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人民法院
艾小东,湖北省安陆市湖北铝厂的一名普通工人。
艾小东因有所谓“偷看女人解手”的“下流行为”被安陆市南城派出所拘留,该派出所硬是将艾与一年前发生的一起“杀人奸尸”案联系在一起。
1995年6月20日,艾小东承认自己杀过人——艾小东后来说是被公安人员采用车轮战术连续4 天3 夜不能睡觉,并施以吊打、跪碗底等严刑,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而不得不按公安人员的意思作的供述。
1995年7月19日,安陆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年9月25日,孝感市检察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
12月22日,安陆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孝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6年1月24日又被退回补充侦查。
本案就是在两次被孝感市检察机关返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实在补充不了新的证据,所以退而求其次,将就着于1996年2 月28日移送到安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安陆市检察院不像上级检察机关那么“古板”,只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就按公安机关的意思将案件“审理查明”,并提起公诉了。
1996年6月6日,安陆市人民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艾小东以有期徒刑15年。艾小东不服,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6年9月18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艾小东的辩护律师卓律师想到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于是他来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信访处,反映了他作为一名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这一起明显的枉法裁判的冤案。他有理有据的辨析和书生般的诚恳执著打动了接待他的彭钧烈副处长,彭副处长及时与本处的高处长通报情况后,迅速将有关材料呈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97年6月1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艾小东案件交由省高级法院处理。省高级法院调卷审查后也认为,该案原判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遂于1997年10月5 日作出刑事裁定,指令孝感市中级法院再审,并于10月10日将指令再审的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出专题报告。
1998年5月4日,在卓律师的陪同下,艾小东之母再次来到省人大反映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国政亲自接待了他们。
按照邓副主任的批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青岭同志迅即召集有关部门,对这起案件再次研究了督办措施,决定将其作为重要个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明确由分管联络信访的马海扬副秘书长具体抓落实。
1998年5月18日,马海扬副秘书长和联络信访处的高、彭两位处长约见了孝感市中级法院的一位分管副院长和两位庭长。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院的指令,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艾小东案进行了再审。
1998年6月17日,省高院又一次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交办函后,及时派员前往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此时,该案已经再审完毕,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该院以(1998)孝中刑监字第6 号《刑事判决书》,对艾小东宣告无罪。
1998年7月22日,艾小东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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