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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64)• 张光祥抢劫案被判无罪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3-26    分享到

图为张光祥



1999年12月9日,被害人许晋在织金县八步镇街上其私人诊所内被害,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至2002年仍未侦破。


2003年,公安机关得知张光祥与许晋平时关系较好,但许晋死后其未去看望及参加葬礼。公安机关因此认为张光祥有作案嫌疑而于2003年11月1日将其刑事拘留。张光祥被抓获后曾供述将许晋杀死,并抢走许晋室内的现金1140元。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后将其逮捕。


2004年3月,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张光祥犯抢劫罪诉至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张光祥翻供,称其未杀害许晋。公诉机关据此撤回起诉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04年8月对张光祥取保候审,2006年10月又将张光祥逮捕起诉。


2007年6月7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光祥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8年9月作出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光祥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又于2012年12月第三次作出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张光祥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抢劫被害人许晋,并致许晋死亡的事实仅有张光祥的供述,且该供述部分情节前后矛盾,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案件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张光祥实施了犯罪行为。省高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宣告上诉人张光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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