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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58)• 陈金昌等抢劫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3-20   



陈金昌,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学安镇凉水井村青年农民。


1995年四,五月份,富源县320国道沿线连续发生了几起抢劫案,其中包括秦应坤被抢案和凡则方被抢劫致死的“5·9”案。“4·23”抢劫案的当事人秦应坤指控是陈金昌等四人实施抢劫。


1995年5月11日晚,陈金昌被带到富源县公安局,当晚被带进去的还有同村的温绍国。5月13日,14日,同村的姚泽坤和温绍荣也被抓来。四名青年被带到公安局后,被要求做同一件事:交待罪行。


在五天五夜的审讯之后,在“是”与“不是”的选择之后,形成了四名嫌疑人基本一致的口供。


要破案,仅有口供是不够的,公安局又开始收集旁证。办案人员屡次光顾四名嫌疑人的家。在不出示任何证件,手续的情况下乱翻,希望能找出他们所需的证据。


姚泽坤姐姐姚美湘家,警察来了四次,每次都乱翻一气却没找到什么。第四次,姚美湘终于忍不住问:“你们找啥子”警察说:“小锤。”(口供中有用小锤敲破车窗情节)姚美湘说:“我家没得小锤。”由于找不出锤子,姚美湘被勒令在门口稀泥里罚跪。跪了四个小时,实在跪不住了,姚美湘说:“我去别人家借一个来行不行”警察竟说:“可以。”


办案人员又找了一些目不识丁的老太婆,家庭妇女录旁证。60多岁的汤彩兰被警察问了一通儿话之后,警察就指导她在—份材料上按手印。于是,几份旁证材料也形成了。


1995年11月3日,法庭认为:“陈金昌在庭审中拒不供认所犯罪行,应予严惩。”“温绍国、姚泽坤、温绍荣在庭中拒不供认所犯罪行,应从重处罚。”最后,以抢劫罪判处陈金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温绍国有期徒刑15年,判处姚泽坤和温绍荣有期徒刑13年,5年。判决后,四人不服,上诉。


云南省高院审理中认为“实属狡辩,其上诉均应驳回”。但也注意到若干疑点,改判死缓。


判决生效后,陈金昌等人分别被押往云南省四监,省少管所服刑。服刑期间,他们仍不断申诉。


1997年5月底,富源县公安局另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荣东等人,张荣东口供中提到两年前曾在花果山一带实施抢劫杀人。


1997年6月23日,富源县政法委召开会议提出,一定要把这件事落实清楚,办错的案子一定要纠正过来。从6月份开始,富源县公检法三家抽调大批人员,专门调查此案。一直到12月份,案情基本搞清楚,张荣东等人才是花果山抢劫案的犯罪人,而陈金昌等四人纯属无辜。


1998年2月17日,云南省高院作出判决,宣告四人无罪,立即释放。判决书认为:“陈金昌、温绍国、姚泽坤、温绍荣在本案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的口供系刑讯逼供和指名问供形成,不能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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