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害人的奶奶(左)与赵新建(右)
赵新建,安徽省亳州市农民。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
事发当日一早,赵新建便被带到谯城公安分局城北乡派出所接受询问。当晚,赵新建被带到了刑警大队。
审讯一直持续了三四天时间。赵新建说,“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就承认了。”
公安部的检验报告出来,发现现场提取的毛发血型为O型,与真凶李某某一致,而与赵新建的A型血不一致。
这些证据本该在法院能够得到全面审查的,却没有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
2000年8月16日,赵新建案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亳州中院一审判处赵新建死刑。
赵新建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6月12日,亳州中院第二次判决赵新建死刑,赵再次上诉,安徽省高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4月12日,亳州中院第三次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赵新建案件侦办和审理期间,他的家人虽多次上访喊冤;赵新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的家人不能接受,也在上访。邢某某被害案件成为安徽省挂牌上访案件。此案引起当时刚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祁述志关注。他亲自调取赵新建案卷进行审查,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抓捕李某某归案。
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组最终在山东黄河故道的茅草房内将李某某抓捕归案。
2004年9月14日,李某某交代了作案的全过程。当晚他翻墙进入赵新建家,并拿走了赵家院子里晾晒的赵新建的T恤衫、毛巾、拖鞋,丢弃在了邢某某被害现场。
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6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作出谯公刑释字(2006)260号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而释放。
2006年7月17日,亳州中院裁定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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