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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 • 敲诈勒索罪名的新用途
来源: 《新世纪》周刊     作者: 王涌     更新时间: 2015-11-11   



王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商法学会副秘书长。师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


▍文 王涌

▍来源 《新世纪》周刊


访民马改娣被判敲诈勒索罪,让我们看到了一种奇特的定罪方式,以及背后的一个矛盾的政府。政府可以成为访民敲诈勒索的对象,可见其软弱;政府也可以给访民定敲诈勒索罪,可见其强大。


据查,最早的因要挟上访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例可追溯到2004年——中国维稳体制初露峥嵘之时,一位对越自卫还击战的退伍军人因上访而从“最可爱的人”沦为“敲诈勒索的罪犯”。那时,判访民敲诈勒索罪的判例,虽然已经出现,但凤毛麟角,因为毕竟是“将人民内部矛盾”上升到了“敌我矛盾”了,说起来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但随着维稳形势的告急,此类判例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不知是访民中的敌人越来越多,还是信访制度终于退到了赤裸裸的底线。一种可接受的解释是:因为随劳教制度的废除,地方政府对付访民已无得心应手的工具了,所以,需要开发新产品,但依法治国的中央政府是不可能为地方政府的特殊需求定制新产品的,只能新酒装旧瓶,敲诈勒索罪名因此升级换代了。


我在人民法院网上查阅了有关因上访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案例,搜索结果令人惊诧,仅2014年公布的此类判例竟有上百则,因特殊原因未公布的判例还不知有多少。显然,敲诈勒索罪名已经成为中国信访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部分访民的终点站。


马改娣们的敲诈勒索罪十分特殊,她是以政府为受害人。那么,她是以什么来敲诈政府的?她勒住了政府的什么?她向政府索要了什么?


典型的敲诈勒索一般是以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来敲诈,例如绑匪以撕票要挟。当然,新型敲诈勒索案也层出不穷,例如针对上市企业,以揭露财务黑洞为要挟;或是针对官员,以散布艳照为要挟。而马改娣是以“上访”为“要挟”,这是非法的吗?


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上访的诉求超过正当限度,甚至是不成立,也不可否认上访本身的合法性。这是判访民敲诈勒索罪的最大的法理障碍。但在访民敲诈勒索案的判决书中,多数法官不说理,吞吞吐吐,语焉不详。在查到的有限的几份大胆说理的判决书中,法官为否认犯罪嫌疑人上访的合法性,使用了“滥用上访权”和“非正常上访”两个概念,但无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官以模糊概念否定法定上访权的合法性,并定罪,极大地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主义。


什么是“滥用上访权利”?如何认定?其实,不得滥用权利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经常被适用,但是,如果在刑事定罪中,也适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此认定行为的“违法性”,所谓罪刑法定主义的规则岂不是极易就被几条抽象的原则架空吗?而抽象原则的解释权完全在法官手中,没有法定的明确界限。“欲加之罪,何患无原则?”,相比“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仅仅多了一层“原则”的遮羞布而已。


什么是“非正常上访”,在许多判决书中,法官解释时,多提及犯罪嫌疑人“去敏感地区周围非访上访”。“去敏感地区周围非访上访”?这同样是一个需要精确定义的概念,是走错门了?还是在那里打了横幅?或者只是在那里躲猫猫?不同的行为法律性质和后果差别很大,但法官又语焉不详。与其说这是一种法律推理,不如说是一种政治直觉而已。


政府为什么怕上访?马改娣们勒住了政府什么软肋?


马改娣一案的司法材料显示:“马改娣的非法上访行为给多家单位工作人员和领导产生心理压力,精神上产生恐惧,怕追究信访稳控责任,精神上产生胁迫感和恐惧感”。但是,问题是,胁迫感和恐惧感根源于何处?其实,根源不在马改娣的上访,而在于中央政府的上访排行榜和维稳考核之类的官员评价制度。这才是勒在政府官员脖子上的真正绳索,虽然它与马改娣们的上访有关联,但绳索不在马改娣们的手中。


法官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内部博弈规则,作为地方政府被勒索的定罪依据,这是十分荒谬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虽然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但在政治上,它们是同一个人,同一个政治实体。访民向地方政府说:“我要60万社会救济金,不给我就上访”。其实,就是在向整个政府说:“你给我60万元社会救济金,否则,我就继续向你要”。这如何是敲诈?


但法官在裁决此案时,却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区分开,并且将中央政府想象为一种自然力,就像天上的雷公和电母。于是,在法官的脑海里,刚才那段解读就变成了:“给我60万元社会救济金,否则,我就告到雷公和电母那里,让他们劈死你”。剧情如此解读,就成为典型的敲诈勒索了。可见法官思维之朴素和形象,但缺乏基本的现代政治理念。


当然,也有法院认识到判访民敲诈勒索罪不妥,于是就判访民寻衅滋事罪。但是,总有些访民上访总是静悄悄的,不张扬,不生事,所以,无法抓住他们的寻衅滋事的把柄,况且上京上访的寻衅滋事罪的司法管辖权一般在北京而不在地方,但访民进京前,总要“敲诈”一番,地方法院判他们敲诈勒索罪,实属“无奈”。        


根绝所谓访民“敲诈勒索”问题的途径在于信访制度的改革,而非定罪。信访制度的弊病在于,以虚伪的包青天精神建构现代社会的治理模式,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访民之间的劳民伤财的博弈,来缓和矛盾的爆发。她缺乏裁决纠纷的客观标准和程序,最终鼓励缠访。总体上看,访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三方都是博弈的失败者。


现在,博弈又有新动向,访民敲诈勒索罪的判例正在蔓延,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直保持沉默。我不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接到此类案件的申诉或再审请求,但石沉大海是肯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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