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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 • 司法公开,还需要更进一步
来源: 法学学术前沿     作者: 游伟     更新时间: 2015-12-26   


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上海市禅诗书画社顾问、研究员。


▍文 游伟

▍首发 法学学术前沿


司法公开是我国宪法和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也是一项“宪法原则”。宪法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各级司法机关理应尊重并一体遵循。但宪法和法律规定毕竟较为原则,它只能提供一种价值理念和行为的导向。审判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公开、透明。但如何公开,透明到什么程度,以及采用哪一种合适的方式,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开,则有赖于各级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作为。


近年来,各级法院积极努力推进司法透明、审判公正,一些法院还在以往电视直播案件庭审的基础上,开始借助新型网络媒体进行“网络直播”。上海等地的法院更是先行一步,开展案件庭审微博的图文直播。案件庭审的电视、网络直播,为人们了解案件审理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供了窗口,受到欢迎。但也有法学界人士注意到,目前庭审直播的整体成本较高,对涉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情绪、表达等也会带来影响。而在以往播出的视频案件中,社会民众关注度高或者涉及公务人员贪腐犯罪等“热点”、“重大”案件并不多见,反映出这方面的司法“供给”与民众“需求”还不“匹配”。人们还发现,个别地方司法机关为了制造声势,一方面,将执行强制措施或者法庭公开宣判的场所移至大会堂、体育场,一方面又对某些“重大”、“敏感”案件,以法庭“容量有限”等理由,限制公民进入,拒绝记者旁听。


这种“选择性公开”的做法虽说各有各的理由,但都与司法“公开”、“透明”的真义相左,没有完整体现出现代法治意义上充分的司法民主。这些都需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不断推进司法公开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改进。


此外,司法公开还应当包括将案件裁判的实际依据告知民众并且全面透明化,便于了解和监督,这也是司法民主的当然之义。因为在一个积极倡导法治的国度里,绝对不应该继续存在司法上的“秘密武器”。而现在,人们也发现,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依然存在着一定数量并且是作为实际裁判依据的“会议纪要”和内部“执法意见”等。它们既不向社会公开,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加以援引。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异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他们无法从公开、正规的渠道上了解这些内部的“执法意见”,在参与诉讼活动时,难以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和展开辩护,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看到,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没有公开,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信。这既是“真理”,更是“常识”。但真理或者常识要转化成司法操作的规范和实践,有时却并不那么简单,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机关做出不懈的努力。


因此,多年以来,无论是法学界、新闻界还是普通民众,对公捕公判等做法大多表示了不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过批评意见,贡献过完善制度、改进举措的合理建议。


司法公开也包括将实际裁判依据予以最大程度的透明化,让民众知晓。因为在一个积极倡导法治的国家,绝对不应该有司法上的“秘密武器”或者去搞“不教而诛”。但我注意到,最高法院虽三令五申禁止地方制定变相的司法解释文件,但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却依然我行我素,制定内部“执法意见”。它们既不向社会公开,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援引。有的“规定”、“意见”甚至制作主体层级极低,是一些司法机关内设的部门,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又因缺乏科学性、权威性,根本无法对外公开,也难以接受社会的评判与民众的监督,成了一地司法人员自己掌握的“执法依据”。特别异地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更无法从公开、正规的渠道了解这些“依据”,在参与诉讼活动时,难以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维护当事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环节,当然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由此,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站在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和维护执法公开、统一的高度,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切实努力,使“司法公开”这一宪法原则真正“落地”,成为人们能够切身感受的司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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