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胡电杰
胡电杰,男,1971年生,家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
2002年3月4日,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胡电胜的妻子郭瑞英和一双儿女被杀害。
2002年3月20日,胡电杰被南乐县公安局锁定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
2002年7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向濮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8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3年10月1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电杰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胡电杰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和辩护人同样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4年5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确无固定不变的直接证据”,可对被告人胡电杰判处死刑。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警方补充侦查后,2006年10月24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胡电杰再次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8年9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本案,至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已经增至14项,判决结果依然相同,胡电杰再此被判死缓。
2009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次作出裁定,结论仍旧是发回重审。
2010年2月,胡电杰说一位看守所的领导找他谈话:“判你个无期吧,判你个无期他说就散伙了,给你改了。”胡电杰没有同意。后来又找胡电杰商量:判15年。到再后来找胡电杰又谈:“你住多少天,判你多少天,出去不能上诉,不能上告,不能上访,得签个字摁个手印。”
胡电杰拒绝了这个“妥协”,坚持上诉。
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2011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准许撤诉。
2011年1月19日,胡电杰被释放。
释放不等于无罪。这张监视居住表明,胡电杰仍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因为此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经南乐县公安局决定,对胡电杰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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