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张保银
1982年6月13日,驻马店上蔡县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当时49岁的张保银就住在案发人家不远处。45天后,49岁的张保银被抓。
1982年7月28日下午3点,上蔡县公安局的两个民警找到张保银。第二天,他就被关进了上蔡县看守所。
警方指出,他身上的抓痕、手指的伤口,都像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受的伤,血型也和犯罪嫌疑人一致。
尽管有人可以作证,他身上的伤痕是被妻子抓伤的,但他还是被关进了监狱。
1983年3月5日,上蔡县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张保银有期徒刑10年,张保银不服提出上诉。
一个月后,原驻马店地区中级法院改判张保银有期徒刑5年。
同年9月15日,原驻马店地区中级法院又作出裁定,维持张保银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1989年1月2日,在新乡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的张保银获假释回家。其间因表现好被减刑一年。
1995年年初,张保银到驻马店中级法院申诉时,无意中听到工作人员的解释“……案件的证据很扎实……你的血型和现场血衣的血型一样,都是O型血。”
张保银的血型是AB型,警方弄错了血型。
1995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张保银的血型做出鉴定:张保银的血型为AB型。同年8月17日,驻马店地区公安处再次对张保银的血型做出鉴定,结果仍是一致。
1996年5月16日,原驻马店地区中级法院向张保银发出通知:“你诉原审鉴定血型与你现在的血型不一致的理由,我们认为,在一案件中,血型鉴定只可作为一种定案依据考虑,不能当做肯定和否定案件的唯一根据……你所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维持原判。望你服判决息诉。”
2006年11月9日,申诉了24年的张保银终于看到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对张保银一案进行再审。
2008年6月1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合议庭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张保银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驻马店地区中级法院和上蔡县法院的判决书,发回上蔡县法院重新审判。
2009年8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保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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