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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62)• 王立成、王志双、王百义包庇案:律师辩护不构成包庇罪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3-23    分享到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王力成、王志双,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受被告人徐军委托而指派的律师。

王百义,台安县法律顾问处主任。


1983年11月20日,辽宁省台安县机械厂轧钢分厂临时女工赵艳凤回家服毒自杀身亡。第三天,死者赵艳凤的姨夫、轧钢分厂厂长徐军被拘留,后转逮捕。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定“徐军强奸致死人命”。


1984年5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力成、王志双当庭提出:“本案尚有未排除的疑点”,“鉴定违背法律程序”和“女方死亡存在外来因素”等三个问题,希望法院审慎断案。


鞍山市中院于6月1日判徐军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4年6月2日和8日,律师王力成、王志双代徐军书写上诉状及补充材料寄送辽宁省高级法院,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军于判决后的第4天就被处决。


然而,与徐军曾同监关押的王长久检举律师王力成会见徐军时“泄露案情,并答应为徐军作无罪辩护”。


1984年10月13日,鞍山市检察院决定对三律师立案侦查。立案的第3天,王力成、王志双以包庇罪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以同样的罪名将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逮捕。


1985年3月底,三律师家属给彭真委员长写申诉信。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派人到鞍山市调查此案,并向鞍山市检察院提出,三律师已超期羁押,应当依法结束侦查工作。


然而,鞍山市检察院仍作出决定,以“包庇罪”追究王百义、王力成的刑事责任,对王志双免予起诉。


1985年5月8日,辽宁省政法委员会听取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调查人员的汇报后,决定对王百义、王力成先取保候审。


1985年7月4日,根据辽宁省人大调查组的意见,鞍山市检察院对王百义、王力成撤诉,承认错捕。


4个月之后,上级检察院在复查后认为:“此包庇案从总体看是成立的。律师王力成构成‘包庇罪’,王百义、王志双虽不构成犯罪,但错误是严重的。”


1986年7月上旬,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各地律师要求新成立的全国律协要将此案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保障律师制度的实施,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1986年9月,全国律协邀请部分在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教授开了一个论证会。专家们一致认为,徐军强奸案是一起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实的疑案,并明确指出,三律师案“是一起错案”。


1987年2月,上级检察机关再次派人到鞍山对三律师案进行了复查,坚持认为律师王力成对徐军的辩护构成“包庇罪”。1987年5月12日,鞍山检察院以上级检察机关的复查意见为据,再次认定律师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第二次将律师王力成逮捕。


律师的第二次被捕,再次引起司法部的强烈不满。1987年11月,司法部从北京、辽宁、黑龙江等地选调张思之等三名著名律师组成律师团,赴鞍山实地调查此案后,确认律师辩护无罪。


1988年初,刘复之被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他上任不久,详细听取了案情汇报后责成辽宁省检察院查清情况,纠正了这一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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