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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发布通知允许律师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来源: 安徽省高院     更新时间: 2015-04-05    分享到

去年,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陈良纲涉嫌受贿一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辩护人斯伟江律师因法庭拒绝其观看讯问陈良纲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原因当场请辞辩护,以致本案两次延期审理。实际中,全国各地司法机关是否允许辩护律师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很大差异,大部分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都不允许律师复制同步录音录像,法院审理阶段允许复制的也为数不多。


为此,去年安徽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王亚林律师专门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建议安徽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允许律师复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提案,省高院收悉后,对该份提案高度重视,有关负责人于2014年5月份专门就此份提案前来拜会王亚林律师并征询意见,7月份给予书面函复。省高院刑一庭还牵头就此份提案进行专题分析,并专门印发了通知(《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高法[2014]256号),对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申请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如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又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的,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即便如此,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以检察机关没有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材料向法院移送为借口,不允许辩护律师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以此为由限制、变相剥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鉴于此,王亚林律师认为,讯问录音录像本质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一样仅仅是一种载体,是与讯问笔录并列的又一种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表现形式。在审判阶段,当讯问录音录像作为指控犯罪或证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时,就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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