能性几近于无。他是河北农民,按他对法律的了解,绝不会想到,多认下一桩杀人罪,反而让他多活了这么久。王书金为何要往自己身上揽罪呢?如他在上诉书中所说,“是不愿意看到因为我的原因而使他人替我承担如此严酷的刑罚,给别人的家庭带来伤害和不幸……是带着一颗悔罪的心来正视这个问题,还事实本来面目,还被冤枉的人清白。”“我做的事情我要自己承担”,这就是王书金的想法。


既然判聂树斌死刑,可以只凭口供,为何到了王书金这里,就无法定罪?目前,河北检方否定王书金供述的理由,也很难站得住脚。一个十多年前的案子,口供细节有误很正常,如果滴水不漏,反而有串供的可能。如果河北检方找不到直接证据否定王书金的供述,或者也找不到王书金提供假口供的证据,即使判决王书金与此案无关,也难以避免公众对“聂树斌案”生出李代桃僵的质疑。


我不禁想起《肖申克的救赎》中的典狱长,那个罪恶、贪婪的小人。他仅仅为了利用安迪为自己洗钱和逃税,就残忍杀害了一个知道安迪冤案真相的年轻人。也正是从那一刻起,安迪才坚定了越狱的念头。从电影中,我们可以看到,平反一件冤案是多么艰难,会有无数神秘的力量,去阻止真相被披露,让正义迟迟不来。因为冤案意味着司法的失职,让司法者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显然困难重重。


如果说安迪的越狱是对肖申克监狱之罪的救赎,王书金的主动认罪,又何尝不是一种救赎?假如王书金供述属实,这不仅是对自己所犯之罪的救赎,也是对一个无辜死者的救赎,更是对迟来的法律正义的救赎。虽然这是一出遗憾太多的现实悲剧,王书金注定要死,注定要为他犯下的罪孽在死前经受良心的拷问,一直被梦魇缠绕。但他最后对自己罪行的坦白,又给了他救赎自己的机会,至少让人们在罪恶的深渊中,看到了一丝人性之光。没有让别人替他顶罪,或许能给他带来生命的最后平静。从某种角度说,他又何尝不是在与那逝去的亡灵互相取暖?还聂树斌一个清白的名声,给王书金死前的生命,带来一些亮光和安慰。王书金确是罪人,但在生命最后的旅程中,却暂时摆脱了他作为杀人凶手的残忍本性,迷途知返。


即使证明聂树斌是冤屈的,他也无法像安迪那样重获生命与自由了。但如果聂树斌能洗清冤屈的话,至少可以将民众那样从对司法不公的恐惧和质疑中救赎出来。一个在绝望和冤屈中死去的年轻亡灵,逝前感到的是世间的黑暗,不知逝去后,能否感受到一些来自人间的阳光和公正。


《肖申克的救赎》之所以经典,是因为它最终让人们看到了,在法律困境中自由、新生的可能。虽然电影的结尾,是对法律最大的嘲讽。当安迪爬出地道的那一刻,其实是对法律正义的否定,因为他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只能用另一种方式逃向自由。如一位法律人所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但通过何种方式让正义来临,却变得极为重要。


聂树斌无法自己越狱了。但他案件的真相,不仅对王书金和聂家人是一种救赎,对那些可能办错案的司法者、对我们每个人都是一种救赎。我们不可能期望,像安迪那样通过个人的道德和力量,实现救赎。只能寄希望于司法制度本身能有自己的纠错、伸冤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下的司法制度有公信力。人不是神,总会犯错,但有良知和智慧的人,会通过忏悔和反思,来救赎自己,避免重复犯错。司法体系也是由人组成的,同样不可避免会出现错误,如果不懂得反思与纠错,就极可能导致同样的悲剧重演。不懂得忏悔和救赎的个人,会在罪恶和戾气中迷失自我;不懂得忏悔和救赎的司法制度,则可能在社会埋下祸因,导致公共生活的更大混乱。


法律有它的局限,但对真相和正义的追求,却能救赎一切人的灵魂和他们所犯下的罪。如《肖申克的救赎》的台词所言:“不要忘了这个世界上还有可以穿透一切高墙的东西,它就在我们的内心深处,它们无法达到,也触摸不到,那就是希望。”民众如此关注聂树斌案,只是期望自己不要像安迪那样,只有通过越狱,才能实现救赎。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莫少平律师:浦志强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下一篇: 游伟 • 司法公开,还需要更进一步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