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国松:任职经历:南方周末高级记者、中国周刊助理总编辑 、法治周末执行总编辑、21世纪法律与新闻研究中心主任、首席研究员。
▍文 郭国松 ▍来源 作者博客
自从离开南方周末,告别新闻一线记者的职业生涯后,很少有机会进入法庭旁听。
4月22日,广州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新中国大厦系列刑事案件,20名被告人被指控涉黑等多项罪名。
发生于10年前、由“广州第一烂尾楼”新中国大厦易主引发的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公权力深陷其中。据媒体报道,在上述新中国大厦原管理层人员被审判前,负责案件执行的广州荔湾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莫建明与犯罪团伙沆瀣一气,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荔湾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睿也因受贿被处以刑罚。
《财经》杂志的报道说,涉案人员供述向广州市委副秘书长周德平行贿260万元左右,虽然被实名举报,却至今毫发未损。
这让我对案情产生了兴趣,于是决定参加旁听。果然,在4月27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主犯潘维曦的口供时有这样的表述:“……向省厅某人送2000万元……”这没头没尾的一句话当场惊出我一身冷汗!“省厅”、“某人”,实在太刺激我的脑神经,这到底是笔录中的原话,还是检察官“讲政治”临时压下不表?
不过,我在这里要说的不是案件的犯罪事实本身,而是本案的法官,他在法庭上的“另类表现”,让我不吐不快。
由于职业的关系,我写过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报道,由此引起我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浓厚兴趣。这么多年来,我进出过的法庭不计其数,既见识过很有专业素质和个人修养的优秀司法官,更领教过个别在法庭上蛮横粗鲁、其表现近乎街头城管的法官。
我在海珠区法院看到的审理新中国大厦系列刑事案件的法官却是另一种类型——他的专业素质肯定不优秀,但个人修养也不属于“城管型”,而是“话痨型”的法官。整个法庭上,似乎他说话最多,时不时陷入跟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斗嘴的闹剧之中。如果仅此也就罢了,关键是他的某些表现有悖身为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
我说的“他”就是本案的审判长。
4月24日的庭审是质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很容易引起控辩双方的言辞冲突,这时候就需要审判长来控制和平衡,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推进。但控辩双方并未发生严重的口水仗,倒是审判长没有闲着,没话找话。
以当天庭审为例。在公诉人出示某个证据时,有辩护律师对此提出质疑:“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慎重考虑。”这种话经常在刑事法庭上听到,也是辩护律师挂在嘴上的套话。审判长当即接过来说:“还用你提醒嘛,你不提醒我也会慎重,现在是审判长负责制,终身负责。”
接下来,一名被告人话说了一半,被审判长打断:“你对法官说话,不能用‘你’,要用法官或者合议庭,要用法言。”被告人:“我要是懂这些……(下面的话被审判长打断)。”
要求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使用法言法语,我只能说这法官实在闲得慌,他时刻不甘寂寞,要插进来说话。
机会又来了。控辩双方就某个口供的采信与否产生分歧,这是很正常的表现,记录在案,留待合议庭判断即可。但审判长却要借题发挥:“好了,双方不要争论,有句话说,屁股决定脑袋,公诉人就是指控犯罪的……”
屁股决定脑袋,这话是必须在意的。
当每一项证据出示完毕,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后,审判长照例要讯问被告人的态度。多达20名被告人,每个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反应快,脱口而出;反应慢的,一时不知道如何回答合适。审判长就问:“你是什么态度?是不是同意律师说的?”有的被告人当即会意:“同意律师说的。”律师又是怎么说的呢?简而言之,就是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真实,以当庭陈述为准。
在如此询问了几名被告人之后,审判长干脆直接代被告人回答:“被告人某某某,你是什么态度?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真实,以当庭回答为准是吧?”被告人答:“对!”然后就用这种方式轮流询问其他被告人,最后,只要审判长一开口询问,被告人就立即回答:“以当庭回答为准!”
如果说审判长在法庭上不断与辩护人、被告人斗嘴,说了无数不该说的废话,是他驾驭法庭的技巧不足,姑且可以称之为专业素质和个人修养问题。但是,当审判长事实上在代被告人回答问题时,就是裁判员帮助一方踢球,产生了明显的角色错位。不管审判长的上述言辞是有意偏袒被告人,还是缘于专业素养不够,无意中使自己的脑袋偏离了屁股,都在客观上严重违反了司法的中立性原则,动摇了司法公平正义的基础。
在4月27日的庭审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属情绪激动,从旁听席上站起来表达不满,被带出法庭。审判长当即评论道:“家属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被告人要冷静……本庭现在告诉你们,你们都没有被定罪,判无罪也是可能的。”这话显然不妥当,可能给人一种错误的暗示。他即便要说话,也应该是“法庭充分保障你们的权利”之类的原则性表述。
既然审判长也懂得“屁股决定脑袋”,那他就应当明白,他的屁股坐在审判长的位置上,是中立的裁判者。审判长除了调控法庭秩序,主持庭审外,既不能像个“话痨”,插科打诨,随时议论评判两句,更不能做出有利于一方、不利于另一方的立场性引导。
老百姓对司法现状不满,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司法权的屁股与脑袋经常发生错位,屁股坐在法官的位置上,脑袋里想的却不是公平正义,甚至是歪门邪道。这让我想起了天河区法院和广州中院对我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判决。
我起诉后,一审法院先是不立案,确切地说是不敢立案,惧怕惹上方舟子。百思不得其解,反复交涉,拖了好几个月才立案。
诉讼的起因是我担任执行总编辑的报纸报道方舟子抄袭,气急败坏、无地自容的方舟子在微博上对我展开攻击,污蔑我因为写假新闻被他批评而怀恨在心,利用职务之便“公报私仇、公器私用”。如果仅此也就罢了,方舟子还绘声绘色地编造了一个耸人听闻的侵权事实——说我担任南方周末记者的时候向采访对象要钱,由于数额太大,未能满足,我就威胁删除对采访对象有利的内容,对方告到报社,我被南方周末开除。
方舟子的疯狂之举已经超越民事侵权的范畴,涉嫌刑事诽谤犯罪。而且这种捏造事实的侵权行为,不是双方相互对骂的口水仗,是对一个职业新闻人的巨大伤害,方舟子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但是,天河区法院由汪翔担任审判长的本案合议庭可谓处心积虑,穷尽一切手段为方舟子开脱,最后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法院或许明白这样颠倒黑白的判决会引起我的愤怒,便强行给我贴上了一个“公众人物”的法律标签,然后判定,“作为公众人物……,对此应具有较之一般公众更高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此举既能安抚我,又能给被告方舟子开脱,从而给他们找到下台阶的理由,可谓一箭三雕。上诉到广州中院,不出所料,维持原判。有人告诉我,这就是中院的意思。
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真是受宠若惊!我不过是一名职业新闻人,曾经在知名媒体工作过,做过一些有影响的报道,在法律报道领域浪得虚名,后来又担任非知名媒体的执行总编辑,在圈子里混个脸熟,居然被法院的判决贴上“公众人物”的标签。
相比之下,方舟子才是毫无争议的公众人物,他的名声大到连法院都不敢惹他。
两级法院之所以做出如此拙劣的判决,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这些守护社会正义之门的司法官丧失了司法伦理,全然没有是非善恶之价值观;他们的屁股坐在法官的位置上,头上顶着国徽,身上披着法袍,脑子里尽是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的思维。
那么,法院为何怕方舟子呢?怕他盯上了你的腐败?我告诉你,他没有这个手段。他驾轻就熟的招数,估计会把判案法官(也不排除全院法官,他有的是时间和精力)的毕业论文翻出来考证一番。然后呢?然后法院就怕了,就表现出满身的奴颜和媚骨。
方舟子窃笑。我也笑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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