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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与警察对话(二)
来源: 李庄博客     更新时间: 2015-04-22    分享到


▍来源 李庄博客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凤庆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本案的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以说明有关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本庭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依法向部分参与本案侦查的人员发出了出庭通知,其中有两名侦查人员已到庭,一名侦查人员罗逢春以其“有客观原因”为由向本庭申请不出庭,本庭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最高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第206条第四项,依法准许其不出庭。对已到庭的两名侦查人员,上诉人王凤庆的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我认为,所有参加本案专案组、参加审讯的警察都有义务出庭,关于罗逢春警官,他是所有警察中最应该出庭的,至于说他有“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出庭,我们第一是不能理解,第二是深表遗憾,第三我们还是强烈要求他能出席法庭接受调查。他说的基于什么“客观原因”我们不得而知,因为证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只要您在本案中做了证,您就有义务出庭,除非有特殊情况,而且这些特殊情况必须是法定的,更何况您是警察。不是说您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对应当到庭,而没有任何法定理由不到庭的人,人民法院甚至可以强制他到庭。这是法律的规定,别的没有了,谢谢。另外,我们想看一下罗逢春不出庭的书面申请。


审判长:准许,法警传递。


辩护人:(阅看罗逢春不出庭申请书)……罗逢春写了这个申请书,内容如下:三明中院:我叫罗逢春,是清流公安局警察,本人因参加王凤庆涉黑案,本人的家属都在清流工作、生活,本人的家属强烈反对本人出庭,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希望贵院准许本人不出庭。


人民警察法以及警察誓言都有:不怕牺牲、保护人民、忠于法律等豪言壮语。如果您仅仅是害怕打击报复,我建议这个罗逢春警官辞职,因为您当警察的第一天,是要宣誓的,警察连牺牲都不怕,还怕出庭说明情况?当初您抓捕嫌疑人时不怕,现在还怕打击报复?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这也是基本职责,如果说你们警方的取证是合法的,那么经过本次出庭,您不但不会受到打击报复,相反,还更能引起人民群众对警察这个职业的崇高敬意和爱戴!所以,其申请不出庭理由不充分,而且与警察的崇高职业要求相背离,这就是我的意见,其他的没有了,但尊重审判长的决定。


审判长:传侦查人员朱得龙到庭。


核对身份


审判长:上诉人王凤庆的辩护人,下面可以发问了。


辩护人:朱警官,您好!


朱警官:你好!


辩护人:我是王凤庆的辩护人,下面向您问几个问题。


您是什么时候接到出庭通知的?


朱警官:前几天吧,具体日期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您是接到法院通知来的?还是受领导指派?


朱警官:我是接到法院通知。


辩护人:领导知道这事吗?


朱警官:这个和案件没有关系。


辩护人:实际上,是有关系的,因为您出庭是职务行为,也不是您个人的私事,肯定是代表单位,是吧?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是何时参加本案专案组的?


朱警官:2012年的10月份。


辩护人:本案里边有几十个人,我不知道您亲自审讯过多少人?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被告人席上在座的您都认识吗?


朱警官:大部分都有接触过;


辩护人:大部分都有审讯过?


朱警官:不是审讯,是接触。


辩护人:除了审讯之外还接触过?


朱警官:抓捕。


辩护人:我想问您,具体您都审讯过多少人还有印象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说大概也行?


朱警官:记不太清楚,具体以笔录为准。


辩护人:你们审讯的时候一般都是几班倒?


朱警官:没有这种现象,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拒绝回答?因为刑诉法有规定,甭说是人民警察,就是一个老百姓知道案件事实真相,都有作证的法定义务,您知道这个规定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这个规定您是了解,还是不了解?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能回答吗?


朱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这个也拒绝回答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好吧,请法庭记录在案。我继续刚才的问题,我问的问题是:审讯一个犯人,你们是几班倒?您说没有这种现象,比如,审讯一个犯罪嫌疑人,如果询问笔录是四个小时,你们就是从头到尾,中间不换班的,是吧?


朱警官:基本上是。


辩护人:如果是连续审讯九个小时,换班吗?


朱警官:没有连续审讯。


辩护人:没有连续审讯九个小时的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认识本案当中的一个叫张文华的吗?


朱警官:知道这个人。


辩护人:2012年11月28日,对张文华的审讯是上午8点25分到下午17点10分,长达九个小时。我想知道,这九个小时中有几班警察换班?您知道吗?(出示笔录)


朱警官:我不知道。


辩护人:您不知道?那您为什么刚才说没有这种现象呢?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刚才是故意欺骗法庭呢?还是真的不了解情况呢?


朱警官:我对这个情况不了解。


辩护人:哦,是不了解,那就不是故意欺骗了?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那好吧,我再问您:对有关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你们最长的一次连续审讯的时间是多长?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刚才我说了,光这份笔录显示,从上午8点到下午17点是连续审讯九个小时,我想知道最长的连续审讯时间是多少?


朱警官:我们没有连续审讯,中间有休息,有吃饭的时间。


辩护人:请您听清我的问话,我问的是连续审讯的最长时间,您只要直接告诉我时间就行了。


朱警官:这个我也不清楚。


辩护人:也不清楚?好吧!那我继续问,本案当中,有关的被告人当庭向法庭控诉,说他连续审讯的时间是四天四夜,我想知道在四天四夜中,警察休息不休息?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你们换班吗?换几班?


朱警官:据我了解没有这种现象,连续四天四夜的现象。


辩护人:是您没有参加过“这种现象”,还是知道整个专案组都没有“这种现象”?


朱警官:据我了解是没有。


辩护人:哦,据您了解没有,但不能保证其他人没有,对吗?


朱警官:据我了解,没有!


辩护人:但事实上有没有?您也不知道,对吧?


朱警官:据我了解,审讯时间包含了吃饭的时间。


辩护人: 但是笔录上面没有写吃饭时间啊?如果说有,比如问到12点了,有个记录“开始吃饭”,就像我们庭审,到12点了,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继续。它庭审笔录上要有这个纪录。可是你们的笔录上没有这个显示,这是你们的工作失误吗?


朱警官:可能是没有记录。


辩护人:那就是工作失误喽。


朱警官:嗯!


辩护人:好,我再问:这样的失误有多少次呢?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那您有过这样的失误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有?还是没有?


朱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您作为一名警察,在刑事诉讼中有什么失误,也想不起来了吗?


朱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这也想不起来了!


朱警官:是!


辩护人:好!也请法庭记录在案。


辩护人:我再继续问您:您说连续审讯的时间,是中间安排了嫌疑人吃饭时间,但是笔录里面没有记录。我问的问题是:四天四夜的时候这个嫌疑人,在被审讯的地点,晚上睡眠是如何渡过的?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你们有专门的床和被褥吗?


朱警官:据我了解,没有四天四夜的这种现象。


辩护人:好吧,那我再换一种方法。你们在连续审讯期间,为犯罪嫌疑人准备了被褥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准备了?还是没有准备?


朱警官:我不懂。


辩护人:这也听不懂吗?我问的是,你们准备了还是没准备?我没问您懂还是不懂。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请听清我的问话。


朱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这个也想不起来了?


朱警官:对!


辩护人:好吧,请法庭记录在案。连续审讯时有没有被褥,朱警官都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我再问您,你们清流公安局,这样的摄像机都是什么牌子的?(手指法庭上架设的三架摄像机)


朱警官:我不管装备。


辩护人:我没有问您管不管,我是问您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摄像机一般都是什么型号的?


朱警官:不懂


辩护人:您对这个不太懂?


朱警官:嗯


辩护人:那你们公安局有多少台摄像机呢?


朱警官:不懂


辩护人:是不懂,还是不了解具体数量?


朱警官:不了解


辩护人:那是不了解,不是不懂。好吧,我再问:你们把嫌疑人用手铐铐在窗户上,一般的情况下,手上缠不缠毛巾之类的防护用品?


朱警官:没有铐在窗户上的情况


辩护人:那都铐在什么地方?


朱警官:都是这样。(做正铐状)


辩护人:都是正铐?没有反铐的时候?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有的被告人说,连续审讯四天四夜,有的被告人说,反铐铐在窗户上,您认为他们这种说法是在诽谤我们的公安机关吗?


朱警官:这个我不评论。


辩护人:您不评论?好,还有被告人说,不老实交代就摔你两耳光,还有的被告人说,不老实就把你老婆孩子抓起来……这样的话,你们审讯时出现过吗?


朱警官:没有这种现象。


辩护人:您审讯的时候没有这种现象,还是您能保证清流县公安局所有参与审讯的人都没有这种现象?


朱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好,请法庭记录在案。我下面继续再问:您在进入这个专案组之前,局领导是否组织你们学习了打黑方面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学习过吗?


朱警官:请问这个问题和案件有什么关系?


辩护人:当然有关系,因为我们打的是涉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打击他们之前,我们一定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呀。


朱警官:以前有学习过,但不是专门的。


辩护人:好,那我问您:您对这方面的知识,掌握得全面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的全面,还是不全面?


朱警官:知道。


辩护人:都知道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还是不是?


朱警官:大部分了解。


辩护人:好,那我问您:关于办理涉黑案件,公安机关在对该案中重要成员以及调查重要证据的时候,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这个规定您是了解还是不了解?

朱警官:这个是两高一部的会议纪要。


辩护人:请您直接回答,对这个规定了解,还是不了解?


朱警官:了解。


辩护人:两高是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部就是你们的最高上级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那么您作为一名警察,您的业务规范应当受您的上级领导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指导和规范,既然两高一部有这样的规定,你们是否遵照执行了?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如果遵照执行了,我想请您说一下是怎么执行的,如果没有遵照执行,我也想请您说一下为什么没有执行?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您拒绝执行,还是公安局主管领导命令您不执行?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这些问题您能回答吗?


朱警官:因为……因为当时条件有限,设备方面的问题。


辩护人:因为当时条件有限?设备问题?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什么条件所限?设备出了什么问题?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因为当时没有电?还是摄像机损坏没有修好?还是因为当时有其他突发现场需要,摄像机数量不足?还是什么问题……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所说的那些问题,现在解决了没有?


朱警官:现在有了。


辩护人:现在有了?我想知道,您刚才说抓捕他们以后,忽然出现了问题,所以不能录像。我问的是:这种问题持续的时间有多长?是一周还是……


朱警官:我跟辩护人解释一下,当时我们的条件有限,当时我们的办案场所还没有这些设备。


辩护人:那我再问您:两高一部的解释是哪年颁布的您知道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知道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我告诉您,是09年颁布的,一直到10年、11年,12年你们抓捕该犯罪团伙,你们准备了三年,还没有准备好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吗?是,还是不是?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因为财政资金不到位?还是设备到了以后没有专门培训不会操作?还是到了设备以后摔坏了没修好?到底什么原因,请您向法庭说明一下。


朱警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这些问题也拒绝回答?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好吧,请书记员记录在案。我对您的坦诚非常感谢!如果难以回答的问题,您随时有权拒绝回答。我下面继续问,好吗?


朱警官:可以。


辩护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21名团伙成员当中有多少是重要成员?您掌握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掌握,还是不掌握?


朱警官:知道。


辩护人:好,大概有多少名重要成员?知道的说个数字出来,说错了也不要紧,可以纠正。


朱警官:我要想一下……重要的大概有5、6个。


辩护人:那这5、6个成员和那些非主要成员,你们在审讯方式上有什么差异没有?

朱警官:没有。


辩护人:在审讯的时间、次数、手段、过程、地点、审讯人员的配备上都没有差异吗?


朱警官:没有。


辩护人:如果说没任何差异,那怎么体现重要还是非重要呢?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你们怎么划分重要与非重要的?如果都一样,那还分重要和次要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这个问题能回答吗?


朱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好,也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辩护人:我再问您一个最直接的问题:本案的第一被告王凤庆,他算不算重要成员?


朱警官:算。


辩护人:那么对这么一个重要成员,黑恶势力的首犯,是本案的重中之重,你们也同审讯其他疑犯一样,没有任何的录音录像?


朱警官:没有。


辩护人:经法庭调查,你们在审讯王凤庆期间,罗逢春警官对他说说:因为你是政协委员,我们对你的审讯会全程录音录像,因为我们将来要担责任的,这个录像在哪?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审讯过王凤庆没有?


朱警官:我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那您审讯的时候有录音录像吗?


朱警官:没有。


辩护人:为什么其他的警察有,您没有呢?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为什么呢?


朱警官:当时我们的条件就是没有录音录像。


辩护人:但是罗逢春警官审讯时有录像啊。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你们是一个单位的吗?


朱警官:我不明白他有没有讲过这些话。


辩护人:他的录像设备从哪来的,您也不明白?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他的设备是你们公安局的吗?


朱警官:他有没有说过这句话?


辩护人:您应该肯定罗逢春警官审讯的时候没有录音录像设备,您能肯定吗?


朱警官:能。


辩护人:好,您也保证他没有说过这句话,是吗?


朱警官:我在质疑他有没有说过这句话。


辩护人:您是质疑?就是说您保证不了?


朱警官:对。


辩护人:好吧,我再问其他的,你们这个专案组大概有多少人?您知道吗?


朱警官:20个左右。


辩护人:现在解散了吗?


朱警官:解散了。


辩护人:这个专案组存续时间大概有多长?


朱警官:将近三个月。


辩护人:那就是抓捕前就成立了对吗?在2012年7月份。


朱警官:抓捕前没有成立,我们到10月份成立的。


辩护人:就是抓捕的时候还没有成立专案组?存续时间也就是从12年的10月份到13年的1月份。


朱警官:对


辩护人:那13年1月份以后取证的都不是专案组的警察了吗?


朱警官:也都是民警。


辩护人:那他们还是专案组的吗?


朱警官:反正都是民警。


辩护人:反正都是民警?我问的是不是专案组的警察,就是三个月专案组解散以后,再取证的警察就不是专案组警察了,是吧?


朱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好,这个也拒绝回答?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那我再问下一个问题:你们专案组解散后,或者说本案侦查终结之后,报检察院之前,是否对全案卷宗进行一个梳理?


朱警官:对。


辩护人:就是对卷宗里面的瑕疵进行梳理啊、审查啊……对非法的都给它排除掉。对吧?


朱警官:对


辩护人:那么经过了认真的梳理和审查之后,为什么直到今天,经过了一审、二审,还有这么多虚假、非法的材料?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梳理不认真呢?还是根本就没有梳理?您能解释吗?


朱警官:不存在虚假的。


辩护人:不存在虚假?你们梳理过后,认为里面全是真实合法的证据?是吗?


朱警官:对。


辩护人:好,我现在问您:对证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询问、讯问地点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些规定您都了解吗?


朱警官:了解。


辩护人:那么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能不能把他带到一个温泉渡假村进行讯问?可以不可以?


朱警官:不行。


辩护人:既然你们明知道不行、既然你们在移送检察院之前也严格地对全部卷宗进行了梳理和审查,为什么没有审查到这样的证据呢?(出示询问笔录)你们和一个犯罪嫌疑人,而且我还可以告诉您,是一个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跑到一个叫“天方悦谭”的温泉渡假村去讯问,这样的地点您是否觉得触目惊心?


朱警官:这个情况我不了解。


辩护人:您刚才不是说全部卷宗都审查过了吗?而且不存在非法证据吗?


朱警官:对辩护人说的这个情况我不了解。


辩护人:既然您不了解,那您为什么刚才说不存在呢?您是在有意欺骗法庭,还是在欺骗我?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前面说不存在,为什么现在又说不了解?


朱警官:我只是对您说的这个情况不了解。


辩护人:您前面说不存在,后来又说不了解,为什么要这样说呢?朱警官?


朱警官:我认为我们的取证都是合法的。


辩护人:在温泉度假村取证也都合法?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我继续再问:本案判决生效以前,当然,现在也还没有生效。具体这些人到底是不是涉黑,是不是有罪,现在法律还未最终定。在判决未生效前,你们公安局到底处理了多少涉案财产?


朱警官:这个情况我不了解。


辩护人:那谁了解呢?


朱警官:我不清楚。


辩护人:第一您不了解,第二您不清楚?好的,那我再问您:这些涉案的财产或者说涉嫌的赃物、赃款《刑诉法》是如何规定的,您了解吗?


朱警官:了解。


辩护人:那么这些应随案移送的物品你们为什么没随案移送?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能回答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能,还是不能?


朱警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这个也拒绝回答?好,还请法庭记录在案。那我再问您:对涉案的赃物还有涉案的凶器,以及相关的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报告、包括法医鉴定啊,这些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应当告知涉案的当事人和各相关被告人?应当吗?


朱警官:我没听清楚辩护人的问题。


辩护人:我再说一遍:用于定案的证据,比如说法医鉴定啦、审计报告啦、关于红豆杉木材的检尺报告啦、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等等,只要是用于案件定性量刑作为证据使用的这些,你们是否依法告知了相关被告人?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告知了,还是没告知?比如说一个伤害案,你们鉴定了是轻伤害,这个伤害鉴定报告是不是应该告知被告人?


朱警官:有告知。


辩护人:举个例子,就是法医鉴定、伤害鉴定、评估报告,包括检尺报告等等,是否应该告知?您们是否告知?有告知还是都告知?有无存在遗漏的,有,还是没有?


朱警官:有告知。


辩护人:有没有遗漏?如果有告知,就应该有告知回执,给当事人告知送达,让他签字,同时告知他有权提出新的申请。这些回执,你们都拿到了吗?他们都签收了吗?


朱警官:有个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


辩护人:我问的是,所有的都告知了吗?你们也都拿到了回执了,是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还是不是?


朱警官:是。


辩护人:好!那么,我可以告诉您,本案中大部分人都没有拿到,也都不知道,这您能解释吗?能,还是不能?


朱警官:不解释。


辩护人:好,也请书记员记录在案。我再问您个常识问题:本案有个特别重要的罪名,就是“开设赌场罪”。该罪从侦查、起诉、到一审、二审,我们所有的人,包括在庭法官和检察官,大家都不知道这个赌场到底盈利多大?每个人下了多大赌注?赌场开了多少次?各个犯罪人的分赃情况、持股比例……等等,我们都不了解。我问您了解不了解?


朱警官:这个情况,具体以笔录为准。


辩护人:我问的是您?了解还是不了解?


朱警官:我不太清楚,以笔录为准。


辩护人:可是笔录也不显示,我们大家至今都不清楚。我再问您清楚还是不清楚?


朱警官:我刚才已经回答这个问题了。


辩护人:您也不清楚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好吧,也请书记员记录在案。关于本案开设赌场的时间、次数、赌注数额、股份持有、分红情况等等,不仅我们二审的所有出庭人员不清楚,那天问出庭的检察官,他也不清楚,今天,侦查员竟然也搞不清楚。在所有人都搞不清楚的情况下,被告人就成了“开设赌场罪”了?


朱警官:具体的内容我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不但您想不起来,我也想不起来。我倒是想“想起来”,但看不到相关的证据。不敢乱想!


我现在继续问您,本案还有一些罪名,比如聚众斗殴啦、故意伤害啦……什么的,它是有凶器的,什么铁管、木棒等等。这些凶器卷宗里是有描述的,但是为什么在卷宗里面不显示凶器的照片和各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你们组织过辨认吗?组织过,还是没有组织过?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另外一个问题是,这些凶器为什么没有归案呢?是工作上的疏漏呢?还是遗忘?还是没有附卷呢?


朱警官:这些情况我不了解,也不回答。


辩护人:既不了解,也不回答?好吧,谢谢!那我继续问:您对红豆杉的知识掌握吗?


朱警官:不了解。


辩护人:既然不了解,那我就不再问了。我问您另外的,本案中的涉案赃物,现在都在什么地方,您了解吗?


朱警官:我们有一个涉案财物存放的地点。


辩护人:好,我再问您下一个问题:黄祖文您知道吗?


朱警官:名字有听过。


辩护人:您审讯过他吗?


朱警官:没有。


辩护人:因为黄祖文是本案重要的相关人员,我们通过阅卷发现:卷宗中只有罗逢春警官对黄祖文所做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他当年做这个笔录的时候,黄还是犯罪嫌疑人,我想知道你们对他的第一次笔录在哪?为什么不付卷?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你们警方隐藏起来了?还是把它弄丢了呢?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能不能帮助法庭把第一次笔录找回来?能,还是不能?


朱警官: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请法庭记录在案,那我再问您:本案当中大概有多少名证人?您了解吗?


朱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那我现在告诉您:大概420多名。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这400多名证人中,有200多名证人对王凤庆都有口径一致的描述,比如说他“黑社会老大、黑白两道通吃,在清流县名气最大、没有他摆不平的、手段残忍、老百姓都怕他……”等等。这两百多人在笔录中都是如此一样的说法,您觉得正常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觉得正常,还是奇怪?


朱警官:这些笔录都有当事人的签字。


辩护人:对对,没错,签字是有,但有些当事人说自己没有文化,说“打死我,也说不出这样的词汇来”,您能解释这是为什么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所有的被告人,今天都在这儿坐着,很多被告人当庭都说过:我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呀,我不会这样的词汇呀?您觉得这样的话在笔录里出现,而且非常雷同,您觉得正常还是不正常?您回答我这个问题。


朱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好,我下面继续再问,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没办法,我也是履行工作,我想您应该理解。


我再问您:您知道不知道做这几百名证人口径一致的笔录,是一个警察做的?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为了要给王凤庆这个团伙定成黑社会性质,有一个警察,不辞辛苦,走街串巷,背着打印机,到处去收集王凤庆这个团伙所谓的涉黑证据,这个警察叫罗逢春,您认识他吗?


朱警官:认识。


辩护人:这个人工作中表现勇敢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勇敢不勇敢?


朱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那我问您,他是打黑专案组的成员吗?


朱警官:是。


辩护人:打黑专案组成员是要挑一些技术过硬、不怕牺牲、不怕流血、敢于英勇献身的?还是挑一些畏首畏脚、胆小如鼠的?


朱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这个也拒绝回答?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他(罗逢春警官)和本案中的(所谓被害人)阙伟平是什么关系?您知道吗?


朱警官:不知道。


辩护人:好吧,我再问下一个问题:侦查卷中出现了很多一名侦察员做的笔录,还有大量的复制、粘贴形成的笔录,比方说1月1号给张三做的,粘贴到3月2号给李四的笔录中。里面的错别字、标点符号,连方言、段落都一样,您觉得这正常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正常,还是不正常?


朱警官:这个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也拒绝回答?那再问下一个问题:有一个你们清流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的,叫黄祖文,他和你们的专案组成员罗逢春在“天方悦谭”度假村洗温泉。那是12年8月16日,他当时还是网上追逃的疑犯,我想知道这个洗温泉的费用,是你们警方买单还是他买单?


朱警官:这个情况我不了解。


辩护人:那我换一种问法:您觉得应该谁买单?


朱警官: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您出庭是履行工作职责?还是以公民身份出庭作证?


朱警官:我听不清楚。


辩护人:您今天来到法庭,是履行工作职责就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还是以公民身份出庭作证?


朱警官:我应该是你说的前面那个,就是取证合法性那个。


辩护人:也就是说履行工作职责来到法庭,是吗?


朱警官:是


辩护人:那么按照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工作期间应当穿正式的人民警察服装,请问您今天为什么没穿呢?


朱警官: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您的工作证是什么时候办理的?


朱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中间换过证吗?


朱警官: 没有。


辩护人:您工作证上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是什么时间?


朱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您工作证上记载的工作单位是什么单位?


朱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您要是时间记不清了我能理解,您要连自己是哪个工作单位都不知道的话,那我就不能理解了。


朱警官:单位是清流县公安局。


辩护人:好,您在讯问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前,是否向他们告知权利义务?您的告知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向他们宣读?


朱警官:大部分都是书面的。


辩护人:就是大部分都是拿一张纸,让他们自己看?是吧?那那张纸有没有附卷?


朱警官:这个我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如果是书面告知应当附卷,如果口头告知的话,我也可以理解。


朱警官:也有口头的吧。


辩护人:也有口头的,好,那您今天能不能当庭口头“告知”一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朱警官:你拿出来我可以读,我可以念给你听。


辩护人:作为一名侦查人员,多次进行口头告知,如果连一些基本的证人权利、义务都不能熟读于心的话……


朱警官:这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您归纳一下,能说几个算几个,好吧?


朱警官: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您说一个也行,证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朱警官: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 那么再问您:在询问结束的时候,有没有告知被询问人:有权对笔录进行阅读、修改?


朱警官:这个在权利义务里面有。


辩护人:我再问您:在询问前,有没有向他们出示您的工作证件?


朱警官:有


辩护人:好,那为什么您的工作证是清流县公安局,但是询问笔录记载是“三明市公安局”?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笔录没让被询问人看,还是没出示工作证件?还是没让被询问人修改?


朱警官: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我再问一下,本来您是清流县公安局的,为什么要在笔录上写您是三明市公安局?


朱警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好吧,那我再问,您刚才说摄像是因为条件有限,所以没有给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那么为什么你们不用手机给录一下呢?重要的证据,重要的口供?为什么不录?这个能回答吗?


朱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这也拒绝回答?好吧,谢谢您的拒绝,审判长,暂时发问完毕。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王凤庆等上诉人、等原审被告也可以发问,但法庭提醒,已经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王凤庆:朱警官:我想问您一下,有一次在大田看守所,您和罗逢春去提审我的时候,他说:陈金辉有事会不会找你商量。我说和陈是好朋友,家里面有些事情也会来商量,然后罗逢春就给我写成“出谋策划”,修改笔录时,我说只是“出出主意”,罗逢春就和我说“出谋策划和出出主意”是一样意思,当时您有在场。


第二,当时罗逢春问我:一起玩的都有什么人,我说有政府的、有做生意的等等,他就给我写成“很杂”,我说这怎么叫杂,他说一样的意思,到后面说我和社会上一些“乱七八糟的人混的很杂”。


第三,他问我外甥俞丹华在山庄被抓以后,我有没有去协调处理,我说没有,他就和我说:你要说有,你说你出面处理事情,就可以说你做好事,他就这样骗我,可我当时确实没有去……


辩护人:王凤庆,你说的太快,书记员根本记录不下来。


王凤庆:他就是问我当时有没有去处理俞丹华山庄卖淫的事情,我说没有,他就和我说:要说有,说你出面就可以帮到您的外甥,就可以说你做好事,当时我确实是没有,我记得很清楚,我的意思是,是罗逢春教我这样说的。


辩护人:王凤庆,你说了半天,什么也没问,请你直接提问题,审判长:作为王凤庆的辩护人,我替他问一个问题吧。


审判长:可以


辩护人:朱警官:您和罗逢春审讯他的时候,他说:与陈金辉是好朋友,有什么事帮我出出主意,你们把“出出主意”写成“出谋划策”。我问一下朱警官:“出出主意”和“出谋划策”在语法上有什么区别没有?


朱警官:这些笔录反正也经过嫌疑人确认。


辩护人:我是问您这两个成语有没有区别?


朱警官:具体笔录有写。


辩护人:我没有问笔录里有没有。


朱警官:您问的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还是拒绝回答?


朱警官:对。


王凤庆:我就想让朱警官证明,当时这个情况是真实的,罗逢春问我,当时他在场。


审判长:你有什么问题你可以直接发问。


王凤庆:暂时没有。


俞丹华:朱警官,我是俞丹华,我就是想问你一个问题,很简单,当时我被抓捕后,在送到清流县看守所之前,我是不是被关在清流刑警大队,请问是不是?


朱警官:你之前的时候,抓到刚带回的时候是在我们一个办案点。


俞丹华:我的问题就是:你曾经有两个晚上都在清流刑警大队守夜,而且都是守我,当时我还问你为什么不让我睡觉?你说是领导的意思,这个对我非常重要,请你如实告诉法庭。


朱警官:没有这个印象。


俞丹华:你作假证!(歇斯底里大喊大叫)


辩护人:不要喊,我们对证人要尊重。


审判长:请你(余丹华)注意你的情绪


旁听人:可以理解!


审判长:旁听群众不得发言,这是法庭纪律,如果再违反,破坏法庭秩序,法庭将强行带走。其他人还有没有?


俞丹华:当时只有您一个警官,整个刑警队就你一个人,你居然说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我再问几个问题。


审判长:可以


辩护人:朱警官,按照法律规定,抓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及时送看守所,刚才那位第三被告,为什么好几天在你们的办案地点不送看守所,还有其他很多被告,有一两天,两三天,三四天的都没送。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我想问的是:当时是因为看守所没有床位呢?还是因为其他的什么原因,您能回答吗?


朱警官:据我了解没有这种现象。


辩护人:刚才好几个被告都说,很多天在办案点儿审讯,就是没送看守所,您认为是没有吗?


朱警官:对。


辩护人:如果笔录上面很多都是你们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或办案点儿,或刑警队审讯的,好几天都是这样,那都是外提是吧?就是抓了以后立即送看守所了,后来又提出来了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能回答吗?


朱警官:这个……


辩护人:能回答还是不能回答?


朱警官:看笔录。


辩护人:我手上这些笔录,(出示)都是在办案中心、刑警支队形成的,而不是在看守所,您能回答这是怎么回事吗?


朱警官:那也有可能存在工作失误,地点没有记录清楚,因为现在都是电脑打的。

辩护人:噢,工作失误,电脑打错了——


朱警官:地点


辩护人:哦,打印错了地点?


朱警官:对。


辩护人:也就是说笔录上应该打成看守所,结果打印成办案中心或刑警支队了,是吧?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就一次打印错了是吗?


朱警官:具体的我现在也记不太清楚。


辩护人:可是,笔录上很多都是刑警队啊,都打错了吗?如果说十四份,或者四十八份,八十九份都是刑警队,那就是都打错了,是吗?


朱警官:没有都。


辩护人:我说的是,如果八十九份都是在刑警队,那八十九份都错了吗?


朱警官:不是“都”!


辩护人:那卷宗里确实有在刑警队的,是吧?


朱警官:有部分。


辩护人:这一部分没及时送看守所的,是为什么?您能回答吗?


朱警官:这个我们有在法定的传唤时间内进行。


辩护人:什么?


朱警官:我们有在法定的传唤时间内进行询问。


辩护人:您作为专门的刑事侦查人员,您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学习过没有?


朱警官:学习过。


辩护人:对这些规定应该很熟悉,对不对?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那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89条,在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证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这个规定您知道吗?


朱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知道,还是不知道?


朱警官:这个……法律方面的问题……


辩护人:您不用一字不落地背下来。我就问您,知道不知道询问证人的时候要了解证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和证人与嫌疑人的关系。


朱警官:知道。


辩护人:好,那您做的很多笔录中,我没有发现一份能把被害人和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询问和记录,请问是为什么?


朱警官:这个……可能是我工作上的失误。


辩护人:又是工作失误!那好,我再问您:您刚才说是有让他们看书面的权利义务告知,也有口头告知,那么我问您,我随便拿出来一份笔录,就是这一份(出示),这上面您说的很清楚:出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请你收阅,被询问人答:经你们宣读,我听明白了。那么在这份笔录当中,他阅读的书面的,还是你们向他宣读的?还是被询问人根本没有看,你们也没有看。您能解释一下这个矛盾吗?或者不解释、拒绝解释。


朱警官:拒绝解释。


辩护人:审判长,那位(申请不出庭的)罗逢春警官就在对面的楼上,刚才家属也都见到他了。您能不能让他出庭,既然他到了,能否通知他出庭


审判长:法庭会对这情况进行核实,传(第二位)侦察人员林世文到庭


审判长:现在法庭对证人进行核实身份,您的姓名


林警官:林世文


审判长:出生年月


林警官:1985年4月19号


审判长:工作单位


林警官:清流县公安局


审判长:职务


林警官:经侦大队队员


审判长:与本案的关系


林警官:侦查员


审判长:证人林世文,在法庭上您应当如实的提供证言,如果有意做违证,或者隐蔽罪证,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您听清楚了吗?


林警官: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法警将保证书交由证人


审判长:现在由辨护人发问


辩护人:林警官您好,我是王凤庆辨护人,我问您几个问题,您是什么时间接到出庭通知的?


林警官:前几天这样子吧


辨护人:您来这作情况说明,您清流县公安局的领导知不知道


林警官:这个问题没关系,拒绝回答


辨护人:那您出庭是履行职务、是工作吧?


林警官:现在让我出庭是按法律规定的


辨护人:因为是您的工作,当然也是法律规定,我有一个疑问,既然是工作来到这里,为什么不穿警服,又不是私事、又不是旅游?


林警官:请问下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不回答


辨护人:好,这个涉黑案件一共有多少专案组成员?


林警官:我当时在办的时候,具体多少人我不知道


辨护人:这个专案组什么时间成立的?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辨护人:这也想不起来了?这个专案组持续时间有多长,几个月还是几年?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辨护人:也想不起来了?21个被告人中,您主要参与了对谁的审讯呢?


林警官:时间这么久,记不清了


辨护人:说上来几个算几个?


林警官:审讯多少次以笔录为准吧


辨护人:我没问您审讯多少次,我问的是21人中您参加了对谁的审讯?印象最深的是谁?


林警官:以笔录为准


辨护人:我问的是印象最深?……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想不起来了吗?专案组什么时间成立、什么时间解散……都想不起来?


林警官:对


辨护人:审讯了多少人也想不起来?


林警官:对,以笔录为准


辨护人:如果笔录里出现了很多虚假,您觉得还能以它为准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能,还是不能?


林警官:请出示


辨护人:我们当庭出示了很多,比如说一个侦察员的讯问笔录,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两个以上,还有,您问张三的笔录,复制粘贴在讯问李四的笔录里面,很多这样的现象,(出示)例如在侦查卷15卷,12年9月6日对邹瑞清的笔录第4页和9月7日的笔录第4页这两段话完全一样,再比如说王瑞的笔录,侦查卷16卷,他9月13日笔录的48页和10月19日笔录的37页完全一样,10月13日的第2-3页和10月19日84页的完全一样,连错别字,胖瘦的瘦都一样,还有吴德辉的、张文华的、吴志辉的,俞丹华的、兰俊杰的、伍宏伟的等等,有的是一个侦察员在上面签的字,有的是复制粘贴完全一样的,一模一样……这样明显的错误,举不胜举,您意思是说,都以这样的笔录为准?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吗?这些笔录能不能“为准”,它们是不是法律标准?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还是不是?


林警官:据我所知,没有发现这种情况


辩护人:我没问你是否发现,我问的是:我手中现在这些笔录当中有这么多明显非法的,这些能不能“为准”,如果出现了,假如出现了,这么说可以吗?


林警官:这么说可以,你是说假如。


辩护人:这上面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讯问的人员和被讯问的人员都有,现在可不是假如,我现在去掉假如,是实实在在的笔录,我问您,这些能不能“为准”?


林警官:我没看见


辨护人:那我给您看一下(出示)


辨护人:这些非法的笔录能不能为准?您就回答这个,行吗?


林警官:请重复


辨护人:一个侦察员讯问的笔录,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么问行吗?


林警官:首先我先表明我在办案过程中……


辩护人:我不是说您……


林警官:法律规定有效就有效


辩护人:可法律规定须两人以上,您说一个人审讯的能用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能,还是不能?


林警官:法律规定无效就无效,有效就有效。


辩护人:好,那既然法律规定一人审讯无效,那您怎么还说以笔录“为准”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它能“准”吗?能,还是不能?


林警官:我没有看到过一个人的签字


辩护人:我说的可都在本案卷宗里


林警官:请就现有取得的证据……


辩护人:我说的就是现有的,都在侦察卷里,如果没有的话,我也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庄严的法庭之上胡说八道!


检察官:检察员建议,就侦察人员出庭的是就感知的事实,至于法律规定这不是证人出庭作证所应当履行的职责


辩护人:因为侦察人员出庭,和刑诉法要求的证人身份有区别,我也提醒第一检察员注意,这个区别是: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出庭证人,而是向法庭就侦察阶断的非法证据排除来作证的,不是作案件事实的证明,或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区别就在这儿。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护人:您对王凤庆审讯过几次?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审讯过吗?


林警官:以笔录为准


辩护人:这也想不起来了吗?那陈金辉呢?您审讯过吗?


林警官:也以笔录为准


辩护人:都以笔录为准?可笔录都没准儿,那我们以什么“为准”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那我再问您,所有的侦察卷里,比如开设赌场罪,具体的开设时间没有、具体每次赌博的数额没有,具体的股东持股比例不清楚,具体的股东分红的脏款不了解,那我们怎么以它为“准儿”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能回答这个问题吗?


林警官:我的回答一切以证据为准


辩护人:可现有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二审的公、检、法、辨护人,包括所有被告人,谁都不知道以上这几个问题,您知道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知道,还是不知道?如果说您知道,那为什么不在卷宗里体现出来?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如果不知道,我就不问了,问下一个问题,您是知道,还是不知道?

林警官:知道什么


辩护人:就是刚才我说的开设赌场罪,股东持股情况啊,下赌注的大小啊,以及股东分红、分脏款的情况啊,审计最终的数额是多少啦,所有这些,侦察卷里都没有,我们大家也都不知道,开了好几天庭了,我问您是否清楚


林警官:只能说根据笔录上,我所知道的情况……


辩护人:问题是笔录上也没有,我现在问您,您知道,还是不知道?你们能不能完善一下笔录,因为笔录上不体现这些。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知道吗?


林警官:知道的,都在里面了……


辩护人:那就是,不知道的就没写?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好吧,我问下一个问题,你们审讯的时候分几班倒,您知道吗?


林警官:没听清


辩护人:一个审讯小组是几个人,这个知道吗?


林警官:不存在几班倒


辩护人:每组审讯是几名侦察员


林警官:两个及以上


辩护人:那为什么有的笔录上显示只有一名侦察员呢?


林警官:不清楚


辩护人:我还是问几班倒吧,比如一个笔录做了得9个小时,你们中间换几次班,换一次还是几次?


林警官:几个小时?


辩护人:9个,从上午8点25分,到下午17:10


林警官:这个问题据我所知没有这个情况。


辩护人:正因为您不知道我才告诉您嘛,有一份笔录,从上午8点25分,到下午17:10,我想问,你们中间审讯人员换几次班?


林警官:以签名为准


辩护人:上面没有您的签名, 我就问您他们换几次班,您懂不懂?


林警官:没有我的签名是我没有参与的


辩护人:好,那我再问,这9个小时他们吃饭问题怎么解决您知道吗?


林警官:没有参与这笔录,这个情况我怎会知道?


辩护人:那我再问您,连续四天四夜如果在一个审讯地点的话,他们晚上睡觉怎么办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比如说第三被告人俞丹华,他的审讯您参加了几次?他四天四夜被审讯的时候,他在哪儿睡觉您能说一下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都是在审讯椅上吗?


林警官:您说的四天四夜我不了解


辩护人:您又是不了解?那本案当中,您到底知道多少呢?大部分您都是不知道、不了解、不清楚……那您知道多少呢?


林警官:就您提的问题,我知道的都有回答


辩护人:可是我提的问题,您绝大部分都不知道


林警官:我不知道的我也没办法回答您


辩护人:那我继续问,你们参加专案组人员是经过精心选拔进来的吗?


林警官:我只能说办案的人员


辩护人:就您,您进专案组有没有经过考试啊。


林警官:没有


辩护人:您知不知道这专案组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林警官:跳过,拒绝回答


辩护人:专案组有没有法律地位,有?还是没有?


林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您在审讯的时候,给被告带手铐,如果吊在窗户上,给他手上缠毛巾和其它的防护措施没有?


林警官:我审讯过程中没有出现这个情况


辩护人:你们抓捕了罪犯以后,起获了一些脏物,这些脏物为什么没有随案移送呢?


林警官:据我所知这些应该都有吧,卷宗里面都有


辩护人:“据我所知”没有!应该有,但确实没有。


林警官:我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处理这块


辩护人:比如说在大陆口的价值几百万的煤炭,还没审判就都给卖掉了,卖了多少钱您知道吗?


林警官:我不知道


辩护人:您不知道?谁卖了您知道吗?


林警官:我不知道


辩护人:煤炭现在还在不在?


林警官: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辩护人:也不知道,那我再问,那些查获的所谓脏物——红豆杉,现在什么地方知道吗?本案有一个非法收购加工国家珍贵野生植物罪,现在红豆杉在哪?


林警官:这个情况我也不清楚


辩护人:你们专案组讯问本案被告人,有没有特殊的地方


林警官:没有特殊地方


辩护人:没有特殊地方?也就是什么地方都可以讯问是吗?


林警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辩护人:法律规定是在看守所,那你们为什么很多笔录都不是在看所守?抓捕罪犯后,刑诉法要求要及时送看所守,你们为什么都没有及时送看所守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具体情况就是本案当中有几百份笔录不是在看所守做的,而是在刑警队或办案中心做的,没有及时送看守所,这是为什么?


林警官:这个情况不知道


辩护人:您什么都不知道?那我问您知道的吧,您审讯的时候为什么不给他们同步录音录像呢?比如说对王凤庆、俞丹华等


林警官:客观条件不允许


辩护人:您认为客观理由可以超越法律规定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可以吗?比如说,法律要求您这样,客观条件达不到这样,您就可以超越法律不这样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我说的是同步录音录像,如:及时送看守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都是法律规定,但是你们工作中没有这么做,如果条件所限,你们就可以不按法律规定办,这样,行,还是不行?


林警官:据我所知的情况,不在法律规定


辩护人:法律规定是要录音录像,结果您没有录,我问客观理由能不能超越法律,能,还是不能?您要回答不了可以拒绝回答,不为难您。


林警官:要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


辩护人:有具体规定,比如说2009年12月6日两院一部386号文件第三条最后一款规定:对涉黑案件重要成员的审讯和重要证据要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是09年的,你们抓捕他们的时候是12年,相隔了3年。您说因客观原因没有录像,我问的是“客观原因”是财政拨款不到位啊,还是摄像师没有培训好啊,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很多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这样要求同步录音录像,但是你们没有录音录像,就形成了这些笔录,这些是不是超越法律,或者是说违背了法律?


林警官:据我所知这只是会议纪要


辩护人:好,2013年新刑诉法可不是会议纪要,那是必须的。这个会议纪要,你们为什么没有按照纪要去执行。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就是因为客观原因?是不是?很简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做好嘛。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我继续问,你们公安局为什么对这些重要成员没录像?而在其它普通案件中可以录了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因为,跟他们关在一个号里面的人说“我有录像”,怎么在同一个时间段、同一看守所,有的能录有的不能录?这是什么原因?


林警官:不知道


辩护人:您还是不知道?那我还是尽量问您知道的吧。你们扣押了这些,参照法律规定,抓捕疑犯之后取获的相关脏款脏物,比如说脏款,你们是扣押?还是冻结?还是划走?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这也想不起来,陈晓玲您认识吗?


林警官:想不起来


辩护人:审讯过她吗?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也想不起来了,我问您的100个问题,有80%以上您都想不起来了。您是不是转告一下你们局领导,派一些能想起来的、记忆力好的警察出庭,您能否转告?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今天,您不是代表您个人来的,我们之间也不认识,我们向合议庭要求的是参与本案侦破的公关机关来这儿说明情况,我想像的应该是把清流县公安局最精明强干的叫来。昨天我还和审判长再三强调,请清流县公关局最精锐、最精干的干警过来,因为我喜欢和最聪明的人打交道,您什么都是“记不清了”,我不喜欢,您能不能转告一下派一些记的清的人过来,能不能转告?


林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本案中有一个红豆杉的犯罪,其中有一名检尺人员叫张昌东,他是林业局负责检尺的人员,您熟吗?


林警官:不熟


辩护人:他和你们公安局是什么关系,您了解吗?


林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检尺人员去丈量红豆杉,丈量红豆杉是多少立方米,这个情况您了解吗?


林警官:不了解


辩护人:那我再问您,他一个人去丈量红豆杉,一个人出检尺报告,这有法律效力吗?


林警官:这个情况不知道


辩护人:那我再问,清流县公安局的物证鉴定中心,对本案的所谓被害人出具了法医鉴定,一个法医师,您觉得这个有效吗?


林警官:不知道


辩护人:还不知道,好,那我继续问,其中本案当中有一批木材(红豆杉)是查获另一起犯罪当中缴获的脏物,清流县  政府决定把它捐赠给灵台山,这个情况您知道吗?


林警官:不了解


辩护人:也不了解,那我再问您,查获脏物,比如说非法滥砍滥伐的红豆杉,被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被判刑,这些脏物红豆杉,一个县级人民政府或党委,有没有权力处理这些脏物,有,还是没有?


林警官:我认这不是具体的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谢谢您的拒绝,我继续问,本案中有一个重要的当事人,叫黄祖文,他是哪一年上网追逃的?您知道吗?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也想不起来,他有上网追逃过吗?


林警官:有。


辩护人:他什么时候投案自首的您知道吗?


林警官:想不起来,以笔录为准


辩护人:笔录里面显示他2012年8月17日投案自首,笔录里是这么写的,这个投案时间对不对?


林警官:这个是准的


辩护人:那为什么在投案的前一天,也就是8月16日,甚至8月16日以前,在他网上追逃期间,和你们一个叫罗逢春的警官在一起泡温泉。


林警官:据我所知,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辩护人:应该是“据你所不知”,我向您汇报一下,笔录里有一份8月16日罗逢春和他在“天方悦潭”温泉里……


检察员:(打断)是在天方悦潭,但不是在温泉,是在宾馆


辩护人:罗逢春和网上在逃疑犯,在逃期间,按第三检察员的说法是在某某宾馆房间,您觉得正常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他是8月17号投案,在8月16号前,还没有投案期间就发生了联系,请问,您觉得正常吗?


林警官: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辩护人:您不知道这个情况,您是大部分都不知道,那我就问您另外一个情况,如果作为一名警察,就算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您明知道他是在逃犯,前提是您明知,您还和他在一个酒店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我想问,作为一名警察是涉嫌徇私枉法呢,还是包庇呢?不说罗逢春,就说别人,比如说北京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他明知道这个是逃犯,他还和他还在一起,您说是徇私枉法,还是包庇?


林警官: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好,说有关的,您的同事罗逢春和逃犯黄祖文,这个有关吧?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这个问题有关,还是没关?


林警官:这个问题我不知道


辩护人:您不知道?现在跟您说了,您应该知道,我问您的是,他是涉嫌徇私枉法,还是涉嫌包庇罪?这两个罪名您觉得哪个更靠谱一点?


林警官:不能回答


辩护人:好,我问下一个,这个案件中,我们粗略算了一下有400多名证人,这400多人当中您接触了多少?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大概?


林警官:想不起来


辩护人:大概也想不起来,我继续再问,罗逢春接触了多少证人您了解吗?


林警官:不了解


辩护人:也不了解,那么这么多证人当中,有200多少都对王凤庆做了一个描述,统一口径、非常一致的描述,我问,你们专案组开会时有没有要求,要取王凤庆涉黑罪证,描述的时候都要口径一致,证人都要说“他是黑社会老大、名气很大、黑白两道通吃、没有摆不平的、手段残忍、欺压百姓、百姓见了都怕他……等”,有没有这样统一的口号,取证时都得这么说?


林警官:据我所知没有


辩护人:据您所知没有,好,可是,你们虽然没有这样的布置,但几百个证人都是这样描述的,这是为什么?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判决书您见过没有?


林警官:见过


辩护人:里面所有的证人都说“黑老大啊、黑白两道通吃啊、在社会上没有他摆不平的啊……”全都是这样的口径,我刚才问了,您说没有这样的布置和统一口径,可是口径又如此惊人的相似,您能解释一下吗?能,还是不能


林警官:这个笔录都是同步制作,也有相关人的签字。


辩护人:有同步录音录像?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肯定是有相关人的签字,这我知道,您肯定不能让张三做的笔录让李四去签字,这是常识,我是说这样统一口径的描述,您觉得奇怪,还是不奇怪?


林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本案中,起获了哪些脏物,脏物的分类都是什么?另外,有些伤害和聚众斗殴里面涉及的凶器,您是否见过?


林警官: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您是一想不起来,二是以笔录为准,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您,在这些笔录中,没有凶器照片或辩认笔录,您说以笔录为准,可是笔录里面又没有,那我以哪儿“为准”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能不能回答?


林警官:回答不了


辩护人:用于定罪量刑的相关审计结论、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等,这些应当依法告之相关被告人,你们都告之了吗?


林警官:据我所知的情况有


辩护人:有?我想知道据您所知的情况还有多少没有?


林警官:我不知道有多少起没有


辩护人:您不知道?好,那我问您,比如说这个案件他判了伤害罪,那么伤情鉴定出来以后,依法应当告之被告人,结果我们没有告之,就给定罪量刑了,您觉的这样对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对,还是不对,程序上合法,还是不合法


林警官:不存在这种情况


辩护人:那我告诉您,本案当中好几起。比如,有多起涉嫌开设赌场这个罪,据我们了解,在当地一些乡下,每年赶庙会的时候家家户户都在外面摆一张桌子,设一个小赌场,这个风俗在当地流传多少年了,您了解吗?


林警官:拒绝回答


辩护人:也拒绝回答,公安机关对这些流传在民间千百年来的风俗你们知道吗?你们是抓,还是不抓?


林警官:有抓


辩护人:有抓,千百年来是不是都在赌,都在抓,屡禁不止?


林警官:千百年来,我只能告诉你近30年来


辩护人:就是每年都抓,30年来都在抓是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抓了以后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林警官:按法律规定


辩护人:都是按法律规定吗?一个按法规处罚的都没有吗?一个行政处罚的也没有?


林警官:有


辩护人:那您刚说都按法律来,我认为全都给判罪了,法规处理的也有,是吧。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另外我再问您,这个罗逢春和黄祖文在天方悦潭那消费你们公安局单独有这笔经费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你们有没有叫证人在酒店茶楼的专项经费?就是问你们有没有特殊经费?


林警官:这个情况我不了解


辩护人:另外,我想问的是专案组针对所谓脏款怎么处理,比如被告人陈晓玲,抓捕她时,她身上有6万多元,还没开庭,你们为什么把她银行卡的钱给取走了?


林警官:这个情况不了解


辩护人:我现在告诉您了,您了解了吗?为什么没有结案就把银行卡里的钱分两次给取走了呢?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对王凤庆审讯过没有,这个能想起来吧?哪怕是一次。


林警官:以笔录为准


辩护人:笔录上显示您有16次,您觉得对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那如果笔录上显示您有1次,您以哪个为准?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所有的问题都想不起来、不了解、不知道……您认为您今天出庭来说明情况,还有意义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有,还是没有?


林警官:有


辩护人:什么都不知道,还有意义?


林警官:我所知道的我都有回答


辩护人:可是您大部分或者说99%都不知道、不了解、以笔录为准……您认为还有意义?


林警官:有


辩护人:好,那我们继续您的“有”!


辩护人:您今天出庭,有没有向单位领导请假?


林警官:没有


辩护人:那我告诉您,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规 定,在工作时间应该着装,除非是请假……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您在讯问的时候,您是一个人讯问,还是两个人讯问,还是很多人讯问?

林警官:不是一个人


辩护人:是几个?


林警官:您问哪一次的


辩护人:无论哪一次


林警官:那我每一次都是在法律规定内


辩护人:那我问您 2012年11月20日对王凤庆的讯问有几个人?


林警官:想不起来


辩护人:我问您具体的,您想不想来,我问您大多数情况下,您也不知道?


林警官:两个及以上


辩护人:两人及以上,好,也就是说肯定有两个以上的时候,对不对?


林警官:对


辩护人:好,那么为什么全案笔录没一个是三个侦察员的,您给解释一下。


林警官:均以讯问笔录为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辩护人:也就是说有可能参与讯问,但是没有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是这样的吗?


林警官:据我所知的情况,我在制作笔录上都是两名侦察员;


辩护人:您刚才回答,肯定有两名以上的情况,哪怕有一次也行,但全案卷宗没有一份是三人的,您可以解释一下吗?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为什么参与了讯问,而不在上面签名,留下记录呢?


林警官:参与讯问的人是两名


辩护人:那另外的人是在那玩呢?因为卷宗和您的回答矛盾。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你们在讯问的时候,有没有进行权利义务告之?


林警官:据我所知有


辩护人:对证人询问时,有没有了解证人与本案的被害人或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林警官:据我所知有。


辩护人:那为什么不在笔录中体现呢?所有的笔录中都没有对证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进行讯问,为什么没有?是您在说谎,还是笔录在说谎?


林警官:我想知道具体情况是?


辩护人:具体情况就是所有证人笔录,没有一份对证人和被害人关系进行讯问。


林警官:我参与情况下的有


辩护人:好,那您参与的情况下,为什么笔录上没有显示?


林警官:是哪一份笔录


辩护人:12年11月20日这份笔录,讯问王凤庆的,这份提讯证上有您的名字,但是笔录上没有?那我问您这份笔录去哪里了?


林警官:我想不起来了,以笔录材料为准


辩护人:我翻阅了大部分卷宗,就没有发现一份有您做出的笔录,您能告诉我您参与了对谁的讯问,并做了几份笔录吗?一份就可以。


林警官:以卷宗为准


辩护人:林警官,刚才第二检察员说到被告人陈晓玲卡上有6万多块现金的事儿,我说你们是分两笔取走的,检察员反对,说陈卡上的钱都取走了,没有剩,检察员可能不了解情况,我现在了解的情况是帐上还有0.71元,这个情况,您清楚吗?


林警官:印象中不知道这个情况


检察员:公安机关把将钱取走这个行为确实违反相关规定,规定中只允许冻结.

辩护人:刚才第二检察员也说了,公安机关这么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案件还没审,公关机关怎么就把钱给取走了呢?我现在问的是,公安机关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无论它有多少钱,您即便是扣划,是从ATM机上扣划吗?是,还是不是?


林警官:沉默


辩护人:是拿着手续到银行柜台出示扣划决定书办理扣划,还是深更半夜看到银行没人,偷偷在ATM机上偷偷取款?


林警官:按法律规定


辩护人: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从ATM机上取的?那你们为什么从ATM机上取呢?


林警官:这个情况我不了解


辩护人:这个情况您不了解,那您认为第二检察员了解吗?


林警官:不了解

辩护人:因为第二检察员也确实不了解。您说参与了对王瑞的讯问,但为什么在王瑞卷宗里找不到有您签字的讯问笔录?您讯问的笔录在哪儿?


林警官:我参与的讯问笔录里都有


辩护人:可现在笔录里没有。


林警官:这个情况我记不起来


辩护人:所以说,我想问您讯问的那次笔录,现在什么地方,能否向法庭提交?


林警官:希望要有针对性


辩护人:我现在针对的就是王瑞的笔录


林警官:我现在想不起来


辩护人:回去好好想想,尽快找到,交给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出庭检察员发问


检察员:林警官,你好,我是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根据法律规定,侦察人员作证,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法律认知,如实客观地向法庭作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你是否明白;


林警官:明白。


检察员:你在这个案件中,具体从事哪几项诉讼的工作?


林警官:侦察


检察员:侦察是个很大的概念,具体的你能向法庭陈述一下,比如外调、讯问、鉴定等,你要明白我发问的意思。


辩护人:反对,他,不明白您的意思,您什么意思?请直接反问,不要使用暗语。


检察员:因为针对哪几项,侦察人员没听懂,我是想解释一下,在本案中想问的是,在案的21名被告人中,你接触了哪几位?


辩护人:反对,因为我问过,他已经说记不清了,审判长规定的,不要重复发问


检察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侦察讯问过程中,应当多人提讯,那么检察员想问的是,你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你们办案小组,针对当事人的讯问,是严格按照两人,还是两人以上,或者是多人?


林警官:一般情况下是两名侦察员;


检察员:那两名人员是否有区分,一名是记录人员,一名是主要的讯问人员吗? 那在这期间,你们是否有存在侦察人员外出,比如接打电话,或者领导临时组织侦察人员外出,有这种情况吗?


林警官:这个情况,如果有什么事情的话,他会调换侦察员


检察员:调换侦察员,所以说,就会在讯问过程中出现多人的现象吗?


林警官:据我所知没有


检察员:在讯问过程中,你们有告诉权利义务?我想问的是你们讯问笔录的格式是电脑按照公安部规定的统一的格式吗?那么在告之权利义务是单独的一张纸告之权利义务,还是在笔录中体现?


林警官:这两种情况都有。原来是有单独的一份义务告之,后来我们也有把它整合到笔录里面写出来


检察员:在讯问过程中,你所接触的当事人是否都具备阅读笔录的能力?


林警官:据我所知的情况,有


检察员:有没有拒绝签字的情况?


林警官:我没有遇到过


检察员:那么你给他们阅读后,他们是否有修改的权力?


林警官:有


检察员:有没有核对后,一人签字盖手印?


林警官:有


检察员:在讯问过程中,你们在回答王凤庆辩护人问题时候有说到,就是公安部两高一部会议纪要09年12月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有明确规定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但是你们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你向法庭解释一下,是什么原因?


辩护人:反对,已经解释过了,是条件所限,我替他回答


检察员:我向林警官明确的是,在2013年1月1号以后公安部规定有明确要求,是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你作为一个办案刑侦人员,在2013年1月1号以后在办理重大案件时,你有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同步录音录像?


林警官:据我所知,有按照法律规定


检察员: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你是否有去抓捕本案人员


林警官:这个具体情况我记不起来了


辩护人:我再补充发问一个,刚才结合第一检察官问的一个问题,就是2013年实行新的刑诉法,这个情况您知道吗?


林警官:知道


辩护人:第一检察员也说了,应当具有同步录音录像,我不提09年那个纪要了,本案中对王凤庆以及其它被告人的讯问,有很多都是在2013年1月1号以后的讯问,你们为什么也没有按照新刑诉法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呢?


林警官:多少是在这个日期之后的,这个情况我不清楚


辩护人:我问您,假设我手上就放了一份2013年1月1号以后的笔录,这个您有录音录像没有?


林警官:对于假设的问题,我拒绝回答


辩护人:不是假设,我现在手上拿着,(出示)第六卷王凤庆讯问笔录,2013年1月4日10点18分至2013年1月4日15点50分的讯问笔录,这个有没有录像?


林警官:这个情况我不了解


辩护人:好,那我问的这个应该不应该有录音录像。


林警官:按法律规定


辩护人:按法律规定,应该有,但是为什么没有呢?也是条件所限吗?


林警官:不清楚


辩护人:好吧。审判长,鉴于该证人对任何情况都不了解、不知道、不熟悉、不记得、不清楚……问100个问题有99个不能回答,或回答均以笔录为准,可笔录也没有准儿,我建议合议庭及出庭检察员转告,请公安局派出了解情况的人员来。谢谢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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