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丁志权
丁志权,黑龙江省塔河县人。
1992年2月,丁志权的妻子遇害。一个月后,丁被当地公安机关确定为凶手。塔河县公安局的侦查终结报告认定,丁志权与妻子发生口角并厮打,丁持匕首在距其家北侧40多米的巷道内将妻子追上并将其杀害。关键的凶器、血衣、指纹等重要证据也发现,据以认定丁志权为凶手的最主要证据就是丁本人的口供。
更令人吃惊的是,提审丁志权的竟是塔河县公、检、法三家联合组成的专案小组。
1993年7月,丁志权被大兴安岭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丁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
而后经历了三次发回重审,丁仍被判处死缓。
就在丁志权被羁押后的第4年,有个叫张伦的犯人在狱中交代,丁妻是他所杀。
当塔河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得知张伦的交代后,立即提审张伦,张随即翻供,并说是自己与别人串供替丁志权顶罪。于是,丁志权的妹妹、母亲、律师王蕴华、管教吴海春相继“落网”。大兴安岭中级法院据此再次做出判决,判决丁志权死刑,立即执行。
就在丁志权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及时到达。
1998年,大兴安岭中级法院又一次做出判决,判处丁志权无期徒刑,黑龙江省高院也再一次发回重审。丁案却从此石沉大海,了无声息。
丁志权案的第七位律师觉得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了,于是便给黑龙江省政法委写了一封信,反映丁志权的情况。
之后不久,丁志权被获准取保候审,他的释放证上仍写着“问题待查”。
2003年12月1日,丁志权被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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