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观察 >
 
辩护人与警察对话(三)
来源: 李庄博客     更新时间: 2015-04-23   



▍来源 李庄博客


辩护人:审判长,那位(申请不出庭的)罗逢春警官就在对面的楼上,刚才家属也都见到他了。您能不能让他出庭,既然他到了,能否通知他出庭


审判长:法庭会对这情况进行核实,传(第二位)侦察人员林世文到庭


审判长:现在法庭对证人进行核实身份,您的姓名


林警官:林世文


审判长:出生年月


林警官:1985年4月19号


审判长:工作单位


林警官:清流县公安局


审判长:职务


林警官:经侦大队队员


审判长:与本案的关系


林警官:侦查员


审判长:证人林世文,在法庭上您应当如实的提供证言,如果有意做违证,或者隐蔽罪证,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您听清楚了吗?


林警官: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法警将保证书交由证人


审判长:现在由辨护人发问


辩护人:林警官您好,我是王凤庆辨护人,我问您几个问题,您是什么时间接到出庭通知的?


林警官:前几天这样子吧


辨护人:您来这作情况说明,您清流县公安局的领导知不知道


林警官:这个问题没关系,拒绝回答


辨护人:那您出庭是履行职务、是工作吧?


林警官:现在让我出庭是按法律规定的


辨护人:因为是您的工作,当然也是法律规定,我有一个疑问,既然是工作来到这里,为什么不穿警服,又不是私事、又不是旅游?


林警官:请问下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不回答


辨护人:好,这个涉黑案件一共有多少专案组成员?


林警官:我当时在办的时候,具体多少人我不知道


辨护人:这个专案组什么时间成立的?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辨护人:这也想不起来了?这个专案组持续时间有多长,几个月还是几年?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辨护人:也想不起来了?21个被告人中,您主要参与了对谁的审讯呢?


林警官:时间这么久,记不清了


辨护人:说上来几个算几个?


林警官:审讯多少次以笔录为准吧


辨护人:我没问您审讯多少次,我问的是21人中您参加了对谁的审讯?印象最深的是谁?


林警官:以笔录为准


辨护人:我问的是印象最深?……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想不起来了吗?专案组什么时间成立、什么时间解散……都想不起来?


林警官:对


辨护人:审讯了多少人也想不起来?


林警官:对,以笔录为准


辨护人:如果笔录里出现了很多虚假,您觉得还能以它为准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能,还是不能?


林警官:请出示


辨护人:我们当庭出示了很多,比如说一个侦察员的讯问笔录,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两个以上,还有,您问张三的笔录,复制粘贴在讯问李四的笔录里面,很多这样的现象,(出示)例如在侦查卷15卷,12年9月6日对邹瑞清的笔录第4页和9月7日的笔录第4页这两段话完全一样,再比如说王瑞的笔录,侦查卷16卷,他9月13日笔录的48页和10月19日笔录的37页完全一样,10月13日的第2-3页和10月19日84页的完全一样,连错别字,胖瘦的瘦都一样,还有吴德辉的、张文华的、吴志辉的,俞丹华的、兰俊杰的、伍宏伟的等等,有的是一个侦察员在上面签的字,有的是复制粘贴完全一样的,一模一样……这样明显的错误,举不胜举,您意思是说,都以这样的笔录为准?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吗?这些笔录能不能“为准”,它们是不是法律标准?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还是不是?


林警官:据我所知,没有发现这种情况


辩护人:我没问你是否发现,我问的是:我手中现在这些笔录当中有这么多明显非法的,这些能不能“为准”,如果出现了,假如出现了,这么说可以吗?


林警官:这么说可以,你是说假如。


辩护人:这上面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讯问的人员和被讯问的人员都有,现在可不是假如,我现在去掉假如,是实实在在的笔录,我问您,这些能不能“为准”?


林警官:我没看见


辨护人:那我给您看一下(出示)


辨护人:这些非法的笔录能不能为准?您就回答这个,行吗?


林警官:请重复


辨护人:一个侦察员讯问的笔录,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么问行吗?


林警官:首先我先表明我在办案过程中……


辩护人:我不是说您……


林警官:法律规定有效就有效


辩护人:可法律规定须两人以上,您说一个人审讯的能用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能,还是不能?


林警官:法律规定无效就无效,有效就有效。


辩护人:好,那既然法律规定一人审讯无效,那您怎么还说以笔录“为准”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它能“准”吗?能,还是不能?


林警官:我没有看到过一个人的签字


辩护人:我说的可都在本案卷宗里


林警官:请就现有取得的证据……


辩护人:我说的就是现有的,都在侦察卷里,如果没有的话,我也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庄严的法庭之上胡说八道!


检察官:检察员建议,就侦察人员出庭的是就感知的事实,至于法律规定这不是证人出庭作证所应当履行的职责


辩护人:因为侦察人员出庭,和刑诉法要求的证人身份有区别,我也提醒第一检察员注意,这个区别是: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出庭证人,而是向法庭就侦察阶断的非法证据排除来作证的,不是作案件事实的证明,或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区别就在这儿。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护人:您对王凤庆审讯过几次?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审讯过吗?


林警官:以笔录为准


辩护人:这也想不起来了吗?那陈金辉呢?您审讯过吗?


林警官:也以笔录为准


辩护人:都以笔录为准?可笔录都没准儿,那我们以什么“为准”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那我再问您,所有的侦察卷里,比如开设赌场罪,具体的开设时间没有、具体每次赌博的数额没有,具体的股东持股比例不清楚,具体的股东分红的脏款不了解,那我们怎么以它为“准儿”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能回答这个问题吗?


林警官:我的回答一切以证据为准


辩护人:可现有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二审的公、检、法、辨护人,包括所有被告人,谁都不知道以上这几个问题,您知道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知道,还是不知道?如果说您知道,那为什么不在卷宗里体现出来?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如果不知道,我就不问了,问下一个问题,您是知道,还是不知道?

林警官:知道什么


辩护人:就是刚才我说的开设赌场罪,股东持股情况啊,下赌注的大小啊,以及股东分红、分脏款的情况啊,审计最终的数额是多少啦,所有这些,侦察卷里都没有,我们大家也都不知道,开了好几天庭了,我问您是否清楚


林警官:只能说根据笔录上,我所知道的情况……


辩护人:问题是笔录上也没有,我现在问您,您知道,还是不知道?你们能不能完善一下笔录,因为笔录上不体现这些。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知道吗?


林警官:知道的,都在里面了……


辩护人:那就是,不知道的就没写?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好吧,我问下一个问题,你们审讯的时候分几班倒,您知道吗?


林警官:没听清


辩护人:一个审讯小组是几个人,这个知道吗?


林警官:不存在几班倒


辩护人:每组审讯是几名侦察员


林警官:两个及以上


辩护人:那为什么有的笔录上显示只有一名侦察员呢?


林警官:不清楚


辩护人:我还是问几班倒吧,比如一个笔录做了得9个小时,你们中间换几次班,换一次还是几次?


林警官:几个小时?


辩护人:9个,从上午8点25分,到下午17:10


林警官:这个问题据我所知没有这个情况。


辩护人:正因为您不知道我才告诉您嘛,有一份笔录,从上午8点25分,到下午17:10,我想问,你们中间审讯人员换几次班?


林警官:以签名为准


辩护人:上面没有您的签名, 我就问您他们换几次班,您懂不懂?


林警官:没有我的签名是我没有参与的


辩护人:好,那我再问,这9个小时他们吃饭问题怎么解决您知道吗?


林警官:没有参与这笔录,这个情况我怎会知道?


辩护人:那我再问您,连续四天四夜如果在一个审讯地点的话,他们晚上睡觉怎么办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比如说第三被告人俞丹华,他的审讯您参加了几次?他四天四夜被审讯的时候,他在哪儿睡觉您能说一下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都是在审讯椅上吗?


林警官:您说的四天四夜我不了解


辩护人:您又是不了解?那本案当中,您到底知道多少呢?大部分您都是不知道、不了解、不清楚……那您知道多少呢?


林警官:就您提的问题,我知道的都有回答


辩护人:可是我提的问题,您绝大部分都不知道


林警官:我不知道的我也没办法回答您


辩护人:那我继续问,你们参加专案组人员是经过精心选拔进来的吗?


林警官:我只能说办案的人员


辩护人:就您,您进专案组有没有经过考试啊。


林警官:没有


辩护人:您知不知道这专案组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林警官:跳过,拒绝回答


辩护人:专案组有没有法律地位,有?还是没有?


林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您在审讯的时候,给被告带手铐,如果吊在窗户上,给他手上缠毛巾和其它的防护措施没有?


林警官:我审讯过程中没有出现这个情况


辩护人:你们抓捕了罪犯以后,起获了一些脏物,这些脏物为什么没有随案移送呢?


林警官:据我所知这些应该都有吧,卷宗里面都有


辩护人:“据我所知”没有!应该有,但确实没有。


林警官:我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处理这块


辩护人:比如说在大陆口的价值几百万的煤炭,还没审判就都给卖掉了,卖了多少钱您知道吗?


林警官:我不知道


辩护人:您不知道?谁卖了您知道吗?


林警官:我不知道


辩护人:煤炭现在还在不在?


林警官: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辩护人:也不知道,那我再问,那些查获的所谓脏物——红豆杉,现在什么地方知道吗?本案有一个非法收购加工国家珍贵野生植物罪,现在红豆杉在哪?


林警官:这个情况我也不清楚


辩护人:你们专案组讯问本案被告人,有没有特殊的地方


林警官:没有特殊地方


辩护人:没有特殊地方?也就是什么地方都可以讯问是吗?


林警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辩护人:法律规定是在看守所,那你们为什么很多笔录都不是在看所守?抓捕罪犯后,刑诉法要求要及时送看所守,你们为什么都没有及时送看所守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具体情况就是本案当中有几百份笔录不是在看所守做的,而是在刑警队或办案中心做的,没有及时送看守所,这是为什么?


林警官:这个情况不知道


辩护人:您什么都不知道?那我问您知道的吧,您审讯的时候为什么不给他们同步录音录像呢?比如说对王凤庆、俞丹华等


林警官:客观条件不允许


辩护人:您认为客观理由可以超越法律规定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可以吗?比如说,法律要求您这样,客观条件达不到这样,您就可以超越法律不这样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我说的是同步录音录像,如:及时送看守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都是法律规定,但是你们工作中没有这么做,如果条件所限,你们就可以不按法律规定办,这样,行,还是不行?


林警官:据我所知的情况,不在法律规定


辩护人:法律规定是要录音录像,结果您没有录,我问客观理由能不能超越法律,能,还是不能?您要回答不了可以拒绝回答,不为难您。


林警官:要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


辩护人:有具体规定,比如说2009年12月6日两院一部386号文件第三条最后一款规定:对涉黑案件重要成员的审讯和重要证据要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是09年的,你们抓捕他们的时候是12年,相隔了3年。您说因客观原因没有录像,我问的是“客观原因”是财政拨款不到位啊,还是摄像师没有培训好啊,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很多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这样要求同步录音录像,但是你们没有录音录像,就形成了这些笔录,这些是不是超越法律,或者是说违背了法律?


林警官:据我所知这只是会议纪要


辩护人:好,2013年新刑诉法可不是会议纪要,那是必须的。这个会议纪要,你们为什么没有按照纪要去执行。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就是因为客观原因?是不是?很简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做好嘛。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我继续问,你们公安局为什么对这些重要成员没录像?而在其它普通案件中可以录了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因为,跟他们关在一个号里面的人说“我有录像”,怎么在同一个时间段、同一看守所,有的能录有的不能录?这是什么原因?


林警官:不知道


辩护人:您还是不知道?那我还是尽量问您知道的吧。你们扣押了这些,参照法律规定,抓捕疑犯之后取获的相关脏款脏物,比如说脏款,你们是扣押?还是冻结?还是划走?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这也想不起来,陈晓玲您认识吗?


林警官:想不起来


辩护人:审讯过她吗?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也想不起来了,我问您的100个问题,有80%以上您都想不起来了。您是不是转告一下你们局领导,派一些能想起来的、记忆力好的警察出庭,您能否转告?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今天,您不是代表您个人来的,我们之间也不认识,我们向合议庭要求的是参与本案侦破的公关机关来这儿说明情况,我想像的应该是把清流县公安局最精明强干的叫来。昨天我还和审判长再三强调,请清流县公关局最精锐、最精干的干警过来,因为我喜欢和最聪明的人打交道,您什么都是“记不清了”,我不喜欢,您能不能转告一下派一些记的清的人过来,能不能转告?


林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本案中有一个红豆杉的犯罪,其中有一名检尺人员叫张昌东,他是林业局负责检尺的人员,您熟吗?


林警官:不熟


辩护人:他和你们公安局是什么关系,您了解吗?


林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检尺人员去丈量红豆杉,丈量红豆杉是多少立方米,这个情况您了解吗?


林警官:不了解


辩护人:那我再问您,他一个人去丈量红豆杉,一个人出检尺报告,这有法律效力吗?


林警官:这个情况不知道


辩护人:那我再问,清流县公安局的物证鉴定中心,对本案的所谓被害人出具了法医鉴定,一个法医师,您觉得这个有效吗?


林警官:不知道


辩护人:还不知道,好,那我继续问,其中本案当中有一批木材(红豆杉)是查获另一起犯罪当中缴获的脏物,清流县  政府决定把它捐赠给灵台山,这个情况您知道吗?


林警官:不了解


辩护人:也不了解,那我再问您,查获脏物,比如说非法滥砍滥伐的红豆杉,被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被判刑,这些脏物红豆杉,一个县级人民政府或党委,有没有权力处理这些脏物,有,还是没有?


林警官:我认这不是具体的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谢谢您的拒绝,我继续问,本案中有一个重要的当事人,叫黄祖文,他是哪一年上网追逃的?您知道吗?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也想不起来,他有上网追逃过吗?


林警官:有。


辩护人:他什么时候投案自首的您知道吗?


林警官:想不起来,以笔录为准


辩护人:笔录里面显示他2012年8月17日投案自首,笔录里是这么写的,这个投案时间对不对?


林警官:这个是准的


辩护人:那为什么在投案的前一天,也就是8月16日,甚至8月16日以前,在他网上追逃期间,和你们一个叫罗逢春的警官在一起泡温泉。


林警官:据我所知,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辩护人:应该是“据你所不知”,我向您汇报一下,笔录里有一份8月16日罗逢春和他在“天方悦潭”温泉里……


检察员:(打断)是在天方悦潭,但不是在温泉,是在宾馆


辩护人:罗逢春和网上在逃疑犯,在逃期间,按第三检察员的说法是在某某宾馆房间,您觉得正常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他是8月17号投案,在8月16号前,还没有投案期间就发生了联系,请问,您觉得正常吗?


林警官: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辩护人:您不知道这个情况,您是大部分都不知道,那我就问您另外一个情况,如果作为一名警察,就算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您明知道他是在逃犯,前提是您明知,您还和他在一个酒店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我想问,作为一名警察是涉嫌徇私枉法呢,还是包庇呢?不说罗逢春,就说别人,比如说北京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他明知道这个是逃犯,他还和他还在一起,您说是徇私枉法,还是包庇?


林警官: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好,说有关的,您的同事罗逢春和逃犯黄祖文,这个有关吧?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这个问题有关,还是没关?


林警官:这个问题我不知道


辩护人:您不知道?现在跟您说了,您应该知道,我问您的是,他是涉嫌徇私枉法,还是涉嫌包庇罪?这两个罪名您觉得哪个更靠谱一点?


林警官:不能回答


辩护人:好,我问下一个,这个案件中,我们粗略算了一下有400多名证人,这400多人当中您接触了多少?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大概?


林警官:想不起来


辩护人:大概也想不起来,我继续再问,罗逢春接触了多少证人您了解吗?


林警官:不了解


辩护人:也不了解,那么这么多证人当中,有200多少都对王凤庆做了一个描述,统一口径、非常一致的描述,我问,你们专案组开会时有没有要求,要取王凤庆涉黑罪证,描述的时候都要口径一致,证人都要说“他是黑社会老大、名气很大、黑白两道通吃、没有摆不平的、手段残忍、欺压百姓、百姓见了都怕他……等”,有没有这样统一的口号,取证时都得这么说?


林警官:据我所知没有


辩护人:据您所知没有,好,可是,你们虽然没有这样的布置,但几百个证人都是这样描述的,这是为什么?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判决书您见过没有?


林警官:见过


辩护人:里面所有的证人都说“黑老大啊、黑白两道通吃啊、在社会上没有他摆不平的啊……”全都是这样的口径,我刚才问了,您说没有这样的布置和统一口径,可是口径又如此惊人的相似,您能解释一下吗?能,还是不能


林警官:这个笔录都是同步制作,也有相关人的签字。


辩护人:有同步录音录像?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肯定是有相关人的签字,这我知道,您肯定不能让张三做的笔录让李四去签字,这是常识,我是说这样统一口径的描述,您觉得奇怪,还是不奇怪?


林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本案中,起获了哪些脏物,脏物的分类都是什么?另外,有些伤害和聚众斗殴里面涉及的凶器,您是否见过?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您是一想不起来,二是以笔录为准,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您,在这些笔录中,没有凶器照片或辩认笔录,您说以笔录为准,可是笔录里面又没有,那我以哪儿“为准”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能不能回答?


林警官:回答不了


辩护人:用于定罪量刑的相关审计结论、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等,这些应当依法告之相关被告人,你们都告之了吗?


林警官:据我所知的情况有


辩护人:有?我想知道据您所知的情况还有多少没有?


林警官:我不知道有多少起没有


辩护人:您不知道?好,那我问您,比如说这个案件他判了伤害罪,那么伤情鉴定出来以后,依法应当告之被告人,结果我们没有告之,就给定罪量刑了,您觉的这样对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对,还是不对,程序上合法,还是不合法


林警官:不存在这种情况


辩护人:那我告诉您,本案当中好几起。比如,有多起涉嫌开设赌场这个罪,据我们了解,在当地一些乡下,每年赶庙会的时候家家户户都在外面摆一张桌子,设一个小赌场,这个风俗在当地流传多少年了,您了解吗?


林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也拒绝回答,公安机关对这些流传在民间千百年来的风俗你们知道吗?你们是抓,还是不抓?


林警官:有抓


辩护人:有抓,千百年来是不是都在赌,都在抓,屡禁不止?


林警官:千百年来,我只能告诉你近30年来


辩护人:就是每年都抓,30年来都在抓是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抓了以后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林警官:按法律规定


辩护人:都是按法律规定吗?一个按法规处罚的都没有吗?一个行政处罚的也没有?


林警官:有


辩护人:那您刚说都按法律来,我认为全都给判罪了,法规处理的也有,是吧。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另外我再问您,这个罗逢春和黄祖文在天方悦潭那消费你们公安局单独有这笔经费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你们有没有叫证人在酒店茶楼的专项经费?就是问你们有没有特殊经费?


林警官:这个情况我不了解


辩护人:另外,我想问的是专案组针对所谓脏款怎么处理,比如被告人陈晓玲,抓捕她时,她身上有6万多元,还没开庭,你们为什么把她银行卡的钱给取走了?


林警官:这个情况不了解


辩护人:我现在告诉您了,您了解了吗?为什么没有结案就把银行卡里的钱分两次给取走了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对王凤庆审讯过没有,这个能想起来吧?哪怕是一次。


林警官:以笔录为准


辩护人:笔录上显示您有16次,您觉得对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那如果笔录上显示您有1次,您以哪个为准?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所有的问题都想不起来、不了解、不知道……您认为您今天出庭来说明情况,还有意义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有,还是没有?


林警官:有


辩护人:什么都不知道,还有意义?


林警官:我所知道的我都有回答


辩护人:可是您大部分或者说99%都不知道、不了解、以笔录为准……您认为还有意义?


林警官:有


辩护人:好,那我们继续您的“有”!


辩护人:您今天出庭,有没有向单位领导请假?


林警官:没有


辩护人:那我告诉您,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规 定,在工作时间应该着装,除非是请假……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在讯问的时候,您是一个人讯问,还是两个人讯问,还是很多人讯问?

林警官:不是一个人


辩护人:是几个?


林警官:您问哪一次的


辩护人:无论哪一次


林警官:那我每一次都是在法律规定内


辩护人:那我问您 2012年11月20日对王凤庆的讯问有几个人?


林警官:想不起来


辩护人:我问您具体的,您想不想来,我问您大多数情况下,您也不知道?


林警官:两个及以上


辩护人:两人及以上,好,也就是说肯定有两个以上的时候,对不对?


林警官:对


辩护人:好,那么为什么全案笔录没一个是三个侦察员的,您给解释一下。


林警官:均以讯问笔录为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辩护人:也就是说有可能参与讯问,但是没有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是这样的吗?


林警官:据我所知的情况,我在制作笔录上都是两名侦察员;


辩护人:您刚才回答,肯定有两名以上的情况,哪怕有一次也行,但全案卷宗没有一份是三人的,您可以解释一下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为什么参与了讯问,而不在上面签名,留下记录呢?


林警官:参与讯问的人是两名


辩护人:那另外的人是在那玩呢?因为卷宗和您的回答矛盾。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你们在讯问的时候,有没有进行权利义务告之?


林警官:据我所知有


辩护人:对证人询问时,有没有了解证人与本案的被害人或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林警官:据我所知有。


辩护人:那为什么不在笔录中体现呢?所有的笔录中都没有对证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进行讯问,为什么没有?是您在说谎,还是笔录在说谎?


林警官:我想知道具体情况是?


辩护人:具体情况就是所有证人笔录,没有一份对证人和被害人关系进行讯问。


林警官:我参与情况下的有


辩护人:好,那您参与的情况下,为什么笔录上没有显示?


林警官:是哪一份笔录


辩护人:12年11月20日这份笔录,讯问王凤庆的,这份提讯证上有您的名字,但是笔录上没有?那我问您这份笔录去哪里了?


林警官:我想不起来了,以笔录材料为准


辩护人:我翻阅了大部分卷宗,就没有发现一份有您做出的笔录,您能告诉我您参与了对谁的讯问,并做了几份笔录吗?一份就可以。


林警官:以卷宗为准


辩护人:林警官,刚才第二检察员说到被告人陈晓玲卡上有6万多块现金的事儿,我说你们是分两笔取走的,检察员反对,说陈卡上的钱都取走了,没有剩,检察员可能不了解情况,我现在了解的情况是帐上还有0.71元,这个情况,您清楚吗?


林警官:印象中不知道这个情况


检察员:公安机关把将钱取走这个行为确实违反相关规定,规定中只允许冻结.

辩护人:刚才第二检察员也说了,公安机关这么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案件还没审,公关机关怎么就把钱给取走了呢?我现在问的是,公安机关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无论它有多少钱,您即便是扣划,是从ATM机上扣划吗?是,还是不是?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拿着手续到银行柜台出示扣划决定书办理扣划,还是深更半夜看到银行没人,偷偷在ATM机上偷偷取款?


林警官:按法律规定


辩护人: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从ATM机上取的?那你们为什么从ATM机上取呢?


林警官:这个情况我不了解


辩护人:这个情况您不了解,那您认为第二检察员了解吗?


林警官:不了解

辩护人:因为第二检察员也确实不了解。您说参与了对王瑞的讯问,但为什么在王瑞卷宗里找不到有您签字的讯问笔录?您讯问的笔录在哪儿?


林警官:我参与的讯问笔录里都有


辩护人:可现在笔录里没有。


林警官:这个情况我记不起来


辩护人:所以说,我想问您讯问的那次笔录,现在什么地方,能否向法庭提交?


林警官:希望要有针对性


辩护人:我现在针对的就是王瑞的笔录


林警官:我现在想不起来


辩护人:回去好好想想,尽快找到,交给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出庭检察员发问


检察员:林警官,你好,我是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根据法律规定,侦察人员作证,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法律认知,如实客观地向法庭作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你是否明白;


林警官:明白。


检察员:你在这个案件中,具体从事哪几项诉讼的工作?


林警官:侦察


检察员:侦察是个很大的概念,具体的你能向法庭陈述一下,比如外调、讯问、鉴定等,你要明白我发问的意思。


辩护人:反对,他,不明白您的意思,您什么意思?请直接反问,不要使用暗语。


检察员:因为针对哪几项,侦察人员没听懂,我是想解释一下,在本案中想问的是,在案的21名被告人中,你接触了哪几位?


辩护人:反对,因为我问过,他已经说记不清了,审判长规定的,不要重复发问


检察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侦察讯问过程中,应当多人提讯,那么检察员想问的是,你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你们办案小组,针对当事人的讯问,是严格按照两人,还是两人以上,或者是多人?


林警官:一般情况下是两名侦察员;


检察员:那两名人员是否有区分,一名是记录人员,一名是主要的讯问人员吗? 那在这期间,你们是否有存在侦察人员外出,比如接打电话,或者领导临时组织侦察人员外出,有这种情况吗?


林警官:这个情况,如果有什么事情的话,他会调换侦察员


检察员:调换侦察员,所以说,就会在讯问过程中出现多人的现象吗?


林警官:据我所知没有


检察员:在讯问过程中,你们有告诉权利义务?我想问的是你们讯问笔录的格式是电脑按照公安部规定的统一的格式吗?那么在告之权利义务是单独的一张纸告之权利义务,还是在笔录中体现?


林警官:这两种情况都有。原来是有单独的一份义务告之,后来我们也有把它整合到笔录里面写出来


检察员:在讯问过程中,你所接触的当事人是否都具备阅读笔录的能力?


林警官:据我所知的情况,有


检察员:有没有拒绝签字的情况?


林警官:我没有遇到过


检察员:那么你给他们阅读后,他们是否有修改的权力?


林警官:有


检察员:有没有核对后,一人签字盖手印?


林警官:有


检察员:在讯问过程中,你们在回答王凤庆辩护人问题时候有说到,就是公安部两高一部会议纪要09年12月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有明确规定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但是你们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你向法庭解释一下,是什么原因?


辩护人:反对,已经解释过了,是条件所限,我替他回答


检察员:我向林警官明确的是,在2013年1月1号以后公安部规定有明确要求,是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你作为一个办案刑侦人员,在2013年1月1号以后在办理重大案件时,你有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同步录音录像?


林警官:据我所知,有按照法律规定


检察员: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你是否有去抓捕本案人员


林警官:这个具体情况我记不起来了


辩护人:我再补充发问一个,刚才结合第一检察官问的一个问题,就是2013年实行新的刑诉法,这个情况您知道吗?


林警官:知道


辩护人:第一检察员也说了,应当具有同步录音录像,我不提09年那个纪要了,本案中对王凤庆以及其它被告人的讯问,有很多都是在2013年1月1号以后的讯问,你们为什么也没有按照新刑诉法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呢?


林警官:多少是在这个日期之后的,这个情况我不清楚


辩护人:我问您,假设我手上就放了一份2013年1月1号以后的笔录,这个您有录音录像没有?


林警官:对于假设的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不是假设,我现在手上拿着,(出示)第六卷王凤庆讯问笔录,2013年1月4日10点18分至2013年1月4日15点50分的讯问笔录,这个有没有录像?


林警官:这个情况我不了解


辩护人:好,那我问的这个应该不应该有录音录像。


林警官:按法律规定


辩护人:按法律规定,应该有,但是为什么没有呢?也是条件所限吗?


林警官:不清楚


辩护人:好吧。审判长,鉴于该证人对任何情况都不了解、不知道、不熟悉、不记得、不清楚……问100个问题有99个不能回答,或回答均以笔录为准,可笔录也没有准儿,我建议合议庭及出庭检察员转告,请公安局派出了解情况的人员来。谢谢审判长。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辩护人与警察对话(二)
下一篇: 法官“脑袋偏离屁股”如何司法公正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