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9月15日,宿州市第一看守所在押嫌疑人张立华写了一份《检举材料》。沱河派出所侦查人员来到看守所,对张立华的检举材料进行核实。当年40岁的张立华与刘志同村,因涉嫌强奸,2002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为了能够检举立功,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处罚,张立功一口气检举了包括刘志在内的三起他人的“犯罪行为”。
2002年10月10日夜,刘志被沱河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一天内给刘志形成了三份问话笔录。在这三份笔录中,刘志均“供认”自己抢劫了宋某。由于刘志不识字,全是侦查人员代签,刘志按指印。
2003年3月11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强奸,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以抢劫罪判处刘志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刘志不服,以自己没有实施抢劫为由提出上诉。
2003年5月21日,宿州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7月11日晚,87岁的北杨寨乡三官村后李村民李某被人杀害在自己独居的小屋内。案件侦破过程中,63岁的北杨寨乡三关村巷西组村民李庆乾主动供认多年前宋某被强奸一案系自己所为。李庆乾表示刘志是冤枉的。
在随后供述中,李庆乾陆续供认自己先后强奸三名老年妇女的犯罪事实。除强奸抢劫宋某、强奸杀害李某以外,在2007年4月29日,李庆乾还曾强奸抢劫过70岁的北杨寨乡三官村村民李某。李于案发后曾到公安机关报过案。2007年11月8日,李庆乾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一案被移送至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人员发现,李庆乾被拘留后,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和被害人宋某第一次的陈述,在情节上有诸多一致之处。从李庆乾供述与宋某陈述的内容上分析,李庆乾供述的强奸、抢劫的细节内容较为具体、一致,分析认为李庆乾作案的可能性较大。刘志抢劫案的判决有是错案的可能。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遂建议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志抢劫一案再审。
8月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宣告刘志无罪。
上一篇: 平反录(52)• 罗玉明盗窃案 |
下一篇: 平反录(54)• 赵新建故意杀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