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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59)• 李杰等四人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3-20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3年11月28日晨,宜宾市菜坝镇菜坝村一位老农在路经宜宾机场跑道北侧一草坪时,见一男一女蜷缩在草坪上,走近看时,才发现这两人血流满面,早已气绝。 因命案发生在部队营区内,宜宾地、市以及陆航部队极为重视。部队要求地方公安侦破此案。


经勘查认定,男死者系位于机场跑道附近的五星村七组村民叶云波,22岁,女死者系翠屏区思坡乡中和村村民谢光桂,20岁。叶、谢系恋爱关系。两人均系被石块类钝器多次打击颅脑致死。


1995年9月,在双尸案发两年之后,经“群众举报”,终于有一个叫李杰的人进入警方视线。 随后李杰被送进南岸收容审查所。一个月后,又被转到南岸看守所。走出收审所时,李杰意外地看到了母亲张映辉、好友何军及姐夫朱勇。李杰说:“当时我还以为他们是来接我呢。”但就在当天,李母等3人也被收审。 1995年10月27日晚11时许,在南岸看守所,宜宾市刑警大队专案小组开始对李杰进行突击审讯。 公安说:“我们找到有关你涉嫌在机场杀人作案的线索,现在对你正式立案调查,并且你母亲等人也在同时接受调查,希望你能主动坦白交待。” 李杰回忆:“当时,我的脑子‘嗡’地就懵了,咋个把我扯进杀人案了呢?”


10月27日晚到29日凌晨,李杰已被连续审讯一天两夜,神情恍惚。 下午,李杰去小解,经过隔壁审讯室时,他惊讶看到何军正光着脚站在里面,头发蓬乱,像生了大病,李杰心如刀绞,“怎么我提出的证人也被抓来?” 李杰回忆:“当时我整个人都疯了。我哭着大喊‘冤枉’,两个公安便把我拖进审讯室,大骂我传递讯息,对我拳打脚踢。” 29日下午6点,办案人员又交班了。李杰绝望到想死,他开始对公安充满敌意。他对着办案人员大吼,遭致暴打。 此时李杰不想让亲人再受折磨,便大喊:“是我杀的,你们放了所有的人,我就承认交待。”办案人员似乎看到希望,更加死死追问。 这样一直拖到30日下午,南岸派出所一位姓向的副所长在审讯室外接了一个电话后,大声对李杰说:“李二娃,你妈在那边受不住审讯,晕倒了。如果你不承认,我绝对不会把她送医院。” 李杰说:“当时我的脑壳‘嗡’一声就炸了,只觉得一切都完了。于是我不住地给他们下跪,磕头,哀求,但他们都不理。”


李杰开始“招认”。他想撇开所有的人,说案子是自己所为,但办案人员不相信。于是,李杰想到了好友黄德海,因为“他们没有听说过这个人,想必不好抓他,可以拖一下时间,骗他们先放人”。李杰又想,万一警察抓到黄德海,判了死刑,那不是对不起他吗?于是写了一张纸条,让警察在抓住黄德海时转交他。李杰在纸条上写道:八哥,对不起啦,是我害了你,下辈子来还!


李杰回忆:“他们更加确信了,但又怀疑我在故意隐瞒其他人,一口咬定我还有同伙,说在没有打斗的情况下,我们俩根本不能杀死两个人。” 李杰不想再连累他人了。他想到惟有一死才能解决问题,于是他猛地从椅子上窜起,用头向办公桌的棱角上撞去,被一办案人员用身体挡住。


见李杰要自杀,他们便找了手铐、脚链把他锁上,又是暴打。 寻死不成,李杰决计先把母亲救出来再说。 于是李杰“招认”,还有何军与黄刚参与杀人。


在追问之下,李杰编造出作案经过:在菜坝何军家喝过酒,与何军、黄刚、黄德海等一路到机场耍,遇一男一女,便找男的要烟,那男的认为是抢劫,便和他们对打,结果就在路边拣了块石头把他们打死了。


李杰回忆:“当时他们反复问我怎么到的机场,我又按机场的地形画了图,画了几张他们都不满意,我不断重画,直到他们满意为止;而事情经过也是反复记录了几次,才最终让我签的字。” 李杰说:“在我交待的过程中,我根本不清楚现场情况与死者模样,他们便强迫我按照他们的想法来讲述,并把死者以及现场的照片给我看,说‘你看是不是他们,地点是不是这里’等等。这样,我的犯罪事实就产生了。” 酷刑之下,李杰的“同犯”何军、黄刚也相继“招认”。


1996年11月15日,四川省检察院宜宾分院以李杰、何军、黄刚犯故意杀人罪向宜宾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宜宾地区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而在此前,据李杰回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宜宾分院检察官与法院工作人员都曾到看守所提审过他们一次。 “他们都问我有没有杀人,我说没有,他们说,那我们法庭上见吧。”李杰回忆,“当时检察院或法院的人来时,我都是对他们抱有希望的,觉得能给他们说清楚,但他们竟这么说,我就绝望了。”


宜宾地区检察分院于1996年8月27日做出“宜检刑诉(1996)第84号”起诉书,该院查明:“1993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杰、何军、黄刚、黄德海(在逃)酒后在宜宾市飞机场水泥跑道上玩耍时,被告人李杰拿香烟出来散发不够,见前面有一男一女在散步,被告人李杰上前向男青年叶云波索要香烟,遭到叶拒绝,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何军见状上前与叶发生抓扯、斗殴,被告人李杰在地上捡起一块鹅卵石向叶的头、胸部猛击数下,又用此石头向女青年谢光桂头部猛击数下,被告人何军、黄刚、黄德海也对两被害人拳打脚踢,致二人死亡。”


1996年11月30日,宜宾地区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主犯李杰无期徒刑(李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犯罪,被减轻处罚)、从犯何军有期徒刑10年、从犯黄刚有期徒刑8年。


李杰等不服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法院。1998年6月12日,四川省高院做出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由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李杰3人服刑期间,在“潜逃”了3年半后,正在广东东莞某电子厂打工的黄德海被警方抓获。期间黄德海没有做过有罪供述,他以“零口供”接受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3年1月,简阳市警方抓获“11·28”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徐英勇。徐英勇曾在菜坝机场陆航团服兵役。徐归案后,供述了自己曾伙同战友孙建勋在宜宾菜坝机场杀死一男一女的案情,并称在宜宾杀人是自己罪恶之开端。此后,他又在成都、简阳等地作案3起,杀死二男二女。


2003年1月27日,徐的同伙孙建勋被抓获。根据徐、孙交待,因不安心在部队服役,俩人共谋提前退伍后去抢劫、绑架,以获取不义之财。1993年11月27日晚,二人酒后商量去试一下有无胆量作案,便携带木棒寻找作案目标,在机场跑道处看见一男一女,即分工由徐对付男青年,孙对付女青年,分别持木棒打击二人头部。 当时,女青年叫道:“我要去部队找你们”,徐、孙遂起杀人灭口之念,将二人打昏后拖到草坪上,用鹅卵石砸二人头部,解下男青年的皮带勒其颈部。致二人死亡后,将皮带、木棒丢在水渠里,将鹅卵石藏匿后逃走,并于次日晚烧毁沾有血迹的军大衣。


2003年3月18日,根据四川省公安厅要求,宜宾市公安局开始对机场杀人案进行复查,认定这是一起错案,遂移送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2003年6月16日,李杰与黄德海取保候审,次日何军取保候审。7月1日,宜宾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11·28”案被告人李杰、黄德海、何军、黄刚无罪。 错案至此终得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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